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8-10-20 瀏覽次數:2106
[案情]
張某與李某同系某紡織廠女工,二人平素關系較為緊張。
[評析]
對于本案中張某將李某的內衣強行扯下使其??露,并將李某的其他衣物搶走,致使李某滯留浴室一夜的行為究竟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為了報復羞辱李某,使用暴力將李某的內衣強行扯下,并將其衣物全部搶走,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盡管張某是出于報復羞辱李某的目的才將其衣物全部搶走,但張某同時應當認識到在冬季將作為女性的李某的衣物全部搶走,會使李某無法離開浴室,從而非法剝奪李某的人身自由,而張某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造成了李某滯留浴室一夜的危害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為并不是獨立于猥褻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是指導致婦女產生了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是指猥褻行為違反了婦女的意志,使婦女的性的自由決定權受到侵害;違反性行為秩序,是指猥褻行為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容忍,從現實來看,凡是違反(廣義的)性行為諸準則的行為,都是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張某因為與李某有嫌隙,出于報復羞辱李某的目的,將李某的內衣強行扯下使其??露,并將李某的其他衣物全部搶走的行為,主觀上可能確實有傷害李某性的羞恥心,并且希望這一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但是,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依據刑法理論的通說,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本案中,張某是在女浴室這一特定的場合下,將李某的內衣強行扯下使其??露。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這種行為一般不會發生傷害李某性的羞恥心的危害后果。盡管刑法通說認為,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在非公開的場所,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強制猥褻、侮辱行為的,也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但筆者認為,通說所講的非公開場所,應當是指在非公開場合下,行為人的行為能夠與在公開場合下實施一樣(如在一個只有兩人在場的關著門的辦公室內,張某強行將李某的衣服全部脫光,就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本案的情形顯然不符合,因為在女浴室這一特定場合,所有婦女的身體都是??露著的,即使婦女的內衣被強行脫下,也很難讓婦女產生性的羞恥心,并感到其性的決定權遭到了侵害。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結合本案來看,筆者認為,張某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范圍內成立非法拘禁罪。首先,從故意內容上來看,盡管張某只是想報復羞辱李某,但張某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在冬季將作為女性的李某的衣物全部搶走,會使李某無法離開浴室,從而非法剝奪李某的人身自由,而張某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其次,從客觀行為上來看,張某在冬季將作為女性的李某的衣物全部搶走,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將會使李某滯留在浴室而不得離開,事實上也造成了李某不得不在浴室里滯留一夜,李某的人身自由顯然遭到非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