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7年,江蘇法院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導向,強化審限管理、編發審理指南、狠抓中介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推進府院聯動,依法服務保障去產能、降杠桿、補短板。全省法院新收各類破產案件1672件,同比增長107.70%,審結1224件,同比增長185.31%,化解債務611.34億元,安置職工4.51萬人,釋放土地資源2.8萬畝、房產資源88.98萬平方米,成功審結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并重整案、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等一批典型案例,現將2017年度江蘇法院十大破產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并重整案

案例2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3  無錫富隆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4  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等三企業合并重整案

案例5  揚州嘉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6  金雙喜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并和解案

案例7  江蘇中原興茂絨業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例8  鎮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9  蘇州寶德隆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10 江蘇卓典建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1 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并重整案

 

【工作亮點】綜合運用“合并重整”、“現金清償+以股抵債”、“破產重整+資產重組”等方式對危困企業進行“綜合診治”,化解20億余元債務,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六家企業實現整體脫困重生,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經驗。

【基本案情】20171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織公司)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并于同年614日裁定受理省紡織公司五家子公司重整案。在程序上對家公司合并審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擔任六公司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對家公司清產核資后認為,家公司存在人員、財務、業務、資產高度混同情形。審計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認為,家公司財務混同,沒有獨立財務核算體系;財務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混同,基本由省紡織公司委派;業務混同,相互之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互聯互保。管理人根據上述事實,向南京中院申請對家公司合并重整,南京中院于2017929日裁定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此后,管理人將家公司作為整體與投資人進行談判,成功引進省紡織集團、蘇豪控股等重整投資方,對企業增資近11.92億元,以現金清償擔保債權1000萬元及50萬元以下普通債權,通過以股抵債方式清償超出50萬元普通債權部分,出資人權益作相應調整。同年1122日,合并重整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分組表決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同年128日,經管理人申請,南京中院裁定批準合并重整計劃并終止家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多家關聯企業進入重整時,首先在程序上進行合并,在確認關聯企業人格高度混同,資產和負債無法區分或區分成本過高以致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在全面聽取債權人、債務人、審計機構、管理人等各方意見后,將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有效整合各成員企業優勢資源,綜合運用創新償債、重整重組同步進行等方式,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2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點】運用商業思維,首創“多方聯動,破中有產”的新機制,采取“破產不停產”新模式,實現“救治與生產”兩不誤,為困境企業運用破產實現再生提供有益經驗。

【基本案情】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氣船市場“領頭羊”,特種船舶及再汽化模塊全球市場占有率均位列第一,擁有十幾項國家專利。隨著世界船舶海工行業持續低迷,加之公司對外提供巨額擔保,企業財務與經營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員工亟待安置,價值30多億元的項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機爆發。

鑒于本案影響范圍廣、牽涉利益大,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啟東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請政府成立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破產相關事宜,一體解決工作指導、職工安置、維護穩定以及招商引資等問題,同時積極引導企業為繼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啟東法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盡快厘清公司資產負債情況,一方面全力支持企業“保訂單、保資金、保團隊、保生產”,通過繼續履行合同、轉讓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確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續經營,有效維持企業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業優勢資質,最終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資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資。一批上下游企業得以挽救。

2017年7月22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針對眾多銀行債權人未完成內部審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況,啟東法院采取現場投票與信函表決相結合、定時統一開票的規則,最終,重整計劃草案以高票通過。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當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與外商簽訂10多億元的海工訂單。同年12月19日,重整計劃提前執行完畢,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圓滿成功。

【裁判要旨】當前訴前破產拯救機制缺失,程序內外協調銜接不暢,容易導致破產企業失管、營業停頓、團隊流失,錯失挽救企業時機。啟東法院主動延伸觸角,破產前加強引導,破產中加強對接,為 “破產不停產”營造良好內外部條件,確保持續經營,避免員工下崗,實現“無震蕩”破產,為挽救企業提供有益借鑒。


案例3 無錫富隆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點】運用“執行轉破產+清算轉重整”拯救危機房企,通過“市場化招募+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資人完成樓盤續建和品牌升級,充分保護購房人、工程款、金融機構、民間借貸等各類債權人利益,重整計劃草案獲債權人會議全票通過。

【基本案情】無錫富隆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隆成公司)在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紅梅新天地”期間,無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諸多債權人紛紛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執行部門發現僅通過執行程序無法解決涉富隆成公司系列糾紛且呈現出群體性事件的苗頭。2016年8月15日,無錫中院執行部門裁定中止對富隆成公司的執行,移送破產審查;同年9月12日,無錫中院破產審判部門裁定受理富隆成公司破產清算案;2016年11月14日,無錫中院踩準程序步點、在重整可行性達成基本共識前提下,將富隆成公司轉入重整。針對富隆成公司股權均被多重質押及查封的情況,富隆成公司重整舍棄傳統股權結構調整模式,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在無錫中院指導下,管理人三次發布招募重整投資人公告,最后一次招募參照招投標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預設評選規則和評分標準,明確得分最高者為重整投資人,并邀請專家顧問、債權人代表等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進行評分。最終,綠地集團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4.7億元報價的償債方案和切實可行的續建方案中標,被確定為重整投資人。2017年8月7日,富隆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到會128位債權人全票贊成,重整計劃草案得以全票通過。同年8月8日,無錫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償債資金4.7億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畢。

【裁判要旨】從“執轉破”實踐看,本案真正發揮了“執轉破”的功能,運用破產解決執行無法解決的問題:執行只能就地變價,有限地個別地清償債權;不能集中償債、平衡全體債權人矛盾;更不能續建樓盤、解決購房人危機。從審判方法看,通過“執行轉破產”、“清算轉重整”連續兩次巧妙的程序轉換,在對房企破產各項權利沖突進行準確排位后,采取對重整投資人市場化招募,既考察償債資金、保護債權人利益,也評估經營方案、保障購房人權益,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從社會效果看,數百位購房人、債權人、原股東對重整計劃草案全票贊成,在國內破產重整史上也實屬罕見。最終重整成功,清結債務14.5億元,職工債權受償,百余位購房人入住新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案例4 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等三企業合并重整案

 

【工作亮點】運用“現金償債+以股抵債”、“償債期限+償債金額”選擇、參考破產和解程序,實現企業救治的合并重整案,盤活企業不良資產,降低企業負債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各債權人、投資人利益得到妥善平衡。

【基本案情】20131028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州新北法院)裁定受理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永泰豐作物科學有限公司、陜西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永泰豐系企業)合并重整申請。

永泰豐系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間,重整計劃草案被順利表決通過,根據該重整計劃,投資人先后三次出資8000萬元受讓公司股權,通過現金方式清償2727.18萬元擔保債權、建設工程優先債權、職工集資款和勞動債權,以償債期限+償債金額此消彼長的債轉股模式供156位普通債權人選擇,執行期和監管期為2年。但由于受第二期4000萬元償債資金未到位影響,遇到以下新問題:永泰豐系企業喪失融資能力,原融資計劃受阻,制約企業生產經營;股東與債權人之間互不信任,難以形成一致意見,重整陷入僵局。管理人參考破產和解模式,通過引入新投資人,投入1258.61萬元為企業注入新活力,該款轉為新借款完成償債工作,預留清償資金48萬余元備用于未申報債權,并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各債權人利益得以平衡。法院審查后裁定批準上述計劃,并同意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和監督期限半年。目前,該重整計劃已順利執行完畢,相關股權變更登記已辦妥,企業重新步入正常生產軌道,恢復營利能力。

【裁判要旨】本案重整計劃草案順利表決通過,但重整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陷入僵局,通過引入新投資人,參照破產和解模式,與部分債權人協商達成債轉股、清償款轉為新借款等協議,并對照原重整計劃延長執行期限,提交法院批準,為類似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障礙的案件提供有益經驗。

 


案例5 揚州嘉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點】運用公開競價方式,成功招募房企投資人,企業重整成功,公司恢復運營,購房合同得以履行,債權獲得較好清償。重整程序終結后,管理人自愿將部分報酬捐贈于破產基金,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地破產案件啟動資金保障不足的難題。

【基本案情】揚州嘉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聯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開發的“蜀崗玫瑰園”小區建成少量房屋但未交房,2014年后,公司債務纏身缺乏清償能力,31件案件進入強制執行。2015年8月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揚州中院)裁定受理嘉聯公司破產重整案,重整目標包括完成項目開發、全額保障優先債權、向購房人交房、普通債權清償優于模擬清算。經債權人會議審核,嘉聯公司無爭議債權約11億元,含職工債權97萬元、稅款75萬元、購房款6660萬元、工程款及抵押優先債權1.9億元、普通債權96戶計債權額約8.1億元。企業資產評估約8.2億元,模擬清算中普通債權清償比例約45%。債委會多次磋商,管理人最終開展洽談投資者并競價遴選工作,港資佳源集團旗下港源公司競價勝出。相應重整計劃草案主要內容:一是原出資人股權無償讓渡;二是投資人投資8.9億元清償債務及支付重整費用,若不足,投資人補足,若剩余,則用于項目開發;三是恢復項目開發按計劃向購房人交房;四是職工債權、稅款全額受償,其他優先權范圍內債權全額受償,每戶普通債權人10 萬以下100%受償,超出部分按68%比例清償。該計劃草案經表決,出資人組反對,其他組別投票通過,其中普通債權組贊成人數55.32%,代表債權額67.02%,優先債權組贊成人數100%,代表債權額100%。揚州中院審查后,于2017年2月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裁判要旨】由于債務人資不抵債,出資人已無所有者權益,重整計劃草案制訂過程中,管理人在與相關方談判失敗后,決定采用公開競價方式招募投資者,通過引入投資人參與重整計劃草案制訂、對出資人組權益進行調整,公平對待了同一表決組成員,是市場化重整的有益嘗試。


案例6 金雙喜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并和解案

 

【工作亮點】本案是國內首例關聯企業合并和解案,通過分別受理,先清算、后和解的破產審理方式,成功實現關聯企業合并和解,為應對家族型關聯企業危機提供借鑒。

【基本案情】金雙喜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雙喜公司)、南通博金電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業有限公司等六企業系受施某一人實際控制的南通當地知名家族型企業,擁有38項國家專利,其免檢產品遠銷十幾個國家和地區。2014年下半年以來,六企業因過度擴張,資金鏈斷裂,相繼向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啟東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雙喜公司及其五家關聯企業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業及公平清償為由,共同向啟東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金雙喜公司及其五家關聯企業雖均為法人主體,但實系作為一個整體運營,資金和財產均由金雙喜公司掌控,人員調配、企業決策和運營管理均由施某統一負責,已嚴重喪失法人實體應具備的財產與意志獨立性。

2016年12月8日,啟東法院向所有債權人下發通知,征求各方對合并和解的意見,取得絕大多數債權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啟東法院組織召開由異議人、債務人、管理人、審計機構等參加的聽證會。2017年1月6日,啟東法院依法裁定金雙喜公司等六家企業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債權清償率遠高于破產清算模擬清償率,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了金雙喜公司等六家企業合并和解協議草案,2017年3月23日,啟東法院裁定認可合并和解協議草案,終止和解程序。為確保合并和解協議履行,協議專款規定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由債權人委員會向債務人派駐財務人員,設立監管賬戶,監督和解協議履行,此舉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業的有序經營。六家企業成功和解,數百員工重新上崗。

【裁判要旨】針對家族企業特點,充分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靈活運用破產程序,及時由清算轉入和解,探索實質合并規則,構建合并和解程序,創設和解協議監督執行機制,化繁為簡,歸并資產,抵銷關聯企業間債權債務,提高債權清償率,確保債權公平受償和協議全面履行,實現優質企業重生。


案例7 江蘇中原興茂絨業有限公司和解案

 

【工作亮點】以“清算轉和解”+“貨幣償債疊加債轉股”清償方式消解企業債務,和解方案同時滿足小債權人、職工、債務人合理訴求,企業主營業務得以延續,充分體現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穩定維護、債權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優勢。對以民間借貸債務為主的中小型生產企業的司法處置具有借鑒意義。

【基本案情】江蘇中原興茂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自設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個人通過對外巨額融資形式進行基本建設,因對外需支付巨額融資利息,法定代表人將中原公司列為個人借款擔保人,最終導致中原公司資金鏈斷裂,社會矛盾激烈。2015年12月25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興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經評估,中原公司資產總額1200萬元,債務則高達1.691億元,其中民間借貸債務合計1.689億元,占總債務的99.9%,企業資產與負債極不對稱。同時該企業此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希望企業復產以提高債務清償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興法院申請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進行和解程序。根據和解草案,普通債權在10萬元以下進行貨幣清償,普通債權在10萬元以上(暨全體民間借貸債權人)按債轉股方式進行清償,職工債權及稅務債權經法院協調全額清償,該草案經全體債權人書面表決一致通過。2017年9月12日,宜興法院裁定確認中原公司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貨幣清償、股權轉讓等各項事宜,現該企業已恢復營業,生產經營進入正常軌道。

【裁判要旨】堅持意思自治基本原則,尊重各方意愿,實現“清算轉和解”程序轉換;鼓勵債務消解路徑創新,對債權金額較大的債權人暨全部民間借貸類債權人采用債轉股方式清償,最大程度保留企業實物資產、客戶資源及生產資質,減輕債務人資金償債壓力,同時兼顧小債權人訴求,運用貨幣清償方式保障其合法權益;強化司法保障,監督和解草案制訂實施,提高小債權人貨幣清償比例,同時要求全額清償職工債權及稅款,大大減輕社會維穩壓力,實現司法效果及社會效果的雙贏。

 


案例8 鎮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通過與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動協調,簡化流程,并依法減免破產企業稅費,提高債權清償比例,促進案件妥善處理。

【基本案情】因鎮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特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丹陽法院)經審查,哈特公司具備破產原因,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經審計,哈特公司主要破產財產為房地產。而在房地產產權過戶過程中,國土部門要求重新核算并補繳土地出讓金,稅務部門要求繳納延期辦理過戶滯納金,變更稅費測算無法操作。丹陽法院多次向市委主要領導專題匯報,并針對本案以及其他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梳理,形成破產案件審理難點專題報告,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市委、法院數次召開國土、稅務、金融等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破產案件相關問題,并指定由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具體政策制定與落實。丹陽法院就破產企業資產處置特殊性、破產與稅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規的適用等問題進行具體闡述,并提出建議。最終在黨委政府統一部署下,聯席會議就破產企業土地出讓金測算與補繳、房地產產權變更稅費測算與預繳、免除所有破產企業立案后稅收滯納金等問題形成一致意見。同時,聯席會議還就破產企業相關手續辦理綠色通道、依法減免破產企業稅費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形成《關于企業破產清算的政策的會議紀要》,服務保障破產審判。本案在較短時間內順利辦結相關手續,稅務部門退回已收取的30萬余元滯納金,同時免除另一關聯破產案件200多萬元稅款,普通債權清償比例提升5.5%,分配方案獲債權人全票通過,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裁判要旨】丹陽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理解與支持,各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府院聯動機制建設取得實效,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合理減免相關稅費、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并出臺相關會議紀要,為破產案件審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案例9 蘇州寶德隆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本案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至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僅用時2個月,系首例完整適用《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關于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的規定》的案件,成功實現執行程序效率與破產程序公平的有序銜接,為該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可復制經驗。

【基本案情】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在執行蘇州寶德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隆公司)財產過程中,將其名下房地產、機器設備拍賣成交,在清償優先權債權及職工債權后,剩余執行款僅823.12萬元。但吳江法院經查詢,涉及寶德隆公司的執行案件34件,執行標的額達1.07億元。2017年8月10日,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吳江法院執行部門決定將寶德隆公司移送破產審查。同年9月6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對寶德隆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31日,寶德隆公司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上,全體債權人對債權表均無異議,依管理人申請,吳江法院口頭裁定確認債權表并宣告寶德隆公司破產。隨后,管理人將擬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最終,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吳江法院裁定確認該分配方案。同年11月6日,分配方案執行完畢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吳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終結破產程序裁定,同時針對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未提交賬冊等資料導致無法全面清算的情況,告知債權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對于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已在執行程序中處置變價,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及時啟動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程序,吸收利用執行成果,并從選任管理人、壓縮彈性周期、債權人會議當場裁定確認債權、當場宣告債務人破產、表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方面簡化審理程序,有效化解執行積案,服務僵尸企業快速出清。


案例10 江蘇卓典建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本案通過強化清算責任制度運用,打擊惡意逃廢債務違法行為,依法制裁漠視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責任人,對促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弘揚競爭倫理和商業道德,增強企業經營者社會責任起到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江蘇卓典建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典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公司因經營不善,申請注銷;公司成立清算組。后該公司并未組織自行清算。2016年8月16日,債權人以卓典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申請對卓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同年10月19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受理后,卓典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彭勝軍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電話和書面通知、釋明情況下,仍拒不向法院提交卓典公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等資料。后經召開聽證會,南京中院作出民事決定書對彭勝軍罰款6萬元。2017年3月4日,管理人請求法院宣告卓典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依法請求明確清算義務人對卓典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后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卓典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同時在裁定書中告知卓典公司債權人可依據相關規定,另行要求卓典公司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公司股東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人民法院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并在終結裁定中告知債權人可依法追究清算義務人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