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大學畢業生是否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并享受工傷待遇?
作者:尹振國 發布時間:2009-05-13 瀏覽次數:1903
[案情]
原告:曉燕,某高校即將畢業大學生。
被告:江蘇省海門市某家電設備公司。
2006年2月,江蘇某高校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曉燕獲悉江蘇省海門市某家電設備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后,遂持所在高校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曉燕擔任的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三個月,從
[審理]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曉燕與被告家電設備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一審判決宣告以后,家電設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8年4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決維持原判,駁回家電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2008年6月,在曉燕的再次申請下,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了曉燕的工傷并且將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家電設備公司。
[評析]
要想享受工傷待遇,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要確定勞動關系,必須確認勞動者與用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準大學畢業生是否具備勞動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作為一種新型案件,此案的審理不僅涉及到《勞動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的法律沖突,而且此案的判決結果,對準大學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就業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導意義。
準大學畢業生究竟能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準大學畢業生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該如何適用法律?本案涉及到原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勞動待遇(包括工資、試用期等的合法性)、職工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繳納的主體、時間等一系列的問題。另外,去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在校大學生參加工作的規定,也沒有關于準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明確規定。所以,勞動部門和法院在看待曉燕與家電設備公司勞動關系時理解并不一致,以致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決。另外,本案也涉及到《勞動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沖突。可以說,本案的判決對數以千萬計的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來說意義非凡。
在校學生實習或者就業首先需要了解的法律問題在于:實習或者就業學生的身份是學生還是勞動者?其法律后果相差甚遠,如果界定為勞動者,則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享受我國《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否則,只能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依照民事法律,給予實習或就業的學生與用人單位同等的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也不把學生實習視為事實勞動關系。
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币勒赵撔姓幷碌囊幎?,曉燕不是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而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就業。在這一問題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禁止準大學畢業生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從該規定來看,法律只授權在校大學生可以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梢?,我國的《勞動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法律沖突。實際上,絕大多數的臨近畢業的大學生在畢業當年的1-5月份就開始實習和聯系工作甚至直接就業。這是客觀存在的,也是與中央提倡鼓勵就業的政策相符合的。顯然,法律規定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實際。
工傷保險是職工權益的堅實保障,對于在校學生在實習或者工作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是否按工傷認定處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又把在校學生丟在了“被遺忘的角落”。因此,一旦發生工傷或事故,解決起來相當棘手
去年年底,教育部在連續多年作出“就業形勢嚴峻”的判斷后,再次發出了“2009年更嚴峻”的重要提示。在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日漸顯露之后,大學生“就業難”成為今年的民生難題。春節前后,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各地正在千方百計推出各種措施,力促百萬“待業”大學生和新增610萬畢業生順利就業。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下,許多臨近畢業的大學生紛紛提前走出校園實習或者就業,但是對于準大學畢業生實習和就業卻出現“法律空白”,他們的權益一旦受到侵害,便無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在現實中,像曉燕這樣在實習或就業中權益受侵害的準大學畢業生還有很多,如果立法機關不能盡快建立健全在校大學生實習和就業期間的法律保障體系,隨著就業壓力和社會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學生的權益受損問題將呈現上升趨勢。
另外,近年來,為了減輕高昂的學費負擔,增加社會實踐能力,在校學生利用課余和假期打工的現象也日益普遍。在校學生打工群體每年都逞擴張趨勢,但是,面對如此龐大的在校學生打工群體,關于在校學生打工維權的勞動法律卻出現了空白。國家勞動部門
勞動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寶貴的人力資源,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企業不能只追求財富的創造和積累,而漠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企業勞動者的尊重和權益的保護不僅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且是我們這個國家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的曉燕是幸運的,因為法院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但是現實中很多實習或打工的大學生合法權益受侵害卻得不到法律保護的例子并不鮮見。從很多類似于曉燕艱難索賠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就業難背景下的大學生實習和就業期間合法權益受損問題日益嚴重。因此,健全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企業市場運作規則,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責任,努力構建大學生實習和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網絡體系,是當前保護大學生實習和就業期間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