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尹某。

被告:王某。

被告:耿某(被告王某丈夫)。

王某20051220在邳州尹某經營店借尹某現金10000元并為尹某出據借條。后王某告訴尹某現金被耿某占有和支配無法償還尹某。尹某即于200623起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10000元。

[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借款時耿某尚在徐州打工。沒有證據證明該款被耿某占有和支配,該款亦沒有用于王某看病(王某主張)和家庭共同支出。該款性質屬個人債務,遂判決由王某償還尹某10000元。駁回對耿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借款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誤認為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即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認識沒有法律依據和理論基礎。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理論基礎源于民法通則七十八條規定的共同共有理倫。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亦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是家庭債務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償還,是個人債務即應由個人償還,應如何區分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呢?主要看借款的用途。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比如購買生活用品、交納子女學費、購買生產資料及一般的醫療支出均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僅用于與個人有關的、與共同生活無關聯的、或者雖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但夫妻對方不同意靠單方意志形成的債務,比如未經夫妻對方同意擅自購買彩票形成的債務、出借方不知情的賭資、單方意愿為第三人捐款而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個人債務。本案中,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借款時耿某亦不知道。故只能是王某個人債務,由王某個人償還。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當然,現實生活中,是家庭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情況可能很復雜,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借款用途始終是分析、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要參考的最重要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