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于200510月在某縣李某經營的澡堂內洗澡,王某買票時押10元錢租一衣柜,李某給了柜上鑰匙。王洗澡時找人搓背,把鑰匙放在室內床上,洗完澡王某發現手機及現金1500元被盜,而鎖柜完好無損,王某遂要求李某賠償被盜手機及現金。雙方協商未果,王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李某賠償被盜手機及現金1500元。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雖存在消費合同關系,但在王某收到李某交付的鑰匙后,王某即自己負有保管好自己財物的責任。只有在柜鎖被撬等不正常開啟的情況下,李某才應承擔看管不力、服務瑕疵的責任。現鎖柜完好無損,王某洗完后又拿了鑰匙開鎖,即證明物品丟失是王洗澡過程中對鑰匙保管不善被人拿走所致,其損失當然應由王某自負。遂某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歸責原則有四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歸責的基本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即應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應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也屬無過錯責任的一種,即相對人沒有過錯,但受害人是為雙方共同的利益或在執行相對人所安排的任務時受到傷害造成損失,相對人依法應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民事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對建筑物等致人損害的民事歸責原則,這一原則使加害人承擔起了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如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就能免責,如不能證實,則對其過錯進行法律推定。本案屬合同關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洗澡與李某建立了消費合同關系,李某負有保證王某人身財產安全的合同義務,但在王某領取了鎖柜鑰匙后,王即對鎖在柜內的財物負有與李某同樣的義務。現王某把鑰匙丟在床上被小偷揀走開鎖取物,王某對此應承擔保管不善的過錯責任,而李某并無過錯。如是小偷采取了撬鎖等不正當開鎖手段取走財物,則應由李某承擔看管不力、服務瑕疵的過錯責任。故本案中李某不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