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櫥柜有瑕疵 要求退貨拒付款
作者:王小燕 周平 發布時間:2009-09-30 瀏覽次數:1298
張某為崔某定作整體櫥柜,安裝完畢后,要求崔某支付貨款。崔某認為櫥柜有嚴重質量問題,不但不給貨款,反而倒打一耙,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江蘇省海安縣法院依據行業標準和經濟效益原則判定:崔某給付張某價款18000元。
[案情]
瑕疵櫥柜引來“雙”官司
訴訟中,雙方意見分歧嚴重。張某認為,因崔某使用不當造成臺板開裂,崔某應給付差價3600元,加上尚未給付的20000元貨款,共計應給付23600元。崔某認為,櫥柜的質量不符合要求,要求退貨且返還已付款18000元并賠償損失5000元。為證明櫥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崔某申請對:1、原告所加工的櫥柜用料是否符合約定;2、櫥柜所用金屬配件是否為304不銹鋼配件;3、配套產品是否為假冒偽劣產品;4、櫥柜加工工藝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等項目進行鑒定。
法院認為,有關配套產品是否為假冒偽劣產品不屬鑒定項目,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法院司法鑒定處多方聯系,未能聯系到可以對櫥柜用料作鑒定的機構,雙方亦未能提供可作此項鑒定的鑒定機構。庭審中,張某自認櫥柜所用金屬配件不是304不銹鋼配件,同時表明因市場上無304不銹鋼配件銷售,故無法按約履行。
鑒定標準之爭
法院根據崔某的申請,委托雙方共同選定的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張某加工的櫥柜的外觀尺寸偏差、形位公差等項目進行了檢驗。檢驗人員對被告家中二樓的一套尚未使用的櫥柜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結論。鑒定結論認定,臺面、正視面板平整度不合格;位差度中抽屜與相鄰表面間的距離偏差不合格。
崔某對該份檢驗報告無異議,認為該份檢驗報告可以證明張某加工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張某認為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參照的QB/T2531-2001標準是行業標準,而國家早在1989年就對住宅廚房及相關設備訂立了國家標準(GB11228-89),國家標準中對臺面、正視面板平整度及位差度中抽屜與相鄰表面間的距離偏差并未有強制標準。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有國家標準的應適用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的才可適用行業標準,故對照國家標準,原告的產品應為合格產品。即使適用行業標準,也不能僅憑這兩項不合格就判定原告加工的產品就是不合格產品。
究竟應該以行業標準還是國家標準進行鑒定呢?檢驗人表示:GB11228-89國家標準主要是針對廚房設備而制作的,而本案中檢驗的是廚房櫥柜,屬于廚房家具,目前能適用的標準只有QB/T2531-2001行業標準。法院最終認為,應適用行業標準進行鑒定。法官解釋說,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于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排斥當事人之間約定質量標準,且當事人約定質量標準優先適用。本案中,當事人對臺面、正視面板平整度沒有約定,而國家標準對上述內容亦無約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適用行業標準。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張某構成違約。
[裁判]
法院適用經濟效益原則判令不予退貨
張某構成違約,崔某是否就可以要求退貨呢?法院駁回了崔某退貨請求。法院認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分為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就在出現上述兩項質量違約所應承擔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承擔法定的違約責任。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規定亦即法定的違約責任,同時規定了法定違約責任具有順位。
本案中,崔某在張某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約定的前提下直接要求退貨,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張某未能向崔某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其應當向崔某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可以是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張某向崔某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可以修復的,不需要重作,即不需要退貨。同時,周某亦未要求對該櫥柜進行修復,故可以從平衡雙方的利益角度出發兼顧經濟效益原則在合理的范圍內減少張某的報酬來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遂按照《合同法》是作出判決:被告崔某給付原告張某價款18000元,駁回原告張榮軍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反訴原告崔某的反訴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到二個爭議點:1、承攬合同對標的物的質量未明確要求時應適用何種標準;2、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關于承攬合同對標的物的質量未明確要求時應適用何種標準。《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可見,合同對標的物的質量未明確時,可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案中,承攬合同未對櫥柜的質量作具體要求,且沒有可適用的國家標準,因此應適用行業標準。
關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如有瑕疵,定作人可采取多種方式要求承攬人承擔責任,而非僅限于退貨,應選擇符合雙方利益且符合經濟效益原則的方式。
承攬合同與其他類型的合同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標的物的特殊性。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加工定作物與普通商品不同,它是根據定作人的具體、特定的要求而制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市場流通性也比較小。本案中,如法院支持周某的退貨請求,那么該櫥柜就幾乎不能再流通,就喪失了經濟價值。再者,該定作物雖有一定瑕疵,但并不足以影響櫥柜的外觀及使用,崔某提出的退貨請求過于苛刻。因此,法院從經濟效益原則、物盡其用的角度,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