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育費問題達成一次性付款6000元的協議。但案件執行結束后僅半個月,前夫又提出新的訴訟案,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22,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因此引發的撫育糾紛案,一審判決支持原告黃某要求婚生女隨其生活的請求,同時駁回其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請求。

2003317,黃某、景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1997年生)判隨女方景某生活。黃某應從20033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80元至婚生女獨立生活時止。景某的婚前財產仍歸其所有,景某給付黃某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判決生效后,黃某并未按判決要求讓婚生女跟隨母親景某生活,而是將婚生女一直留在自己身邊生活。由于雙方均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黃某申請對該判決書予以執行。20071211,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黃某、景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將婚生女變更隨黃某一起生活,景某一次性給付黃某今后子女撫育費6000元,此后雙方無涉。

和解協議簽訂后,景某當即將6000元經法院執行局交給了黃某。20071226,即黃某收到6000元子女撫育費后僅半個月,黃某又以子女撫育費不足為由,再次訴至法院。

原告黃某訴稱,20071211,法院在執行我與被告景某離婚案過程中,我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將婚生女變更隨我一起生活,景某亦支付了婚生女今后的撫育費6000元?,F要求法院正式判決將婚生女變更隨我一起生活,由被告景某再一次性支付子女撫育費4500元。

被告景某辯稱,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我已按和解協議支付一次性子女撫育費6000元,并約定雙方今后無涉?,F原告黃某要求我再一次性支付子女撫育費4500元沒有道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盡管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時,判決婚生女隨女方生活,但判決生效后婚生女實際上一直隨男方生活,且雙方在執行中又達成變更撫育關系的協議,因而對黃某要求變更子女撫育關系的請求,應予準許。20071211,原、被告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當即一次性給付子女撫育費6000元,而原告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起訴距此次付費僅有半月時間。此間未有新情況出現,從婚生女的實際需要考慮,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子女撫育費的請求與理不符,與法相悖,難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執行中達成一次性給付子女撫育費的和解協議后,當事人能否再次起訴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這一問題。

父母子女間因血緣和特定法律規定形成的特殊關系,非同一般社會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而,父母子女間因撫育形成的債務關系,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債務關系,即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次性給付,今后無涉”的協議,在條件發生變化時,仍可以起訴要求增加撫育費。一旦離異雙方客觀經濟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子女需求發生較大變化,即可通過再行訴訟或協商予以解決。

本案中,當事人在離婚案件執行中就變更子女撫育關系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并約定“一次性付款,今后無涉”。該和解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妥協,并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上應認定為有效。對于“今后無涉”,應理解為離婚案件的執行就此了解,不得再生爭端,但當情況發生變化時,不得以此為由抗辯當事人提出新的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訴訟。當然,約定“一次性付款,今后無涉”后,如果情況未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增加撫育費的請求亦不應支持。

從本案的情況盾,從執行和解到男方再次提出撫育糾紛的新訴訟,今后僅半月時間,并未發生新的情況,法院不應支持當事人增加撫育費的請求。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八條  子女需要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