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王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072月的一天,李某與王某一同騎摩托車到朋友家去,途經(jīng)一田間小路,發(fā)現(xiàn)道路中有一新挖的寬度有不足三米寬的溝,王某對李某說:“你要能騎著摩托車飛過去,我這輛摩托車就送給你,但死傷與我無關(guān)。”李某不信,王某又叫路邊一干活的人作證。李某聽后真的騎著摩托車飛過路溝。李某將摩托車交給王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與李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車。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行為雖是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所約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李某取得的摩托車屬于不當?shù)美虼伺辛钪С滞跄车脑V訟請求。

[評析]

一、雙方的合同屬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射幸合同,所以無效。

所謂射幸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的某事件的成功與否決定財物的得失。因為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偶然性的特征,當事人之間訂立協(xié)議時容易違反公序良俗,所以訂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須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根據(jù)我國射幸合同在我國法律上只能取得無名合同的法律地位。

射幸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合法性也必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和內(nèi)容合法上述三大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yīng)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第58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正義規(guī)范的價值目標,即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否定性評價。同時,《民法通則》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wù)的合法行為”的規(guī)定表明:民事行為要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但其二人的打賭行為,純屬一種娛樂行為,且具有于賭博性質(zhì),不僅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且是我國刑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李某和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應(yīng)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李某取得的摩托車同構(gòu)成不當?shù)美?/SPAN>

  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jù)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yīng)當將取得的不當?shù)美颠€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摩托車之所以構(gòu)成不當?shù)美且驗槔钅倡@得摩托車使王某受到了財產(chǎn)損失,且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所以,王某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車的訴訟請求應(yīng)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