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

被告閻某駕駛車輛與王懷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付某系王懷斌父母,梁波系王懷斌之妻。車主張某已為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投保強制險,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應當在原告總損失中先行承擔強制險110000元,超出部分由原告與被告閻某分擔,因王懷斌未戴頭盔存在過錯,加重傷亡事故,應當減輕閻某賠償責任,由被告閻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扣除太保贛榆支公司強制險賠償款110000元,剩余損失334787元,由被告閻某承擔40%,即人民幣133914.8元。張某系肇事車輛車主,其將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資質的被告閻某使用,根據相關規定,出借方不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閻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23914.8元。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40元,郵寄費700元,保全費920元,共計8360元,由原告承擔1847元,被告閻某承擔6513元。

[執行]

贛榆縣人民法院于2008925日立案執行,在執行中發現車主張某在投保強制險的同時,又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投保了2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商業險,但當執行人員到保險公司凍結該筆理賠款項的時候,發現十三萬元的賠償款已經被車輛所有人張某領走。后經本院多次與車主張某談話,督促其交出此筆理賠款,但張某以與本案被執行人存在另外的經濟糾紛為由拒不交出理賠的款項,而且被執行人閻某家庭經濟狀況不理想,無力償付巨額的賠償金,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評析]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情簡單、事實清楚。但是在執行中卻產生較大爭議,對于具體的執行措施,兩種觀點相持不下: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主張某在受害人未得到實際賠償之前,依法應當返還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款。如其不返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被告閻某雖然不是被保險人,但確屬于被保險人允許駕駛的持證駕駛員,在此前提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進行理賠。由于閻某不是合同相對人,所以由車主張某來辦理具體的理賠事宜合乎法律相關規定。但是該筆理賠款具有特殊的用途,即賠付第三者的損失或者是填補之前因為賠付第三者損失自身受到的損害。本案中,車主張某在領取理賠款時受害人并沒有獲得相關的賠償,因此該筆理賠款在領取后應當直接賠付給受害人,車主張某也就產生了向受害人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如其拒不給付,人民法院在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后可對其強制執行。以上的觀點主要是基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設立意圖產生的,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不僅保障被保險人因為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所受利益喪失或者損害,實現被保險人自身損害的填補,另外一個作用就是保護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獲得及時賠償,從而起到特殊的安定社會的效能。本案中,如何能快速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依據車主張某在領取理賠款后產生的附隨義務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是顯然最直接的處理方式。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執行部門不能依職權追加車主張某為被執行人,而應當由本案的被執行人閻某另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來進行救濟。車主張某以被保險人的身份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基于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張某領取理賠款的行為并無不當。因為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轉移其賠償責任的方式,除法律規定不能通過責任保險轉移的賠償責任或者保險合同不予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外,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并非是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的直接義務人,因被保險人的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且民事判決中對于車主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已經予以確定,直接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客觀上等于改變了判決的結果,不利于維護民事判決書的確定性和嚴肅性。對于被告閻某能否以不當得利為由對車主張某提起訴訟,就應當探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一方獲得財產權益。車主張某領取賠款后不給付受害人,取得利益顯而易見。第二,他人受到損失。保險賠款本應當用于賠償受害人,從而解脫閻某的賠償義務,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受害人因為被告閻某無履行能力而受損失,但直接受害人仍應當是閻某個人。第三,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失方所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張某受益與閻某受損都是基于張某領取理賠款后拒不給付的行為,二者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系。第四,受益人受益無法律上依據。本案中,張某取得賠償款是居于保險合同的約定,但是張某持續占有該款,不向受害人賠付的行為卻違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賠款用途,同時對閻某造成了損害,因此,張某的占有保險賠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法律依據。綜上,張某領取保險賠款拒不給付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閻某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張某另行主張權利。

上述兩種意見,筆者贊同第二種。本案屬于侵權糾紛,侵權責任經過法院判決予以認定,車主張某將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資質的閻某,而且無牟利行為,依法對受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的執行是審判的延續,但前提是要維護判決的確定性。因為在執行過程中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本案的救濟途徑只能是由閻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提起訴訟,并將所得款項用于賠付交通事故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