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專門發布《2015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其中明確要求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商標是用來識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標記。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的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制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這些標記演變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圖形○R常用來表示某個商標經過注冊,并受法律保護,圖形?表示某個標志是作為商標進行使用。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判斷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志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是否符合他們的需求。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商標表示的是商品的質量,彰示的是商品的聲譽。

  假冒商標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包括擅自制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其目的在于混淆真偽,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從中牟取非法利潤。這種假冒行為直接侵犯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侵犯商標權犯罪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呈多發態勢,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所占比例較大。我們專門搜集整理了市中級法院2014年度審理的10件較為典型的侵犯商標權犯罪案例,以警示社會預防犯罪,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識別。

  一、典型案例丨假冒包鋼商標案

  【案情】包鋼公司注冊的“圖像B”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生鐵、鋼板、鋼管、鋼絲、鋼條、金屬軌道等。

  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天津某鋼鐵公司名義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發布銷售鋼材的廣告,并謊稱其為包鋼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單位某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向受害單位某公司出售包鋼品牌的高壓化肥管38噸。后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網絡,購買無品牌流體輸送鋼管36.9噸,偽造包鋼公司的產品質量書,并將偽造的包鋼公司標識和規格型號噴涂在無品牌的鋼管上出售給受害單位某公司,銷售金額為223245元。受害單位某公司收到鋼材制品后通過包鋼公司鑒定后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商品為假冒包鋼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天津某鋼鐵公司也非包鋼公司的代理商,被告人王某某經受害單位某公司追索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向該公司支付退貨款及賠償款等計35萬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包鋼公司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223245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并對受害公司進行了民事賠償,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二、假冒“春意”商標案

  【案情】春意公司系“春意”商標的所有權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金屬處理、空氣凈化、空氣調節裝置、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冷凍設備和裝置、空氣過濾設備等。

  2013年11月,被告人龔某某因承攬了某廣場空調安裝工程,此工程中需要安裝“春意”牌風機盤管,為賺取非法利益,龔某某未經春意公司許可,從沈某某處購買兩批次共計205臺無品牌風機盤管,貼上從他人處購買的“春意”商標標識,假冒“春意”牌風機盤管安裝在其承攬的空調安裝工程中,非法經營額共計98400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三、假冒“湯溝”商標案

  【案情】“湯溝”注冊商標權利人為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燒酒(利口酒)、酒(飲料)、含酒精濃汁等。

  “藍瓷”、“海之藍”商標注冊人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酒(飲料)、含酒精濃汁等。

  2008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低檔“湯溝”、“洋河”、“尖莊”等品牌原料酒,灌裝中高檔的“湯溝”品牌系列的“湯溝世藏”、“窖藏一號”,“洋河”品牌的“海之藍”以及“藍瓷”酒,銷售給他人,非法經營數額計55300余元。2012年8月2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房屋內查獲已制作好的假“湯溝世藏”、“窖藏一號”、“海之藍”等酒,價值10900余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55300余元,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四、假冒“雅迪”商標案

  【案情】“雅迪”商標注冊人為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電動車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助力車、電動摩托車、小型機動車、機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等。

  2012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在其所開的雅迪電動車專賣店內,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授權許可,非法將該公司的注冊商標“雅迪”使用在其購買的其它牌子的電動三輪車上,并將該電動三輪車銷售給他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94410元。

  2014年7月7日,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公安局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王某某銷售侵權電動三輪車的行為予以諒解。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達94410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與涉案注冊商標所有人江蘇雅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達成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五、假冒“江川”商標案

  【案情】“江川”商標注冊人為黑龍江省江川農場,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米、面粉等。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宋某某未經“江川”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東海縣某糧食加工廠生產大米,貼上從他人處購買的“江川”商標標識,假冒“江川”牌大米40992斤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77064.96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東海縣某糧食加工廠及被告人劉某某、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未經“江川”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達77064.96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銷售假冒“五糧液”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系“五糧液”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各種酒、酒精飲料等。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購買的“五糧液”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向他人購買并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對外銷售,牟取非法利益,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57500元,尚未銷售6箱,未銷售金額為72000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其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七、銷售假冒“太陽雨”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太陽雨”商標注冊人為江蘇太陽雨太陽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太陽能熱水器、熱水器、爐子、太陽灶、沐浴設備、太陽能集熱器、浴室裝置、暖氣裝置、水管龍頭、水凈化裝置。

  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太陽雨”太陽能熱水器的情況下,仍然冒充真貨,以人民幣2300元至37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假冒的“太陽雨”太陽能熱水器79臺,實際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27250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和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

  八、銷售假冒“飛利浦”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飛利浦”、“PHILIPS”商標注冊人為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雷士”、“NVC”商標注冊人為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歐司朗”、“OSRAM”商標注冊人為歐司朗有限公司。

  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飛利浦”、“雷士”、“歐司朗”燈具、電器箱的情況下,仍從他人處購得并銷售給姜某(另案處理),共銷售5901只,銷售金額為人民幣55790元。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九、銷售假冒“人頭馬”等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被告人董某、劉某系夫妻。2012年1至10月間,被告人董某和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從互聯網上購得假冒注冊商標的杰克丹尼、軒尼詩、黑牌、芝華士、皇家禮炮、馬爹利、人頭馬、百齡壇等各種品牌的酒,經過簡單分包裝后,利用在淘寶網上注冊的5個淘寶網店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48735.38元。2012年10月25日,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對被告人董某、劉某銷售假洋酒的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扣假冒注冊商標的杰克丹尼、軒尼詩、黑牌、芝華士、皇家禮炮、馬爹利、人頭馬、百齡壇等品牌的洋酒99瓶。經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對該批洋酒抽樣鑒定,以上品牌洋酒為假冒產品。被告人董某、劉某主動到公安局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劉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數額148735.38元,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董某、劉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董某、劉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十、非法制造“盤錦大米”等商標標識案

  【案情】“江川”圖文組合商標、“盤錦大米”圖文組合商標和“盤錦大米”文字商標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江川”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黑龍江省江川農場,核定使用商品為米、面粉等。“盤錦大米”圖文組合商標和“盤錦大米”文字商標的注冊人為盤錦市大米協會,核定使用商品為米、面粉等。

  2013年11月份,東海縣某彩印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程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彩印廠制造江川牌包裝袋3萬個,盤錦大米牌包裝袋2萬個,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扣押。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東海縣某彩印廠及被告人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擅自制造“江川”、“盤錦大米”兩種注冊商標標識包裝袋5萬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鑒于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東海縣某彩印廠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