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曉鵬訴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案

案情簡介:

李曉鵬系視力殘障人士,2018年8月通過電話向廣發銀行申領信用卡,如實告知職業、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廣發銀行審核后向李曉鵬寄送了信用卡。2018年9月,李曉鵬至廣發銀行營業廳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遭拒,理由是李曉鵬不能在“申請人確認欄”抄錄“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字樣,也無法進行簽名確認,不符合信用卡開卡的有關規定。李曉鵬認為廣發銀行行為構成對視力障礙者歧視,訴請法院判令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發銀行完全可以采取抄錄和簽名之外的其他方式來確認李曉鵬是否愿意遵守領用信用卡的各項規則,以此保障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非采取簡單方式拒絕,判決支持了李曉鵬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使不同類型不同情況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全面有效保護,是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伴隨金融交易創新、電子科技發展、監管要求升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時常面臨新的挑戰。李曉鵬作為殘障人士,目不可視,但完全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屬于金融消費者中的特殊群體。金融服務提供者理應根據這類群體的特殊性,設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安排。根據金融監管要求,各金融機構應當平等對待殘障客戶,健全為殘障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環境和業務流程。本案判決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二審法院沒有機械地理解《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有關必須抄錄的規定,而是從銀行對金融消費者應盡的適當性義務出發,目的性地解釋了抄錄的意義,并指出針對李曉鵬等特殊金融消費者履行適當性義務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來達到相關規定的目的,實現對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本案判決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于推動健全殘障群體普惠金融服務模式,依法保障殘障群體平等享受金融服務的權利,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現代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樂愛金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訴成道建設(中國)有限公司、美德勝氣體技術(無錫)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導體(中國)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為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投保財產險,由五家保險公司共保。成道公司與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負責設備管道連接施工,因錯誤連接管道導致火災事故。五保險公司向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實際支付了8.6億美元賠償金后,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請求成道公司賠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成道公司與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對案涉事故損害的發生均具有過錯,應根據各自過錯、損失原因來確定損失的責任份額,共保人通過再保險的安排獲得的賠償不能成為成道公司責任減免的理由,據此判決成道公司向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保險業歷史上最大的保險理賠案,火災的發生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和營業中斷損失,案件的審理也涉及到加害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認定和區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共保與分保、原保險與再保險等較為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的危險分擔和保障功能在本案中得以充分體現,被保險人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通過保險制度風險得以分散,五家保險公司作為共保人先行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有利于幫助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及時從事故中復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作為保險事故的責任人,成道公司并不能因為被保險人已通過保險關系受償而不再承擔責任,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引導其依法依規施工作業,實現安全生產,從源頭上遏制事故的發生。再保險制度是原保險人有效分攤自身所負擔的風險的協議安排,在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再保險是否影響保險代位追償權的行使范圍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基于合同相對性,尊重保險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規范性意見及慣常作法,明確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時不需要扣除保險人已經獲取的再保險賠償,可由保險人在追償成功后根據再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將追償款返還再保險人。本案法律適用規則的確立,防止了保險人重復受償,有效控制了保險業的整體運營成本,有利于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分散風險、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充分發揮。

 

三.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德威系關聯企業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德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集高分子線纜用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企業產品廣泛應用于國家電網、電子通信、建筑工程等領域,具有良好的市場口碑和發展前景。2020年春節之后,受疫情影響,整個德威系企業無法按時復工復產,造成大量訂單無法及時完成。債權人蘇州資產公司考慮到其3.2億元金融債權的安全,在借款出現逾期后,于2020年2月4日將德威系企業一并起訴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申請法院凍結被告企業全部銀行賬戶3.2億元資金及相應價值的財產。

該四起關聯案件受理后,蘇州中院通過到德威生產廠區實地走訪、與企業負責人座談,了解到德威系企業廠區生產已經逐步恢復,產能已經達到年前的50%,國內訂單開始陸續正常交貨。鑒于德威系企業具有良好的市場口碑和發展前景,就其暫時資金周轉的困難,法院與蘇州資產公司反復進行溝通,引導充分考慮當前疫情影響和民企的實際困難,給予民企寬限期和降低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并且考慮查封措施對企業復工復產的重大影響,共同幫助企業渡過困難。

2020年3月6日,經過法院三個小時的互聯網庭審和在線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蘇州資產公司保證不抽貸,并給予德威系企業充分的寬限期;德威系企業承諾將銷售利潤優先保障案涉貸款的清償,并且增加擔保。法院當庭出具調解書,并依據雙方調解方案,解除了對被告企業的全部銀行賬戶查封。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堅持維護金融債權安全和保障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審判理念。對于具有良好發展前景但暫時資金受困的企業所涉金融融資糾紛,應當切實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充分協調各方利益;在維護金融安全同時,有效降低民營企業因疫情引發的逾期還款的違約成本,真正幫助企業紓難解困,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支撐。

 

四.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案情簡介: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專門從事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研發、應用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在全國共擁有員工超過2000名,業務主要服務于國家電網建設。2020年2月,東證證券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光一系企業立即支付2.2億元質押式證券回購款,并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同時,東證證券公司向法院申請凍結被告企業全部銀行賬戶2.3億元或者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受理后,蘇州中院經了解發現,光一系企業受疫情影響,企業遍布全國各地的員工無法到崗,企業遲遲無法正常復工,資金鏈出現嚴重緊張;面對2.3億元融資提前到期和高額的違約金,企業2000名員工工資和供應商貨款將無法及時支付,企業復工面臨巨大困難。

為此,蘇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調解力度,及時與東證證券公司進行聯系,將企業實際情況告知對方,引導金融機構充分考慮民企的實際困難,給予一定寬限期和降低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共同幫助企業渡過難關。2月19日,經過法院二個小時的互聯網庭審和在線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當庭出具調解書。根據雙方調解方案內容,法院當天解除對被告全部銀行賬戶6000多萬元資金的查封,企業復工復產有了充足的資金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訴訟標的額達2.3億元,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用10余天時間。受訴法院在綜合考量被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及當前疫情防控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的基礎上,以在線調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實體企業債務糾紛,既保證了債權人金融債權的實現,又為企業平穩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訴江陰申穎針紡織品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4年1月22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與江陰申穎針紡織品有限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江陰申穎針紡織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結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息等。2014年1月,江陰申穎針紡織品有限公司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抵押金額6702900元。在辦理抵押時,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經于2012年6月4日取得江陰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且該建筑物實際已經處于竣工狀態,后因故該建筑物未能取得房產證。2017年7月31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受理江陰申穎針紡織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管理人核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僅對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對地上建筑物不享有抵押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對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不服,提起訴訟。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該規定遵循了房地產交易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的雙向統一原則,其立法旨意在于重申房地一體的原則,防止引發抵押權實現時的困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依據該規定,當事人應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果當事人未按照該條第一款規定一并抵押時,則法律直接規定“視為一并抵押”。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兩棟新廠房在土地設立時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已經開始施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系可抵押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案涉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時,該土地上的兩棟新廠房視為一并抵押,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對該土地上的兩棟新廠房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審法院判決確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對抵押土地上建筑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典型意義:

 “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是我國物權法房地一體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司法實務中的常見難題。因土地和房產價值較大,也是較為常見的抵押物,如對物權法的房地一體原則把握不明,極有可能導致抵押權落空,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對銀行債權人而言,如果在設立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筑物亦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應當盡可能辦理抵押登記,保證抵押權不存在權利分歧和爭議;如果地上建筑物尚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應當對地上建筑物在設立抵押時的價值進行證據保全并對地上建筑物的抵押采取一定形式進行公示,給其他市場主體宣告權利的同時提示交易風險,在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時盡快辦理抵押登記。對于后順位的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是對土地使用權還是其地上建筑物設立抵押時,都應當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是否設立抵押、抵押債權金額等進行盡職調查,充分審查房地一體原則可能對其抵押順位帶來的影響。

 

六.江蘇鑫吳輸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江蘇鑫吳輸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吳輸電)主營220kv及以下電力鋼管塔、750kv及以下輸電線路鐵塔等的制造和銷售,系編入國家電網合格供應商名錄、擁有制造“350KV-1000KV”鐵塔等許可證及資質的明星企業,2015年因跨界投資房地產失誤陷入債務危機。2016年1月5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裁定對鑫吳輸電進行破產清算。因鑫吳輸電仍具有運營價值,吳江法院許可其在破產期間繼續營業。當年度,鑫吳輸電營業收入達9027萬元,繳納稅收1080萬元。經核查確認,本案金融債權合計2.6億元,占債權總額的51.18%,涉及中國銀行、光大銀行、江蘇銀行等13家金融機構,占債權人總數的12.26%。吳江法院指定蘇州農村商業銀行為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包括2家金融機構在內的5人債權人委員會。在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下,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程序和規則公開招募投資人,并最終選定條件最優的重整投資人,引入償債資金2.95億元。2017年7月20日,吳江法院裁定對鑫吳輸電公司進行重整。2018年5月4日,鑫吳輸電債權人會議高票表決通過重整計劃。經過重整,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30萬元以下部分全額清償,普通債權現金平均清償率一舉由模擬清算狀態下的19.2%提升至近60%。2018年5月11日,吳江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金融債權人人數多、債權數額大,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充分發揮金融債權人的積極作用,保障包括金融債權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的知情權,是一個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助力營商環境優化、有效保護金融債權的典型案例。一是指定債權數額較大的金融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主席,吸納金融債權人進入債權人委員會,實行重大決策管理人與金融債權人聯合會商的工作機制,為金融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決定權提供組織保障。二是成立以金融債權人為主的鑫吳輸電投資人評審委員會,在投資人的招募和遴選過程中發揮金融機構信息資源優勢。組建由多家金融債權人參與的重整投資方案專家談判團隊,參與重整方案及重整計劃的起草工作。三是利用金融債權人眾多的優勢,引導金融債權人參與到投資人重整投資融資,為重整投資的融資方案提供了多種選擇,實現優勢互補。四是提高債權清償率,最大化實現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施行后,債務人、保證人均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在鑫吳輸電及關聯方鑫吳鋼構的重整程序中,部分金融債權人最終獲得全額清償,其余金融債權人也合計獲得70%以上的清償。

 

七.招商銀行南通分行等數家金融機構申請執行江蘇帝奧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奧特佳股票案

案情簡介:

被執行人為持有上市公司奧特佳股票的大股東,在融資過程中,將股票分別質押給案涉5家銀行及數家證券公司,股票質押數量達4億股,質押金額債權達近10億元。后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大量有質押權案件訴訟并進入執行程序。同時其他大量無股票質押的民間借貸案件也隨之訴訟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本著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積極與被執行人溝通,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一方面認真研究股票處置方法,靈活采用各種變價措施,一方面根據股票行情,相時而動,最大限度將股票變現,不僅完全實現了質押權人利益,而且滿足了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在2019年年底及2020年初時,因奧特佳股票股價較低,執行法院沒有簡單上網一拍了之。2020年4月,奧特佳股票行情較之前有了較大好轉。執行法院在研究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細則規定的基礎上,用活用好省法院關于股票處置方式的指導意見,通過先將股票狀態由原來的凍結、質押狀態變更為解除質押、可售式凍結狀態,然后在質權人、被執行人共同參與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1%即3131萬股,減持股票價格得到各方的認同。減持之后,又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當日收盤價以物抵債1350萬股。2020年7月,因股市行情趨好,再次在當事人參與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3131萬股,同時在淘寶網上拍賣5000萬股,拍賣金額2.51億元,得到被執行人、債權人及證券公司的一致好評。通過上述三種方式變現股票所得價款,在全額覆蓋了質權人債權后,仍剩余8000余萬元,同時釋放大量質押股票,為后續其他案件處置創造了良好的基礎。同時被執行人也在積極尋求買家,通過大宗交易進行股票轉讓。

典型意義:

在各類執行案件中,以股票作為主要執行財產的案件屢見不鮮,被執行人不屬于《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制的大股東的情形較為多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等方式即可快速變現。與房產、汽車等財產相比,股票作為一種證券化資產具有特殊的特征和屬性,其所具有的公開流動性、市場傳導性等特征,對司法執行的針對性和匹配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股票的證券屬性有別于不動產等其他財產,單純以網絡拍賣為主的處置模式不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本身的資產類型特征,在處置變現過程中,如果不顧及股票行情,易于導致財產處置效果不佳的后果。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對股票處置提出了多種方式,包括自行賣出、以股抵債、二級市場拋售、拍賣和大宗交易股票處置等。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置股票過程中認真研究、多方協調,相時而動,取得了較好的處置效果,避免了被執行人股票低價處置、大量普通債權人無法受償的情形出現,得到各方肯定,為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八.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徐州盛德源商貿有限公司、那利民、曹亞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海農商行)與徐州盛德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德源公司)、那利民、曹亞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后,因眾被執行人未按生效判決履行,淮海農商行向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評估、拍賣盛德源公司的抵押房產。因抵押房產盛佳大廈位于徐州市中心地段,地理位置優越,房產為商業用房,分別租賃給四家單位經營,為了確保順利執行,執行員實地走訪調查每一個承租單位,了解租賃情況及經營情況,經核實,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租賃案涉房屋用做體檢中心,合同期限已經屆滿,但醫院新病房大樓10月份方落成,如先行騰空房屋將導致大量市民無法體檢,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提出能否參照以前的租金標準繳納繼續使用至10月份,考慮到房產公告、評估、拍賣需要一定的時間,為保障醫院體檢中心正常運營,征求執行當事人意見后,法院同意體檢中心繼續使用至10月份,租金繳至法院用于抵償被執行人欠款。其余房屋分別租賃給肯德基公司、某教培機構、某眼鏡店,肯德基公司租賃合同簽訂在抵押權設立和法院查封之前,租賃權受法律保護,法院向肯德基公司告知優先購買權,肯德基公司明確表示不購買。教培機構、眼鏡店租賃合同簽訂在抵押權設立或法院查封之后,租賃權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向其釋明,眼鏡店表示盡快自行搬離,教培機構因學生上課暫時不能搬出,房屋成交后與新房主續簽合同,若簽訂不成承諾期限內搬出。因案涉房產同屬于被執行人所有,辦理了四個房證,房屋結構改變,無法區分每一套房屋,法院決定整體拍賣。在房產評估過程中,盛德源公司對評估價提出異議,認為評估公司未對中央空調、電梯等附屬設施進行評估,法院要求評估公司對此進行說明,評估公司對評估的項目出具詳細的書面說明,認為評估價已經包含附屬設施,因盛德源公司對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均無異議,法院最終未采納其就價格重新評估的意見。泉山區法院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公開拍賣,徐州鑫之泉公司以81810662元競得。泉山區法院依法裁定將案涉房產過戶至徐州鑫之泉公司名下,案款全額執行到位,案件執行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抵押房產處于徐州市中心地段,商賈云集,人員流動大,房產價值高,房屋承租情況復雜,且被執行人多方阻撓拖延執行。執行人員穩妥推進執行工作,實地調查、制定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案。針對房屋結構、公共設施無法區分的困難,確定整體拍賣方案,提高了成交率和溢價率,實現利益最大化;針對承租戶眾多,情況各異,依法保護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做到言之有據、合法規范;面對承租人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保障評估、拍賣順利進行的情況下,采取承租人繳納使用費、承諾搬出、商請與買受人簽訂租賃合同等方式,兼顧承租人的經營利益,受到承租人一致好評。最終案件得以圓滿執行,金融機構實現債權數千萬元。

 

九.“錢寶系”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張小雷用線下非法集資的資金在南京市設立由其實際控制的江蘇錢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錢寶信息傳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二公司為依托組建完善“錢寶網”,以常態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在“錢寶網”上“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外快”的方式,在線上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間,張小雷隱瞞將集資款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大部分用于以新還舊、個人揮霍消費等事實;通過設立或收購關聯公司、對外夸大經營規模和投資價值、贊助相關活動等方式,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持續進行非法集資,至案發時造成線上集資參與人巨額本金未歸還。

2017年12月26日,張小雷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偵查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被告人張小雷個人銀行卡及“錢寶系”相關企業賬戶資金及其他相關涉案資產。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并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財產刑的執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小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張小雷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贓挽損,當庭認罪悔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張小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于2019年6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宣判后,張小雷服判未上訴,案件審結生效。

典型意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實施商業銀行專屬金融業務,以互聯網為手段的新型金融業務也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本案被告人張小雷伙同他人以網絡平臺為載體,利用廣大群眾理財逐利心理,許以高額回報利誘,騙取他人信任,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該案審結生效,極大地打擊了此類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極力挽回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規范金融行業健康發展都有著積極意義。

 

十.被告人徐寧、林森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間,被告人徐寧先后擔任華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部高級投資經理、交易投資團隊負責人,負責華泰證券公司自營資金賬戶的管理與股票投資等工作。期間,被告人徐寧與被告人林森商議,利用徐寧以職務便利獲取的華泰證券公司自營資金賬戶股票投資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共同操作林森母親的證券賬戶,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徐寧管理的華泰證券自營資金賬戶交易相同股票5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2千余萬元,趨同盈利金額人民幣200余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徐寧還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獲取的華泰證券公司自營資金賬戶股票投資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使用其親屬的證券賬戶,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華泰證券自營資金賬戶交易相同股票4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3000余萬元,趨同盈利金額人民幣30余萬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寧身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以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林森共同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二人均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徐寧為主犯,林森為從犯;二被告人及其親屬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林森還具有坦白情節,均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于2019年9月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徐寧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寧上訴后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予以準許,案件審結生效。

典型意義: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股票投資等未公開信息,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關系戶,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公司賬戶交易,然后用單位或客戶資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賣出獲得巨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對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應依法予以懲治。該案的審結,有力地打擊了此類投機犯罪行為,對教育警示金融從業人員,規范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促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