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剛半月 前夫又提撫育案
作者:錢軍 吳中平 發布時間:2008-02-02 瀏覽次數:1545
離婚案件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育費問題達成一次性付款6000元的協議。但案件執行結束后僅半個月,前夫又提出新的訴訟案,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
法院判決生效后,黃某并未按判決要求讓婚生女跟隨母親景某生活,而是將婚生女一直留在自己身邊生活。由于雙方均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黃某申請對該判決書予以執行。
和解協議簽訂后,景某當即將6000元經法院執行局交給了黃某。
原告黃某訴稱,
被告景某辯稱,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我已按和解協議支付一次性子女撫育費6000元,并約定雙方今后無涉?,F原告黃某要求我再一次性支付子女撫育費4500元沒有道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盡管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時,判決婚生女隨女方生活,但判決生效后婚生女實際上一直隨男方生活,且雙方在執行中又達成變更撫育關系的協議,因而對黃某要求變更子女撫育關系的請求,應予準許。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執行中達成一次性給付子女撫育費的和解協議后,當事人能否再次起訴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這一問題。
父母子女間因血緣和特定法律規定形成的特殊關系,非同一般社會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而,父母子女間因撫育形成的債務關系,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債務關系,即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次性給付,今后無涉”的協議,在條件發生變化時,仍可以起訴要求增加撫育費。一旦離異雙方客觀經濟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子女需求發生較大變化,即可通過再行訴訟或協商予以解決。
本案中,當事人在離婚案件執行中就變更子女撫育關系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并約定“一次性付款,今后無涉”。該和解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妥協,并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上應認定為有效。對于“今后無涉”,應理解為離婚案件的執行就此了解,不得再生爭端,但當情況發生變化時,不得以此為由抗辯當事人提出新的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訴訟。當然,約定“一次性付款,今后無涉”后,如果情況未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增加撫育費的請求亦不應支持。
從本案的情況盾,從執行和解到男方再次提出撫育糾紛的新訴訟,今后僅半月時間,并未發生新的情況,法院不應支持當事人增加撫育費的請求。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八條 子女需要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