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2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一起因“敵產歸公”引發的民事爭議,被法院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起訴人張某的父親于1951年初因犯反革命罪被法院判處死刑,但判決書中未涉及房產處理。此后,張父的8間房屋先后被居民區用作辦公用房或安排其他住戶使用。19913月,當地房產管理所以“敵產歸公”為由,將上述8間房屋登記至房管所名下。其后,張某及其母親多次要求返還上述房產。200412月,當地建設局就該房屋產權信訪事項作出答復意見:該房屋因張父犯反革命罪被政府鎮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規定被政府沒收。

張某不服建設局答復意見,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建設局和房管所返還上述爭議房屋。

一審法院對張某的起訴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審查認為,起訴人張某起訴的房屋產權問題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2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一審裁定后,起訴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經過審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范圍問題。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范圍,又稱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理民事爭議的范圍。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角度而言,是指他們可以就哪些民事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尋求司法救濟。民事訴訟以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而民事爭議的范圍和種類極其廣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爭議的范圍,由人民法院在我國政權體制中的地位所決定,同時又受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人民法院與其它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因素制約。人民法院不可能受理并審理所有的民事爭議。因此,司法權處理民Z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币虼耍鹪V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時,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否則,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一般民事爭議都屬于可訴民事爭議,除法律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外。事實上,法律或司法解釋都通過“個別排除法”,將一些民事爭議排除于可訴民事爭議范疇外,即排除在法院主管范圍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21125日)中規定:“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SPAN>

本案中,起訴人張某要求返還的8間房屋,在建國初期即被用作辦公用房或安排其他住戶使用,這是當時特定歷史環境下的產物。此后,上述房屋又被以“敵產歸公”為由登記至房管所名下,建設局亦作過相應答復,不管建設局和房管所的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和政策,但這一情況畢竟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且系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故其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法院正式立案前,發現其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其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應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