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成為植物人,被撞環衛工人應否承擔責任?
作者:喬繼東 發布時間:2009-07-03 瀏覽次數:1763
[案情]
[本案爭議焦點]
原告訴稱,環衛工人施某拖拉板車進入機動車道,明顯違反交通規則,交警部門既然認定被告在該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那么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便按照最低標準也應承擔20%的責任。被告辯稱,環衛工人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尤其是人工作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出于清掃道路的職責,環衛工人必須進入機動車道,事發時施某是在正常作業,而原告駕駛摩托車是從后面同向追尾撞至板車后部,原告所受傷害完全是由于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被告在該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該案件確有值得探討之處,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以往所受理的大多數涉及環衛工人的道路交通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環衛工人多是受害方,是案件的原告,而該起事故中的受害方卻是肇事司機,成了案件的原告。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否妥當,該認定能否作為劃分本案雙方民事責任的依據。
筆者在網上搜索了相關資料,近年來,城市環衛工人在作業時頻頻“遇難”,成了一種“高危職業”,清晨4點至6點被稱為“環衛工人的黑色兩小時”,全國各地不知有多少環衛工人在這“黑色兩小時”之內致殘甚至是喪命。從情理上講,他們的命運的確值得全社會同情,也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但是從法理上講,從我國現有的相關立法來講,并沒有賦予環衛工人因作業而享有的某些在道路通行方面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這三類道路通行主體,對環衛工人并無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從法理上講環衛工人也只能按照普通的行人對待,所拖拉的板車也只能按照非機動車對待。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交警部門依此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并無不當。案件訴至法院時,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書將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在沒有確實、充分的相反證據的支持下,法院不能隨意推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
為了正確、妥善地處理該案,法官專門走訪了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得到的答復是環衛工人施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正確的,并無不當,環衛處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近日,在法院的努力下,環衛處最終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反思]
盡管作為個案該案已經得到了解決,但是全國的環衛工人數以百萬計、千萬計,與此相同或相類的案件不計其數,由于立法上的疏漏而導致司法的困惑,該問題的確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筆者建議國家相關立法部門對環衛工人的作業行為進行細化規范,明確其在作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加快環衛作業的機械化建設,提高城市環衛作業的科技含量,盡力減少人工作業,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措施對環衛工人的人身安全加強保護,同時,也有必要對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進行進一步地細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