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某鋼廠工人。20001月,李某經人介紹,與劉某談戀愛,后又與一女青年陸某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1月間,李與陸訂婚,并將陸某帶回家同居數月,致陸懷孕。在此期間,李某感到與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漸萌發與劉某重歸于好的念頭。李幾次勸陸流產,意圖陸流產后與之斷絕戀愛關系,陸堅決不從。陸某擔心李某拋棄自己,遂催促李某與她2001年元旦結婚。2001120,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劉某,向劉傾吐自己的不快,表示不愿和陸某這樣生活下去,并要劉想辦法,以結束他與陸的婚姻。劉便問李:“你敢對她下手嗎?李表示“使不得”。劉某便斥責李說:“有機會我幫你把她毒了,給你省了這份心思。同年35,劉某借口看望懷孕的陸某攜帶一些禮物來到李某家。在晚餐時,劉某趁李某、陸某二人到廚房取菜之際,往陸某盛飲料的酒杯中偷偷放入一小包劇毒物品粉末。陸某吃完晚餐后即感身體不適,李認為是妊娠反應,即扶陸上床休息,劉某借機離去。當晚9時左右,李發現陸某開始流鼻血,陸呼吸逐漸困難,便想起以前劉某所說的“幫你把她毒了”的話,懷疑劉某對陸下了毒。但李某轉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劉某要是果真對陸下了毒,陸死后自己倒是解脫,于是李某有意不將陸某送往醫院搶救。陸于第二天凌晨6時中毒死亡。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李某作為被害人陸某的丈夫,在知道陸某中毒面臨死亡危險的情況下,不將陸某送往醫院救治,是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具有不作為的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李某明知自己的不作為必然導致陸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卻有意放任甚至是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是想從自己認為“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脫出來。當然,下毒行為畢竟是劉某所為,被告人李某只是利用了這一現存條件,因而對李某處罰可酌情從輕,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15年有期徒刑。

[評析]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關鍵問題在于李某是否具有作為義務。從案件的具體情況看,在此案中李某是否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李某與陸某是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是并未規定有相互救助的義務。那么,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可否作擴張的解釋呢?筆者認為法律規定的義務可以是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也應包括依所謂“法律精神”而推導出來的義務,法不外乎常理,基于倫理、道理、宗教或社會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義務,或就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而認定之防止義務,均屬基于法律基本精神觀察。被告人李某對其妻陸某并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義務,但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相互扶助,舉其輕以明其重,當一方處于為難之際更應進行救助,這是對一個有良知的行為能力人的最起碼的要求,認為其見死不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能說片面、機械地去理解法律條文,使得法律喪失基本的善惡評判之標準,人文關懷之精神,無法讓人去信服、理解并遵守它,正所謂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則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