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損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其表現形式除一般的暴力抗法、逃匿隱藏、轉移財產等典型方式外,逐漸呈現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現為通過虛構債務、虛假訴訟等更為隱蔽的方式進行。

近年來,江蘇全省法院持續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的《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也為識別和懲治通過虛假訴訟等抗拒、規避執行的行為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撐。經過梳理,江蘇高院精選了十件2021年各級法院處理的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典型案例,現予發布。

01

無視限消令肆意消費,被判拒執罪

南通某鋼絲制品有限公司訴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判決吳某償還貨款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吳某未主動履行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吳某稱其無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給付,但其在僅給付6千余元后便拒絕履行義務。隨后,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吳某作出《限制消費令》和《失信決定書》,其仍未主動履行義務。執行法官通過調查發現,吳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其微信賬戶存在大量資金往來,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進行網絡游戲消費。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認為吳某上述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吳某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決義務。南通開發區法院綜合考慮其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某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02

有大額租金收入來源而不主動履行,被判拒執罪

揚州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訴李某某、揚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揚州市廣陵區法院判決相關被告承擔688余萬元給付義務。執行過程中,廣陵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在此期間,李某某以其作為揚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的身份,將涉案房產租賃給多個企業或個人用于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37萬余元,該租金未用于償還所欠債務,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法院執行騰讓亦較為困難。

因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廣陵法院依法對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揚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單位實際經營人,其與該公司行為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生效后,廣陵法院將兩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告知涉案租戶,多數租戶與申請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03

有財產用于投資卻拒不履行判決義務,被判拒執罪

張某某與秦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豐縣法院依法判令張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張某某不服,上訴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張某某不主動履行義務,秦某向豐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豐縣法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某某,要求其申報財產,向其釋明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張某某均稱無力償還。

經豐縣法院多方調查,發現張某某認繳并實際出資參與設立某幼兒園,豐縣法院再次督促張某某履行義務,張某某迫于執行壓力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但協議達成后,張某某并未履行和解協議。

豐縣法院遂將張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偵查。經公安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該案進入刑事案件審理程序。開庭前,張某某主動將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履行完畢。被執行人雖積極履行全部判決義務,但不影響犯罪的構成,最終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

通過虛構債務稀釋債權以規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丁某某夫婦、龐某某夫婦因結欠民生銀行多筆債務,陸續被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案件審理期間,其串通各自親屬安某某、龐某搶在法院保全房產前虛構債務、以房產設定抵押并對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判決生效后,因其均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民生銀行陸續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名下的二處房產,案外人安某某、龐某書面申請對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此后,安某某、龐某異地起訴,迅速取得了生效判決,并持判決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拍賣過程中,安某某、龐某又分別參與競買二處房產,其中龐某實際競得。拍賣成交后,執行法院及時分配了案款(其中抵押債權因存疑暫未發放),民生銀行實際受償金額遠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法院調查后確認,安某某、龐某所稱出借款在短時間內先后經過二十余次流轉最終回流至出借方,款項來源及資金走向形成閉環,借貸事實并不成立。因六人虛構債務、虛假抵押、虛假訴訟實施規避執行行為,執行法院對六人罰款合計60萬元,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六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05

為阻卻執行,律師參與偽造證據并擔任虛假訴訟代理人,構成虛假訴訟罪共犯

被告人張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幫助案外人邵某取得已被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房產,張某伙同邵某等人虛構以房抵債協議,以此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導致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判,中止執行被查封的房產。在另案中,張某為鄧某等人出謀劃策,捏造實際出借款項事實,申請仲裁,取得仲裁文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致使連云港某房地產公司被強制執行220余萬元。

上述兩案中,律師張某及鄧某、邵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灌云法院對張某、鄧某、邵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律師張某以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06

案外人通過循環轉賬,虛構買受執行標的物的

虛假付款事實,以惡意阻卻執行,被罰款10萬元

南通中院在一起執行案件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某大酒店名下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案外人劉某珍主張其已在法院查封之前購買上述不動產,支付了價款1600萬元,并提交了付款銀行流水進行證明。在該案案外人異議之訴二審期間,省法院查明:劉某珍通過其農業銀行賬戶分12筆向某大酒店共計匯款3188萬元。同日,再通過某大酒店及其關聯公司賬戶將其中的2188 萬元返還至劉某珍前述農業銀行賬戶。因此,其實際給付某大酒店的資金只有1000 萬元,且其中623萬元的轉賬記錄已經被另案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民間借貸。

 

案外人劉某珍通過循環轉賬,虛構買受執行標的物的虛假付款事實,以此惡意阻卻執行,其行為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據此,省法院對其阻卻執行的訴訟請求判決駁回,并罰款10萬元。

07

親朋好友惡意串通,簽訂虛假房屋

買賣合同企圖逃避執行,5人被拘留或罰款

姑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茅某忠的房產。案外人余某新提出案外人異議,主張其已在法院查封之前購買上述房產。在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中,姑蘇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茅某忠、闕某華為夫妻,其因經營負債,為逃避將來可能的債務,在周某東的幫助下,由闕某華與俞某新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協議書,以阻卻執行。案件審理過程中,案外人余某新、被執行人茅某忠又串通證人周某東、周某英向法院作虛假陳述。  

姑蘇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對茅某忠拘留15日,對闕某華、俞某新分別罰款3萬元,對周某英、周某東分別罰款2萬元。上述人員被處罰后,均向法院具結悔過,被執行人茅某忠主動向法院繳納執行款10萬元,并同意將案涉不動產交付執行。

08

虛構租賃提出執行異議,意圖

阻止“法拍房”正常交付,被罰款2萬元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在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房產前發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及案涉房屋其他使用人在限定日期前騰空并遷出。案外人馬某青以其對案涉房產享有租賃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阻止交付司法拍賣成交房屋。馬某青為證明其主張,提供租賃合同、水電費繳款記錄、物業費發票為證。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經審查發現,馬某青與被執行人存在商業合作關系。在案件聽證過程中,馬某青多處陳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關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馬某青先是陳述由自己居住,后又改稱租賃給其父母居住;關于物業費發票,馬某青陳述系其姑父從物業公司開具,但是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卻顯示是其姐姐從物業公司直接取得。法院要求馬某青提供水電費繳款詳情,其也未能提供。

綜上,南京江北新區法院認定馬某青虛假陳述案情,拒不提供關鍵證據,刻意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妨害司法秩序,對其罰款2萬元。

09

虛構婚前財產協議,騙取法院

民事調解書企圖阻卻執行,夫妻雙雙被罰款

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案涉房產。后王某之妻翁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持其與王某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請求法院確認案涉房產歸翁某所有,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由該區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徐州中院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過程中發現,翁某離婚訴訟所持婚前財產協議中關于案涉房產的出資主體及方式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抵押貸款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經查,翁某、王某為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目的,持虛假的婚前財產協議以離婚訴訟為由騙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再以此調解書作為排除執行的依據。翁某與王某采取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等手段,企圖規避執行,妨害正常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徐州中院據此對翁某罰款8萬元,對王某罰款5萬元。

10

隱瞞合同解除事實,虛假提起

案外人異議以阻卻執行,被罰款1萬元

張家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寶馬汽車一輛。案外人謝某提出執行異議稱,其于2019年5月28日購買了該汽車,并付清了全款,后因案涉車輛被查封導致無法過戶,請求停止對該車輛的執行并解除查封,謝某還提供了原購車合同及付款憑證等證據。經張家港法院查實,上述車輛買賣合同交易雙方已于2019年6月5日口頭解除,并于當日通過第三人退還了全部購車款。在謝某得知其提出虛假案外人異議被法院發現后,立即請求撤回執行異議。因謝某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張家港法院對其撤回異議的申請不予準許,并對其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