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邊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111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812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0811月,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邊某某于200763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對于撤銷第二次尋釁滋事罪的緩刑沒有分歧,而對于撤銷第一次尋釁滋事罪的緩刑產生分歧。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對在緩刑考驗期間還是在考驗期后撤銷緩刑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罪犯的犯罪事實是在考驗期滿后才發現的,而撤銷緩刑應當在緩刑考驗期間進行,考驗期滿后就不能撤銷緩刑,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故不應撤銷緩刑。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在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也應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評析]

緩刑是指對于判處某種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要求犯罪分子在此期間不能犯新罪或沒有漏罪,否則不能享受不執行刑罰的待遇。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笨梢钥闯龀蜂N緩刑的條件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之一,緩刑就要被撤銷。

本案中,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是一種毫無爭議的事實。關于是否撤銷緩刑存在的截然相反的分歧的焦點在于邊某某所犯新罪被發現的時間。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于新罪被發現的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對本案中邊某某第一次尋釁滋事罪的緩刑也應當撤銷,理由如下:

(一)邊某某喪失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

正確理解緩刑制度中關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規定,對于正確適用緩刑具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和價值?,F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是附有條件的,即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兩種情形。換言之,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是罪犯人身危險性的消除。在本案中,邊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雖然已滿,但由于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聚眾斗毆罪,違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證實其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故失去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所以,上述分歧中的第一種意見有失偏頗。

(二)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所犯新罪被發現的時間不能為撤銷緩刑的阻卻因素

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對于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于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新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該條規定的撤銷緩刑的第一種情形應當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論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

(三)從立法本意層面分析,所犯新罪被發現的時間不能為撤銷緩刑的阻卻因素

緩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在于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進行一種風險預測,并通過設置一定期限的緩刑考驗期對該風險進行檢測。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法定要件,便生動的體現了緩行制度設置的本意。從該層面分析,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都集中體現了這樣一種風險預測。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可以證實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可以證實犯罪分子依然隱瞞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從立法本意來講,無論是再次犯罪,還是隱瞞了已有的犯罪事實,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的具體體現。所以,出現上述兩種情形,均應撤銷緩刑,這是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本意所在。從該角度分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論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不能影響緩刑的撤銷。

(四)邊某某違反了緩刑適用的法定義務

 現行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享有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在緩刑考驗期內履行該條該規定的法律義務。法定義務的不履行,必然成為權利行使的阻卻事由,本案中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刑法第七十五第一項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構成聚眾斗毆罪,所以邊某某應當承擔不履行該義務引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