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許某某與汪某經人介紹相識并訂婚,后因彩禮等問題未談妥,雙方發生爭執,許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汪某戳死。許某某怕罪行敗露,將知情人宣某某騙至現場附近,準備殺掉,在用折疊刀割、戳宣某某(致其輕傷)過程中,宣某某苦苦哀求,許某某放棄繼續殺人計劃,強行對其實施奸淫后,將其送至醫院搶救。

[審理]

審理過程中,對于許某某殺害宣某某的犯罪行為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有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在殺害宣某某的過程中,基于個人主觀意志放棄殺人行為,并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應認定其殺害宣某某的行為屬犯罪中止。

[評析]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滿足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以及徹底性的要求。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許某某在殺害宣某某的過程中放棄殺人行為的繼續,符合成立犯罪中止的時間要求。關于自動性要件:案發現場只有許某某和宣某某,且宣某某已經被許某某致傷,這種情況下犯罪行為是否繼續取決于許某某的主觀態度,許某某在能夠決定犯罪行為是否繼續的情況下放棄能夠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符合主觀上自愿放棄的要求,被害人的哀求只是許某某放棄殺人行為的外部因素,而不是決定性因素。在許某某致宣某某輕傷后,許某某放棄了能夠繼續實施的殺人行為,并將宣某某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客觀上避免了宣某某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而對于徹底性的判斷與有效性判斷存在重合: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徹底性。本案中許某某將宣某某送到醫院救治不但在客觀上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也說明了在當時的情況下許某某放棄犯罪行為的徹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