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再生一胎偽造法院調解書構成犯罪
作者:吳亮亮 發布時間:2006-08-28 瀏覽次數:4100
[案情]
高某與前妻在2001年經江蘇省啟東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由高某撫育,當時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高某再婚后,又想與現任妻子再生一子。2004年上半年,高某攜帶啟東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來到上海,花了80元錢,請人偽造了一份,然后將調解書中載明的婚生女由高某撫養的內容改為婚生女由其前妻撫養,并在偽造的調解書中加蓋了“啟東市人民法院”的偽造印章。案發后,啟東市人民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評析]
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國家機關形象的集中代表,是與國家公務活動密切聯系的符號性標志。現代社會之中國家公務活動頻繁,社會商業行為速度加快,公文、證件、印章這類符號化的標志的作用也隨之增加。近年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為此,新刑法第280條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首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社會公眾對于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信賴。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是社會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礎,公權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高效運行。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從整體上講都是國家權威的外化表現。它們雖然只具有某種圖案或使用程序上的特征,但它們一經形成,便成為代表國家權威的符號,人們正是通過公文、證件、印章來識別、認識國家權威的。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社會機能有二:首先表現為轉達意思表示的機能,也即通過公文、證件、印章,國家機關可以將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傳達給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其次就是證明機能,也即由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特殊形式和嚴格的使用程序,所以它一經發出就權威地證明它所承載的內容是國家機關的真實意思表示,并要求社會公眾給予認同。正基于此,人們對于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信賴集中體現在對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信賴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就象流通貨幣或有價證券一樣,具有法律上、經濟上的重要權威性。因此,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是從整體上損害了它們的社會機能和公共信用,破壞了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權威性,降低社會公眾對國家公權力的信賴。??
其次,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有效性。公文、證件、印章這些符號類標志已成為適應現代社會高頻率與高流動的必然選擇。對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必然造成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整體的權威喪失,使得人們不再相信它們的真實性,其危害不但及于被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本身,同時也影響那些沒有被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使得人們對所有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真偽性表示懷疑。因此,當這類符號性標志的真偽難于判別時,勢必造成人們難于信賴它們所傳達的意思或所起到的證明作用,進而減低交易效率,造成行為困難。社會公眾對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信賴的減損,必然導致國家公共管理效率的降低,影響國家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方面所應當發揮的作用。
所謂國家機關公文是指以國家機關名義制作的處理公務的文書,“以國家機關名義制作”是判別公文的形式要件。而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正是以法院的名義制作,它體現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為達到再生育子女的目的,偽造法院民事調解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