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61030錢根生在某市富德機械廠上班時,因在操作鏜床的過程中不慎,致使身體被鏜床絞進受傷。20061228,富德機械廠與錢根生簽訂了協議書,約定:錢根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34164.46元和二次手術費用由富德機械廠負責處理;在協議簽訂時,富德機械廠一次性補償錢根生傷殘補助金、療養期間誤工補助、醫療費、助行器具等計40000元。次日,錢根生出具收條,其內容是:今收到富德機械廠傷殘補助金40000元(一次性)。2007419錢根生向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774,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錢根生受傷性質為工傷。富德機械廠業主李富民不服認定結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后,李富民仍不服,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根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本單位的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主要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規范性依據正確。遂判決維持某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錢根生是否已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李富民認為,就事故發生后的經濟補償問題錢根生已與其達成協議并且已經履行完畢,應視為錢根生已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而法院則認為,富德機械廠與錢根生達成且履行的協議是在錢根生未確定傷殘性質及等級的情況下形成的,不能認為錢根生已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只能認為是對錢根生給予的一定經濟補償,不影響對錢根生的工傷認定。因此,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正確的。

[法律評析]

工傷保險待遇是受傷職工所享受的法定權利,是國家為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職業康復而設定的一種待遇,受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說,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的正確處理,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的大局問題。

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適用的法律已就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支付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富德機械廠與錢根生的協議是在錢根生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前簽訂的,此時錢根生無法預見到其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如若認定錢根生已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顯然對錢根生是不公平的,同時也有違我國工傷保險待遇的立法本意,所以只能認定錢根生因受傷已接受了富德機械廠的部分經濟補償或救助,而僅憑富德機械廠與錢根生的協議就認定錢根生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不充分的。所以,本案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錢根生沒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受理的工傷申請符合工傷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的工傷認定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