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115,原告李某因頭昏眼花、腰背疲軟到被告醫院治療,診斷為脾腎兩虛。同年21日,原告因右眼視力漸進性下降2年到被告醫院就診,診斷為右眼老年性白內障。同年425日,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治療,診斷為不典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于同年520日出院,后仍在被告處門診治療。2006919,原告左眼視物障礙20天,經被告醫院CT檢查,診斷為腦垂體瘤。同年926日,原告到上海醫院行手術切除垂體瘤。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治療腦垂瘤產生的費用,雙方發生糾紛。經衛生局委托醫學會鑒定認為,醫院診斷不典型再障成立且治療合理,無違法違規醫療行為;不典型再障與垂體瘤系兩個并存疾病,醫療行為與垂體瘤引起的視力障礙無因果關系;醫方對患者的后果無責任。鑒定結論: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被告醫院據此認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民事責任的認定,即醫方的診斷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方對李某因治療腦垂體瘤所支出的費用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分為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和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有人據此認為,只要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條例》施行后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此,可以看出《條例》是從特別規定的意義上解決醫療事故這一特殊侵權類型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侵權糾紛,還是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體現了適用法律的二元化,并非法律適用依據不統一,而是法律在適用范圍上分工配合的體現。同時,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并非以構成醫療事故為衡量標準,不構成醫療事故不能絕對排除醫療過錯的存在,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時,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另外,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被告醫院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原告到被告門診住院治療,醫患雙方即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應當按照醫療規范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經鑒定,原告不典型再障與垂體瘤是兩個并存的疾病,被告對原告不典型再障診斷是成立且合理,故原告前期治療不典型再障的費用,屬治療原告自身疾病的支出,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眼科檢查不夠全面,對原告視力減退重視不夠,未及時建議原告進行眼科檢查,致使原告垂體瘤未及時診斷,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其行為與原告視神經萎縮致雙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雖經醫學鑒定不屬醫療事故,被告仍應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故被告對原告因治療腦垂體瘤疾病支出的費用應承擔賠償責任??紤]到原告腦垂體瘤癥狀不明顯,早期診斷有一定難度,且原告提供病史不全面等因素,應認定被告負有次要責任。同時按過錯推定原則,應由被告醫院承擔舉證責任,醫院僅以不構成醫療事故為由拒絕賠償,故然不應得到支持,法院判決被告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