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因行為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闞懷春 發布時間:2006-11-23 瀏覽次數:5551
【案情】
公訴機關: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樹杰。
被告人:李懷松。
被害人徐秀伍生前與被告人李懷松均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樹杰的祖父與被害人徐秀伍的父親是胞兄弟。被害人徐秀伍的喪葬事宜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樹杰辦理,一切喪葬費用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懷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懷松對指控的罪名未提出異議,但對其用镢頭毆打被害人腰部予以否認。
【審判】
新沂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懷松應當預見自己毆打年逾花甲的老人可能導致其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對被害人實施毆打,雖然被害人系心臟病發作死亡,但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可以促發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懷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案的情節,鑒于被告人李懷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對被告人李懷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李懷松提出其沒有用镢頭毆打被害人腰部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此節事實不但有證人徐樹新、李懷芝的證言予以證實,被告人李懷松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認定,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請求,因其并非被害人的近親屬,而被害人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其無權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請求,因其未能說明支出的原因、提交相應的票據,不予支持;關于要求賠償為被害人的死亡支付的喪葬費的請求有證據證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此項請求也是合理的,理應予以支持,但本案中,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被告人李懷松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對老年、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待遇,即由政府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其本人無任何財產,確無賠償能力,若判決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導致民事判決無法執行、也不能執行,故免除被告人李懷松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于
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樹杰、被告人李懷松亦均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被告人李懷松行為的定性問題;(2)附帶民事部分如何處理。
一、關于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的定性問題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屬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李懷松對徐秀伍的死亡在主觀上確實沒有罪過,該結果的發生也在他的預見能力之外,徐秀伍的死亡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亡,對這一損害結果,李懷松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故應認定本案屬意外事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懷松因瑣事與被害人徐秀伍發生吵罵并互毆,被告人李懷松用镢子砸徐秀伍腰部,促發了徐秀伍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發作死亡,被告人李懷松在事件中主觀上有毆打徐秀伍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毆打徐秀伍的行為,且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特征,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被告人李懷松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懷松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刑法理論上一般把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懷松毆打年逾花甲的老人,應當考慮這一年齡段的老人的體質特點,可能導致被毆打者死亡的后果,雖然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被告人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被告人與被害人互毆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會給被害人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對被害人的死亡的結果被告人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只是當時情緒激動,沒有思考,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二、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1、為被害人徐秀伍辦理喪葬事宜、負擔一切喪葬費用的徐樹杰能否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喪葬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非被害人的近親屬,而被害人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其無權對被告人提出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請求。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沒有近親屬和遺產的,為其支付喪葬費等費用的人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故為被害人徐秀伍辦理喪葬事宜、負擔一切喪葬費用的徐樹杰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交通費、喪葬費,但因徐樹杰未能說明支出交通費的原因、提交相應的票據,故對其此項請求不應予支持。而要求賠償為被害人的死亡支付的喪葬費的請求有證據證實,且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此項請求也是合理的,理應予以支持。
2、本案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均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怎么賠償。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被告人李懷松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對老年、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待遇,即由政府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其本人無任何財產,屬確無賠償能力,若判決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導致民事判決無法執行、也不能執行,故應免除被告人李懷松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