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16,張輝經人介紹與秦麗相識,后雙方協商定于2005128舉行婚禮且女方不陪嫁妝。根據當地風俗習慣,張輝送了3600元禮金到秦麗家,由李菊(系秦麗之母)接收。18,張輝及其親朋好友等人與秦麗到商店購買了“三金”:鉆戒、耳環、金鉆墜以及金項鏈(贈品)共計5341元,隨后張輝將首飾全部交于秦麗佩戴。111,二人拍攝了婚紗照,費用包括婚禮攝像等共計2216元。2005128,張輝與秦麗在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05211,秦麗與張輝發生矛盾后離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現張輝不愿意與秦麗補辦登記手續,且要求秦麗返還彩禮等共計12917元。

[判決]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原告張輝與被告秦麗經人介紹相識后,未予登記即“結婚”同居生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現雙方已分居,張輝不愿意與秦麗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而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被告方的彩禮,對此,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返還的彩禮范圍僅限于禮金及“三金”,且返還的金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對于原告主張的接包袱880元缺乏事實依據,婚紗攝像等2216元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

一、被告秦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張輝鉆戒、耳環、金鉆墜及金項鏈(贈品),如不能返還則給付原告張輝人民幣5341元。

二、被告李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張輝禮金人民幣2000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一是秦麗是否應該返還李輝的彩禮?如果返還,應該返還多少?彩禮的含義,一是感謝女方父母對女兒的養育之恩;二是增進兩家人的感情。司法解釋中涉及“彩禮”的規定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給付的。顯然,法律所規定的彩禮其性質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和非自愿性。因此,法院在審理張輝要求秦麗返還彩禮時,考慮到本案發生在農村,確實存在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給付彩禮的習俗。在對彩禮問題的解決方法上,法院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針對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男方生活是否因彩禮導致困難,分別處理,力求做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本案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只要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就可補辦結婚登記,認可其法律效力。而本案的兩位當事人,未予登記就“結婚”同居,在法律上不認定為夫妻關系。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