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嚴銀 李海燕 發布時間:2020-12-30 瀏覽次數:865
【案情】
2017年,原告江蘇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將其售樓處裝修工程發包給王某,王某又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李某,被告李某雇傭袁某從事該工程木工工作。2017年7月,袁某在活動架上作業時,從活動架上墜落摔傷。雙方就賠償事項協商未果,袁某訴至洪澤法院。經一審、二審,淮安中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袁某407339.85元,原告置業公司及王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被告及王某共同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1008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616元。該判決生效后,袁某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劃撥原告銀行存款430302.85元(含執行費6261元)。原告置業公司向被告李某追償上述費用未果,故訴至法院。
【裁判】
洪澤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置業公司返還賠償款407339.85元及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執行費7654.33元,共計414994.18元。
【評析】
廣義的連帶責任包括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我國民法總則僅對真正連帶責任作出規定,對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如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掛靠、雇員人身損害雇主無相應資質等)及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后的救濟途徑,并無明確規定。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就真正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提出建議與對策。
1.認定標準
真正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債務給付目的的共同性和債務發生原因的一致性。從債務給付目的來看,本案被告李某的給付目的是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而原告置業公司和王某的給付目的則是作為發包人和分包人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從債務發生原因來看,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是因其與袁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而原告置業公司和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則是其作為發包人和分包人明知被告李某沒有相應資質,仍交由其施工,存在過錯。原告置業公司及王某與被告李某的債務給付目的并不共同,債務發生原因并不一致,故原告置業公司及王某就涉案賠償款承擔的責任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本案二審判決書明確載明,原、被告及王某共同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1008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616元,且三方對引發訴訟并敗訴均有責任,該債務的給付目的和發生原因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故三方對該債務負真正連帶責任。關于執行費問題,因原告置業公司、被告李某及王某均為該案被執行人,均有交納該案執行費的義務,故三方就執行費亦形成真正連帶責任。
2.追償模式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被告李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支付涉案賠償款。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原告置業公司已向袁某支付賠償款,故被告李某對袁某所負債務得以免除。被告李某免除涉案債務沒有法律依據,且造成原告置業公司損失,故原告置業公司作為受損人有權向被告李某追償,請求其返還涉案賠償款。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上述連帶責任系狹義連帶責任,即真正連帶責任,不包括不真正連帶責任。本案原告置業公司、被告李某及王某均有負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及執行費的義務,但其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應平均承擔,故三方應各自負擔該案受理費、鑒定費及執行費的三分之一。本案原告置業公司已交納上述全部費用,其實際承擔的責任已超過自己的責任份額,故原告置業公司有權向被告李某和王某各追償上述費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