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出租車受傷能否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賠償
作者:覃華煒 發布時間:2007-07-25 瀏覽次數:3062
2006年9月,李某等三人搭乘出租車返回住所,在行使過程中,出租車駕駛員在超車時突遇障礙,于是急打方向進行躲避。由于汽車瞬時晃動,位于后排座位上的李某在車內受到猛烈撞擊而受傷,經醫院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一起常見的事故,雙方對事發經過都沒有爭議,卻在賠償問題上產生了巨大分歧,最終李某以一名消費者的身份將出租車公司訴至法院,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依據主張十倍殘疾賠償金。
??事件起因
由于李某與出租車公司在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于
??法庭庭審
庭審焦點一: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被告認為,本案中原告是乘坐出租車在行使過程當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侵權責任。
原告則認為,原被告雙方構成了客運合同的違約,合同法對承運合同有相應的特殊規定,被告應當履行合同的義務;被告在本案中所構成的違約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在此種情況下,原告有權選擇適用何種責任賠償。
庭審焦點二:法律適用?
原告認為,事故發生后,當地派出所接報出警,但未移送交警部門按交通事故處理,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間屬于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進行處理。
被告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用意是免受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損害,消法是比較大范圍的法律,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應該采用與其最貼近的法律。《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只是地方的規定,各個地區也是不統一的,原告的主張過高,不能體現法律公正、公平。
焦點三:賠償標準?
原告主張根據《江蘇省實施消保法的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將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兩項分別按照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的十倍和五倍進行計算。因此,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分別應為96290元和48145元。
被告則認為,本起事故屬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法律?D?D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為此,原告提出的標準過高,殘疾人補助生活費等項目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十級傷殘的標準應該按照14084給予兩年的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25條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計算;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計算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處理的關鍵為法律適用問題。應該講本案中確實產生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目前,法律對此種情況如何處理無明確的規定。《合同法》對因違約產生人身損害的賠償問題也無明確的規定。而原告所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康復費、被告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均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提出。從其訴訟請求的構成看,并非其陳述的主張的僅為違約之訴。
原告在本起糾紛中遭受侵害最根本的是生命健康權。原告主張適用的《江蘇省實施消保法的辦法》規定的賠償項目偏少,相關標準也缺乏國家統計機構數據參考,不利于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解釋》是最高院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統一賠償的范圍標準而制定,更凸現了民事司法的人文主義立場,全面保護人的權利,救濟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所受損害。且《解釋》所確定的賠償也包括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對賠償項目的規定更為全面,明確了國家的相關統計數據作為計算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