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3月,私營企業主高某因生產急需,向劉某借款50萬元用于做生產,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2.5%,期限一年;合同還約定了每月償還利息的方式,其中一條約定,如需提前還款,應雙方協商。高某一直按月償還利息。20078月,高某資金回籠,向劉某要求提前償還款的請求。劉某拒收,要求高某繼續支付利息,至借款到期時再還清。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準許提前還貸。

[審判]

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拒收高某還款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判令支持高彬的訴訟請求。

[評析]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理論界又被稱之為霸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該講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l )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誠實不欺、格守諾言、講究信用;( 2 )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于他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弘揚道德觀念,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當事人的行為從形式上看無論怎樣合法,如果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那是不能支持的。本案中,高某在自有資金足夠情況下,要求提前還款,其請求符合規定以及當事人的約定;而劉某拒收高某還款,其真實用意是獲取盡可能多的利息收益。而為實現該利益便惡意拒收借款人的還款。根據利益的衡平,對高某的請求應該予以支持,而劉某認定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