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
作者:柏玲 發布時間:2006-12-01 瀏覽次數:3668
[案情]
被告閘口街道辦事處曾與原告清浦建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清浦建安公司承建閘口街道辦事處的綜合樓工程。合同履行期間,閘口街道辦事處因改制需要,將該在建綜合樓所有權轉讓給被告精誠實業公司,清浦建安公司對此未表異議,此后三方曾共同參與對綜合樓的造價審核,對審核結果均簽字認可。后清浦建安公司多次向兩被告索要工程款,兩被告均互相推諉,原告索款無著遂將兩被告推上法庭,清浦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精誠實業公司償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清浦建安公司、閘口街道辦事處、精誠實業公司三方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就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就概括轉讓關系而言,僅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并非該轉讓關系的當事人,所以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不是成立要件。本案中,被告閘口街道辦事處與精誠實業公司達成綜合樓轉讓協議,在兩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由于在概括轉讓中存在合同義務的轉讓,對于合同義務的轉讓必須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所以概括轉讓必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方能生效。原告清浦建安公司對兩被告之間的轉讓協議未表異議,且參與了對綜合樓的造價審核,其行為應視為對該轉讓的同意。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整個權利義務的轉讓,被告精誠實業公司受讓了綜合樓的所有權,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同時依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與付出的代價相適應。原告清浦建安公司作為承建方,按合同履行施工義務,有權得到相應的工程款,即使綜合樓所有權轉讓也無法改變這一權利。在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情況下,被告精誠實業公司未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原告就有權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