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領取交強險后不支付受害人的構成不當得利
作者:程沖云 發布時間:2009-12-21 瀏覽次數:982
【案情】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保險機動車蘇HBP080號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李某作為被保險人有權向原告人壽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人壽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李某賠償保險金,但李某領取保險金后即負有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李某將取得的保險金占為己有,致使人壽公司向受害人按法院判決履行給付賠償款義務,造成人壽公司損失,李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人壽公司,判決被告李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人壽公司保險金19478.2元。
【評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合法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是債產生的一項原因,不當得利的客觀表現是“損人利己”,不當得利的產生可以因為人的行為,也可以因為自然事件。《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的成立有以下幾個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如案例中李某取得了人壽公司19478.2元,不當得利包括取得財產權,取得使用權,債務減少或者消滅,或者是勞務、物的使用;2.另一方有損失,案例中人壽公司因李某的行為被法院強行劃撥了執行款項,造成了公司的損失,“于自己有利,于他人無損”的事實,不構成不當得利;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方財產的增加在于另一方財產的減少,或者一方財產的減少,使另一方的財產增加,李某因為占有人壽公司賠付給孟某某、趙某某的19478.2元,人壽公司財產被劃撥;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指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的原因,即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沒有當事人給對方增加財產的意思表示(如合同、協議),李某占有應該賠付給孟某某、趙某某的保險金19478.2元,屬于沒有任何合法原因。對于不當得利之債,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善意受益人(指不知無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的返還義務,僅于現存的利益范圍內負返還義務,并不需要支付利息;2.惡意受益人(指明知無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惡意可以是在受領財產之時,也可以是在受領財產之后),應該將現存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償還,如有損害,還應當予以賠償。故案例中人壽公司有權主張李某返還保險金19478.2元并支付利息,但人壽公司僅要求返還本金,法院判決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