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銅山縣農民張明受雇個體運輸戶胡某期間,駕駛車輛與他人發生追尾事故致死,交警部門認定張明違章行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明父母等五名親屬以其在受雇傭期間遭受損害,雇主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6萬余元。被告胡某辯稱,沒有強行要求張明來回的時間,事故是張明嚴重違章所造成,張明也應當承擔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張明為實現雇主的利益,在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作為雇主的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明作為被告雇傭駕駛員應知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對車輛的性能及駕駛活動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張明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且造成被告重大財產損失,應認定其有重大過失,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被告胡某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費合計7.7萬元。

[評析]

在審判實踐中,雇主追償權主要出現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

一、關于雇主責任承擔的歸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該解釋明確了雇主責任為嚴格責任、雇主對雇員致他人損害承擔轉承責任的原則,同時規定了雇主承擔責任后向雇員追償的權利。

二、雇員受害賠償案件中存在“重大過失”的判斷標準

過失的標準采用“主觀標準客觀評價”的原則,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雇員是否具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由雇員違反職業要求的行為所引起。本案雇員的違章駕駛行為,可以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2、雇員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雇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

3、雇員是否存在不聽勸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險場合,雇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雇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雇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

4、區分損害是由雇員的不慎還是由不當行為引起的。有些損害是由雇員的不慎造成的,如建筑工程作業中雇員不慎踩空架板墜空摔傷,此行為發生瞬間,雇員雖對自己的安全有所疏忽,但過失程度輕微;有些損害是由于雇員的不當行為引起的,如有的雇員不聽提醒,不按規定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登高施工,雇員違反規定或不聽勸阻,應當對潛在的危險有所預見,在此種情況下就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

三、雇主追償權行使的確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混合過錯責任、過失相抵的歸責原則)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之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適用無過錯責任規則原則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同樣可采用過失相抵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中雇主追償權的可能性。按一般連帶責任的理論,數個連帶債務人中,履行了全部債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而受害人與雇主雇員的糾紛中,為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不會對雇員和雇主應當承擔的份額作出劃分,以利于受害人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