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張貼辭退人員身份信息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作者:紀石平 謝國春 發布時間:2016-12-26 瀏覽次數:415
【案情】
原告王某原系被告H市某紡織廠工人。2013年10月18日,被告單位以王某“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超過三天”為由作出違紀辭退通知書,并于次日通過保安將該通知書交給原告。原告對被告上述做法有異議,向H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后被告單位發現原告仍至被告單位員工宿舍浴室洗澡,便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保安,要求保安不允許原告進入公司。保安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公司門衛保安室辦公桌上,同時在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上方還另粘貼一紙條,上面書寫“特別提示同仁以下兩人已被辭退,嚴禁再入廠區各班密切留意,關注”?,F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上述紙條已被從辦公桌上取下。
2013年7月,原告王某遂訴至法院,以被告惡意捏造、誹謗原告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及名譽權,給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和精神傷害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單位將張貼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資料立即取下返還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廠區內公開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0元。被告單位辯稱,原告原系被告單位員工,被告在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就發了辭退通知,告知原告沒有請假故作曠工處理。仲裁期間,原告不來被告單位上班還是進入被告單位廠區至員工宿舍浴室中洗澡,被公司發現后,公司要求保安不讓原告進入廠區。因保安系保安公司聘用的,不認識原告,故被告單位就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保安,便于保安識別?,F保安已將上述身份證復印件取下了,被告單位并沒有在公開的場合把原告的信息外泄,僅是提醒保安注意,并沒有故意對原告進行名譽上的損害,名譽權糾紛須以營利為目的。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原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因發生勞動爭議,被告用人單位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張貼在其公司保安室桌子上,并注明“特別提示同仁以下兩人已被辭退,嚴禁再入廠區各班密切留意、關注”,原告對此表示異議后,被告已自行取消張貼。綜合上述情況來看,被告單位主觀上旨在維持其廠區管理秩序,其張貼場合及行為,尚不構成惡意侮辱、誹謗原告名譽的過錯程度,原告也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本人的社會評價因被告單位張貼行為明顯降低,故被告單位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同時,被告單位張貼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也并非以營利為目的,故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單位其公司保安室桌子上張貼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肖像權;如構成侵權,責任如何承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一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應舉證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等名譽受損的損害后果,且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告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保安粘貼的行為,根據粘貼位置系門衛保安室內辦公桌上,結合紙條上記載的內容,應視為提醒保安注意不允許已離職的原告再次進入公司廠區,而非故意宣揚原告的隱私或捏造事實意欲使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并無侵害原告名譽、使其名譽受損的主觀故意和過錯行為,原告也未能證明其社會評價因此受到降低,故被告并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另外,被告門衛室內粘貼的身份證復印件上雖載有原告的照片,但因被告并無營利等不當使用的目的,不應認定為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肖像權要件,且保安已將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從辦公桌上取下,故原告主張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被告單位張貼原告身份信息的行為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肖像權。法院最終一審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