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之債轉借貸之債的效力如何認定?
作者:曹銳 發(fā)布時間:2009-11-05 瀏覽次數(shù):1312
[案情]
2002年到2006年期間,被告于某多次向原告王某購買肉雞飼料,并于2006年4月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于某共結欠原告王某貨款24000元,后被告于某在2006年9月、2007年2月分別給付原告王某欠款6000元、2000元,
[審判]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約定將所欠貨款轉為借款,其實是將貨款按照借款來處理,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此種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間將貨款約定轉為借款實際上是將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虛擬為已經償還,然后再由原告將所收貨款出借給被告,從而在雙方之間消滅了貨款之債,成立了借款之債,進而貨款之債獲得了準用借款之債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效果,這種約定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原、被告雙方未就形成借款關系后的借款期限作出約定,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的行為系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人民幣16000元的民事法律責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16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其放棄自己的抗辯權,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16000元。
[評析]
在現(xiàn)實生活中,類似于上述案情的案件時有訴至法院,一些被告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時常以從未向原告當事人借款、原被告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為由拒絕償還原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的借款,因而此類買賣之債轉借貸之債的效力如何認定成為法官在裁判文書說理過程中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對于當事人將買賣合同中所欠貨款轉為借款,其實是將買賣之債中的貨款按照借款來處理,此種轉化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是有效的,將貨款約定轉為借款實際上是將貨款虛擬為已經償還,然后再由收款人將所收貨款出借給付款人,從而在雙方之間消滅了貨款之債,成立了借款之債,進而貨款之債獲得了準用借款之債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效果,這種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而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化后的還款義務的行為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