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開一個體服裝店。數月前夜里,張某起來小便時,見自己的店門敞開,遂拿著手電進到屋內,只見一人正在柜臺內找東西,張某大聲呼喊:“快來人抓小偷!”并上前抓住該人,該人見狀一閃身,張一手抓空,趴在地上,這時該人即閃身跑出門外,張即爬起拿起門后一根鐵棍追去,當追出200多米距離時,該人由于緊張,一腳踏空栽倒在路邊的水溝內,被張抓住,該人即跪地求饒,懇求讓張放了自己,張哪里肯罷休,繼而是拳打腳踢,并手持鐵棍照該人頭上打去,后來張某用手電筒一照,只見該人面部、頭部多處出血,經辯認該人是無業青年李某, 這才罷手離去。李某住進醫院花去醫藥費1000余元,后將張告上法庭。

[審判]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深夜去張某家盜竊,被張抓住,被告張某不是將李某送往公安機關,而是將其打傷,被告自身存有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對原告造成的傷害被告應當賠償。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醫藥費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偷張家的東西時,被張發現并追打,張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對李某的損失張不應賠償,應有其自負。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偷張的東西被抓,張應將其送往公安機關,不應對其人身進行侵犯。張辯稱其屬于正當防衛的理由不能成立,對李某造成的傷害張應予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現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哪?

首先,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公共財產、他人或者自己的法權益,對侵害人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給予必要的防衛反擊,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防衛者不承擔法律責任。”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行為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應以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 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從實質而言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是 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威脅合法權益。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有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兩種。

其次,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防衛人實施防衛的目的須是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利益。反之非法目的不構成正當防衛。二是對方的侵害必須是非法的。三是不法侵害須是正在進行,對已經發生的侵害實施防衛屬于報復行為。此舉不構成正當防衛,因此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四是防衛只能是對侵害人本人實施,而不能對侵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實施。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決定的。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五是防衛反擊不得超出排除侵害所 必要的限度,即防衛行為必須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對一般正當防衛的要求。如果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則是防衛過當。這里“必 要的限度”所指的是能夠及時、有效的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所必須和應當使用的行為強度。因此,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能夠構成正當防衛,反之則構不成正當防衛。

結合本案,原告李某夜間盜竊他人財物,以構成對他人私有財產的侵犯。其被張發現后慌忙而逃,其不法行為就終止了,這時如果李某反抗那張就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此案中,李某被發現后并不是反抗而是選擇了逃跑,在張追趕上后,李某也未有還擊,而是跪地求饒,讓張放了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張不是選擇將其扭送公安機關,而是對李某進行毆打,致使其頭部、面部當場出血,很顯然張某的行為已超出防衛的限度,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有關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張某將李某打傷已給原告李某造成損失,作為加害人張某理應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