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在酒后開車過程中,猛的踩了一腳剎車,致使探身出車窗外的女伴劉某墜地身亡。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案發時并沒有其他證人在場,而法庭審查中,被告人多次口供并不一致,甚至當庭翻供。女子突然從車窗墜出車外原因撲朔迷離。

常熟法院與蘇州中級法院尋找多方佐證,撥開層層迷霧,被告人黃某與劉某初次相識外出兜風,黃某主觀上并沒有致死或者致傷劉某的故意,且案發后黃某自動投案,法院適用“疑罪從輕”原則,最終以過失殺人罪判處莽撞司機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決黃某賠償受害人家屬人民幣345241.5元。

離奇車禍:一腳剎車致使女伴摔死

黃某是常熟某公司老板的駕駛員。2007521,黃某與幾個朋友一起到常熟市方塔街某KTV包廂唱歌、喝酒,一直鬧到了晚上11點多鐘,黃某才出了KTV22日凌晨,并駕駛一輛牌號為蘇EEPXXX的凌志轎車,從常熟市區沿虞山南路往尚湖方向行駛。他的車內還坐著一名他剛在KTV包廂搭識的女子劉某。

黃某開車很快,車速有8085左右。當車行至尚湖北入口朝陽橋附近時,劉某將身體探出副駕駛位置車窗,雙手扶在車窗上,但黃某仍以8085左右的車速快速行駛。突然,前方出現了一減速標志。黃某突然醒悟,立即一腳剎車。由于強大的前沖慣性,沒有防備的劉某猛地從車窗內墜出,不醒人事。

120急救車很快趕到現場,將該女子送到了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但劉某最終因頭部撞擊地面致顱腦外傷,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3時死亡。

回憶當初的情形,黃某說,“當時,我一腳剎車那女的就飛了出去,我又剎了一下車看了一下,我又開走了。開到‘天下常熟’那邊我報了警,然后又走了,大約過了六、七分鐘我又開回來,看見那女的還在橋上,我又電話報了警。”隨后他自動向當地警方投案。

庭審翻供:探身窗外原因撲朔迷離

2007522,因涉嫌犯故意傷害黃某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日轉逮捕。隨后,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93在常熟法院提起公訴。

對劉某探身車窗外的原因,法官和檢察官們都發現,黃某的前后供述不一致,有五次黃某的供述是想帶劉某一起吸毒,劉某不同意并要求停車,并稱不停車就要跳車了,黃某認為劉某只是嚇唬自己不可能跳下去的,故沒有理睬她。

而庭審過程中,黃某以“喝了酒”、“害怕”、“想不起來”等原因為由,推翻了之前所作的劉某不愿吸毒欲跳車的供述。在庭審中,黃某一再聲稱“劉某當時是頭暈想吐,黃某怕劉某吐在車上,把車給弄臟了,就讓劉某往車窗外吐。劉某就站在副駕駛位上,把頭伸出去,身體探出去一半,腳在副駕駛位上,向外吐了點口水,就在這個過程中出了意外”。

同時,也有目擊證人作證:被害人摔出車外,讓這一案情更加撲朔迷離

目擊證人小顏等人證實,在2007522凌晨05左右,其走到離橋堍還有十多米遠時,從后面開過2輛黑色轎車,后面一輛汽車副駕駛位置的車窗里,有個女的把頭伸出來,“像在看風景”。等車到橋上時,那女的從車窗里摔出來,趴在地上。而那輛黑色轎車并沒有停下來,而是一直往前方開。“當時車門是關的,那女的是直接從副駕駛位置的車窗里摔出來的。”

當時,小顏和朋友看到不遠處有團黑乎乎的東西,以為是頭,不敢上去看,就回到吃飯的飯店告訴了飯店老板,老板就報警了。

飯店的老板周某證實了小顏的說法。他在法庭上講述了經過:幾個剛在其店里吃過夜宵的客人又回到店里,告訴他朝陽橋發生了很奇怪的事情,一個人從汽車里掉到了橋上。周某就同幾個服務員一起去看,并在路上用自己的小靈通報了警。到朝陽橋上,周某看見有個女子跌落在地上,女子發出粗的呼吸聲,地上有血。

法院判決: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4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過失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后被告人黃某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071210,常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黃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人民幣179821.50元的90%,計人民幣161838.35元。

但被害人家屬對法院的一審判決持有異議,他們認為:“劉某要吐,剎車導致摔出去,就是不成立,因為吐沒有事實依據,只是被告人的單方供述,”“被告人在明知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高速行駛,涉嫌故意殺人。”在一審判決后,被害人家屬向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經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案發后黃某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黃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同時判決被告人黃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潘某等人死亡賠償金281680元、喪葬費1187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1687.5元,合計人民幣345241.5元。

在法庭上,黃某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在法庭上,他多次表示:“我書讀得少,法律知識淡薄,希望從輕處罰,讓我早日出來打工賠償給被害人。”

法官說案:為何判處過失殺人罪

劉某之死究竟是黃某所為,還是意外所致?常熟法院和蘇州中院在審理中適用了“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即疑罪從輕。在認定事實或定罪中,證明較重事實或重罪的證據存疑,但認定較輕的事實或輕罪證據充分,則從輕認定。

本案中,黃某與劉某初次相識外出兜風,主觀上并沒有致死或者致傷劉某的故意。即使是黃某想帶劉某吸毒的供述中,也可以發現黃某并沒有致人死傷的故意,因為劉某不愿吸毒而要求停車并說要跳車之類的話時,黃某主觀上認為劉某不會跳車的,只是嚇唬嚇唬人,因此沒有考慮劉某可能死傷的后果。

從黃某的行為看,黃某始終處于駕駛車輛的過程中,踩剎車是其作為駕駛員見到減速標志后的本能反應,目的也是為了避免傷害后果的發生。在劉某摔出車外后,黃某返回察看并報警,這也說明了黃某沒有追求致死或者致傷劉某的意志因素。在找不到黃某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劉某死傷的事實證據時,在故意殺人罪與過失殺人罪之間就只能按照輕罪量刑處罰。   

黃某作為一名司機,當劉某探身車外時,負有當然的預見義務。黃某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勸阻劉某,而黃某“不會有啥事”的大意最終導致劉某摔出車外墜地死亡,由于其主觀上沒有致劉某死亡的意愿,因此黃某的行為符合過失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