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7月,原告李某以自己對建湖縣陽光水城某處房產具有所有權為名,向人民法院提出確權之訴。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被告王某拿出了該縣房管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證明自己擁有該處房產的所有權,而原告則提出該權屬證書系房管局違法發放的,請求法院在確權之訴中一并解決該行政爭議。

[審理]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于能否在確權之訴(民事訴訟)中處理房管局頒發房屋產權證書的合法性問題(行政爭議)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及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該行為非經行政訴訟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改變。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避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徑行運用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事實根據作出裁判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解決行政爭議,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和解決行政爭議。

合議庭最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能否審查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本質是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行政附屬問題,即如何協調處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

民事訴訟中的行政附屬問題,是指民事爭議案件的審理和解決是以對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正確認定為前提。該行政行為并非民事爭議案件的訴訟標的或者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但它決定著民事案件的性質和裁判結果。對民事訴訟中的行政附屬問題的不同觀點,將直接影響法院能否在審理民事案件時,能否審查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有條件地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理由如下:1、必要性。民事訴訟中有條件地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符合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如遇到行政附屬問題,均必須待行政附屬問題解決以后再行解決民事爭議,必然會使訴訟周期明顯加長,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同時,在我國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種處理方法也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從而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2、可行性。首先,單軌制(一元制)的司法體制為我國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撐和便利。在實行二元制或多元制的司法體制的國家,行政法院在本質上屬于行政系統,與普通法院在性質上有本質差異,因此其在處理行政附屬問題上相對原則。而我國是實行一元制的司法體制的國家,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民事審判權和行政審判權的行使純屬法院內部分工。這樣一種司法體制無疑為我國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提供了相應的便利和制度支撐。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在民事訴訟中有條件地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提供了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當事人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登記的,其婚姻關系依法不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送達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上述司法解釋充分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可以審查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頒布結婚證行為的合法性,并否定違法登記發證的有效性。

結合本案來看,盡管頒發房產權屬證書系具體行政行為,但基于其決定著本案的裁判結果,如果該具體行政行為真的有明顯瑕疵,而法院仍然不進行審查而將其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必然容易產生錯判,并且最終往往有違訴訟經濟與訴訟效率原則。當然,分歧中的第二種意見更不可取。因為不顧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的存在,僅就民事爭議作出裁判,會導致兩個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同時存在,這不僅沒有解決實際存在的爭議,還會引發新的爭議。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有條件地處理和解決行政附屬問題,即可以在審理確權之訴的民事案件時,審查該縣房管局頒發房屋產權證書行為的合法性,以解決本案所涉及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