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解除
作者:曾凡平 發布時間:2012-12-10 瀏覽次數:734
原告與被告李某的母親張某于1988年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89年8月31日補辦結婚證,雙方均系再婚。原告與被告母親相識后一直居住被告家共同生活,當時被告僅十三歲,原告的所有收入由被告母親掌管,用于家庭的一切開支,共同生活二十五年后,原告與被告母親于2012年9月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解除了婚姻關系。現在由于原告想和被告家庭斷絕往來,所以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大類: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指基于出生事實、血緣而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等。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除因依法送養子女而解除外,不存在其他理由可以解除的問題。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指基于收養法律行為或再婚后事實上存在著撫養關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子女的關系。收養關系的解除在收養法中有規定,但是繼子女關系的解除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僅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批復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婚姻關系派生出來的姻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視繼父母與繼子女的實際情況而定。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主要有以下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或者雖未成年,但與其他親屬,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生父母提供撫養費,未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此種情況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是后來產生的,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產生,這種關系的初始狀態是一種姻親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這種姻親的當事人之間是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的,關系的解除應當是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
第二種情況,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母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繼子女的生活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教育和照顧。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主要是針對上述第二種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可以根據任何一方的請求停止撫養的事實而解除,如繼子女請求變更撫養權,隨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撫養權發生變更,這種情況下,撫養關系解除,僅存在姻親關系,這就回到了上文所述的第一種情況,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隨婚姻關系解除而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精神,再婚后離婚的,對于曾受繼父母撫養教育但未成年的,一般仍由生父母撫養,按照這個精神的理解就是雙方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也就解除。在再婚關系終止后,無論是因離婚而終止,還是因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死亡而終止,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當然終止。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必須有兩個必備要件,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那么對于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已經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一)繼父母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親生父母均已經過世的,繼父母請求解除權利義務關系的,如果繼子女未成年,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不得解除;如果繼子女已經長大成年,繼父母年老,繼子女應當負擔贍養義務,為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利,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但是如果繼子女關系已經相當惡化,給繼父母生活造成困擾,繼父母請求解除關系的,可以解除,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一定的贍養扶助義務。
(二)繼子女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親生父母過世,未成年的繼子女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生活,繼子女請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著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有虐待未成年繼子女的,或者繼子女有其它不適合與繼父母生活的,可以解除,但是繼父母應當承擔必要的撫養費。成年繼子女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繼父母為了撫養繼子女付出了辛勤勞動,繼子女必須承擔其贍養義務,為保護老年人權益,原則上不予解除,除非繼父母同意解除。
由以上可以看出,只有當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實質上的撫養和教育,才能夠享受到繼子女的贍養和扶助。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母親結婚時被告僅15歲,屬于未成年,被告受到原告的教育和照顧長大成人,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自然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因此本案經如東縣人民法院調解,解除原告與被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贍養扶助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