傳統民法理論上,只有動產才適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而房地產等不動產則不適用,但我國物權法施行后,人們的傳統觀念必須轉變。1219,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房產侵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原告章某(女)對被告吉某、秦某(受讓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屋被連環轉讓

原告章某與前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某公司職工集資樓中的一套房屋。1999年,章某與前夫協議離婚時,約定該房屋歸章某所有。

不久,在海安縣城做生意的外地人趙某持有關材料,前往有權部門申請將上述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有權部門為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產證載明所有權人趙某,建筑面積70.58?O,填寫時間為200018,加蓋了有權部門印章。

200411月,趙某與吉某簽訂“住房轉讓協議”,將上述房屋連同電腦桌、電視機、電話等物計價41800元出售給吉某。2006514,吉某又將上述房屋以41800的價格轉讓給了秦某。

2007年以來,原告章某以上述房屋系吉某、秦某非法侵占為由,要求返還房屋及物品,遭到拒絕后引發訴訟。

字跡鑒定難辨別

受案后,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了上述“第一手買主”趙某的丈夫李某。李某證明:其不知原告章某與前夫是否離婚,因章某前夫生意上差錢,章某才將本案所涉房屋出售給趙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章某本人在協議上簽了名。后根據李某、趙某夫妻的要求,章某與李某、趙某夫妻二人一同到有權部門辦理了上述產權證。當時經辦人是章某前夫的親戚。

此外,趙某之夫李某還向法院提供了“房屋買賣合同”原件,經法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于20077月作出檢驗意見書。意見書明確載明: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書寫習慣單字有相似之處。結論意見:“房產買賣合同”中第10條字跡和落款“章某”簽名字跡情況比較復雜,難以作出明確的結論。

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章某就趙某領取的房產證先后向縣政府、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均未獲得支持。

原告聲稱系借房

原告章某訴稱,訟爭房屋系我與前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協議離婚時約定該房及室內財產歸我所有。2003年,我因病去外地治療,將住房暫借給趙某居住。20052月,我從上?;貋砗?,發現住房被吉某占住,我多次要求吉某讓房,其以此房系趙某出售為由拒絕。現吉某又將該房轉讓給了秦某居住,我追要至今未果?,F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遷出訟爭房屋,歸還室內財產,并賠償兩年租金損失6000元。

被告吉某辯稱,本案訟爭房屋系原告章某出售給外地人趙某的,章某已協助趙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我是向趙某購買的房屋,原告章某要房子應當去找趙某?,F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章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秦某辯稱,訟爭房屋不是原告章某暫借而是出售給趙某的。吉某將房屋轉讓給我時,室內原有多少東西,現在還有多少東西。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章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兩被告要求原告章某一并狀告趙某,但章某未予接受。

不動產善意取得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案外人趙某已領取訟爭房屋的產權證,在該產權證未撤銷前,其就是國家有權部門確認的房屋合法所有者,對房屋實施出售等處分行為具有法律依據。退一步而言,即便趙某領取訟爭房屋產權證的行為被認定為不合法,但由于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被告吉某向交易時擁有產權證的趙某善意、有償購房,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吉某將其受讓的房屋再行轉讓給秦某,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基于房屋買賣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其租金損失,難以支持。被告吉某購房時從趙某處受讓的部分動產,系善意、有償取得,原告章某亦不能要求兩被告返還。遂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原告章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不動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問題。善意取得,是指財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如果他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善意取得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最早規定的。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各國繼受了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即時取得所有權,其目的在于保護占有的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維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如果任何一個進入市場交易的權利主體,在購買商品或者在財產上設定權利時,都需要對財產的權屬進行詳盡確實的調查,以確定出售人有無處分權,就會影響交易效率,提高交易成本,延緩社會經濟發展。

在傳統的善意取得的理論中,善意取得的財產僅限于動產,而以登記為公示的不動產的取得,則不適用此制度。我國物權法將善意取得制度擴大到不動產領域,可最大限度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這也是我國物權法的一大特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由此,我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在判斷受讓人是否為善意時,應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為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3、依法進行登記或者轉讓。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僅僅達成了合意,而并沒有發生標的物的轉移,則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由于原權利人因受讓人的善意取得使其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消滅,而又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法律上對原權利人提供了一種債權上的救濟,即原權利人可以基于債權上的請求權要求讓與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SPAN>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案外人趙某是有權部門承認的房屋合法所有人,其轉讓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即便行政部門以后撤銷了該確認行政行為,被告吉某、秦某的買賣也符合善意取得的三個構成要件,原告章某不能要求返還訟爭房屋,只能依法要求案外人趙某(第一手轉讓人)賠償損失。

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打官司前必須認真研究法律規定,否則不僅要花“冤枉錢”,而且要牽扯大量精力,白做無用功,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