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中院強制騰讓滬蘇通長江公鐵大橋建設所需用地案 

【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熱加工有限公司與南通市某建材市場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糾紛執行案件中,案涉地塊系滬蘇通長江公鐵大橋規劃過江地址,屬于大橋南通段引橋以及錫通高速北接線工程過境區域。根據仲裁裁決,該建材市場有限公司應將283.6畝相關土地上臨時設施拆除后予以歸還,但該建材市場有限公司拒不搬遷,影響大橋施工進度。為保障大橋工程開工建設,經南通中院多次組織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首先將滬通鐵路過境所需的93畝土地交付,優先保障滬蘇通大橋主體工程建設。但雙方為后續土地是否騰交產生爭議,為此,南通中院協調10多家企業的閑置廠房和倉庫,妥善解決了30多萬噸瓷磚的倉儲難題,并對案涉土地上80多戶商戶逐一進行解釋說明,對其中拒不騰空且情節嚴重的商戶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在強大的執行威懾下,案涉地塊剩余190.6畝土地得以恢復原狀并予以返還。

【典型意義】“一橋飛架南北,天塹變通途”,滬蘇通長江公鐵大橋對于促進整個長三角地區的交通快速連通和經濟協同發展意義重大。該案執行過程中,南通中院綜合運用執行和解和拘傳、拘留、罰款、強制騰讓等多種強制措施,將案涉土地恢復原狀并交付使用,保障滬蘇通長江公鐵大橋順利建設,對于打通長三角“大動脈”,服務保障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執破銜接許可破產企業恢復生產防疫物資案 

【基本案情】某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防護服裝、醫用紡織品生產,2018年起因多起債務糾紛被吳江法院立案執行。該公司地處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核心地帶,是蘇州吳江區具有相應產品研發實力及資質的企業,造成該公司債務糾紛的原因主要是資金運轉問題。由于該公司具有一定重整價值,吳江法院從破產保護理念出發,依法暫緩對其名下廠房、土地的司法拍賣,將該公司依法導入破產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8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初,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讓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緊缺物資。吳江法院依托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指導破產管理人招募同業投資人,并于2020年1月28日復函許可該公司恢復營業。2月7日,該公司正式投入生產,日平均生產口罩7萬余只,均由屬地政府定向采購用于疫情防控,既為疫情防控貢獻了力量,也為企業后續重整奠定堅實基礎。通過執行與破產程序的協調配合,該公司所涉系列執行案件普通債權清償率從7%提升至24%。

【典型意義】執行與破產作為實現債權的兩種程序,各有其功能特點。人民法院在執法辦案中可以充分發揮兩種制度的優勢,更好地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大局。新冠疫情爆發后,吳江法院積極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許可具有防疫物資生產資質的破產企業恢復營業,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基礎上,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實現“雙勝利”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3.江陰市法院利用“魚眼式電子封條”促成執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江陰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被判決向原告支付貨款及利息125萬元。江陰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該公司除車間內20多臺機器設備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而一旦設備被拍賣,該公司將面臨破產。調查發現,該公司屬技術型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效益一直較好,因新冠疫情其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執行過程中,該公司20余名員工聯名向江陰法院書面請求暫不處置公司機器設備,希望公司能繼續生產經營,共同努力償還欠款。江陰法院充分考慮這一情況,從善意文明理念出發,運用無錫中院與無錫物聯網產業研究院共同研發的“物聯網電子封條(魚眼式)”,對該公司財產進行“活”查封,即在生產廠房高處安裝魚眼式電子封條,結合邊緣感知技術,對車間內所有機器設備進行動態監管,一旦設備發生位置偏移或挪動,電子封條就會將現場照片和視頻回傳,并以警報事件方式通知執行人員和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在現場通過自己手機微信小程序感受到“物聯網電子封條(魚眼式)”的強大功能后,當場與被執行公司達成分期付款的執行和解。

【典型意義】江陰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利用物聯網感知技術,有效解決同一場所對數量較多的動產難以查封的問題,通過“物聯網電子封條(魚眼式)”有效動態監管查封財產,既不影響被執行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又使被執行財產價值不減損,確保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本案執行中,通過穩就業實現保民生,通過保企業實現穩市場,既體現了執行措施的善意和文明,又實現了各方當事人共贏的良好局面,充分彰顯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4.睢寧縣法院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讓誠信而不幸者獲重生

基本案情】劉某因承包工程自2010年起多次向26人累計借款700多萬元,因所承建工程開發商拖欠工程款無法還債,被睢寧法院判決償還借款及利息。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劉某僅有對開發商享有的228.9萬元工程款債權(該債權經法院執行已到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劉某年近70歲,已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收入,也未發現劉某有規避執行、逃避執行行為。面對無力償還的巨額債務,劉某向睢寧法院申請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睢寧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條件,并組織債權人及劉某進行聽證。債權人對法院采取的執行措施表示滿意,對劉某現狀表示理解,并同意對劉某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經審理,睢寧法院完成對劉某的個人債務清理,債權人清償比例達到33%,剩余債務全部豁免,26件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如發現劉某未如實申報財產、有轉移財產或其他規避執行行為,執行法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并根據具體情節對劉某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睢寧法院是省法院確定的“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試點法院,試點工作被徐州市委政法委評為“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一等獎”。該案執行中,睢寧法院通過執行調查,對誠信而不幸的被執行人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讓誠信而不幸的被執行人獲得重生,進一步暢通“執行不能”案件退出渠道,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5.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執行聯動化解企業轉貸危機案

【基本案情】受新冠疫情影響,某外資公司產品滯銷,因資金周轉不暢引發糾紛,自2020年4月起有多個債權人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申請保全該公司財產。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是一家經營多年的外資企業,當前缺乏維持正常經營所需的周轉資金且舊貸即將到期,迫切需要以廠房抵押申請新的貸款周轉經營。鑒于這一情況,執行法院多次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在確保依法保障申請保全人權益前提下,聯合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該公司案件所涉事項集中會辦,解封六幢廠房,隨即該公司以該解封廠房辦理抵押貸款,銀行放款后法院立即查封上述資產。整個過程有序進行、無縫銜接,該公司獲得周轉資金,保障了正常生產經營,金融機構及相關申請保全人的債權也得到了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受新冠疫情影響,一些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執行法院在辦理保全案件過程中,靈活采取執行措施,會同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步辦公,盤活被保全公司資產價值,在依法維護申請保全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保障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為企業發展注入活力,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有力保障了“六穩”“六保”工作大局。

 

6.南京市高淳區法院府院聯動最大化盤活被執行人資產案 

【基本案情】南京某鍛造公司系加工鍛造零部件企業,2016年至2020年,南京市高淳區法院受理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達11件,標的總額2000余萬元。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2幢廠房,占地面積約為15畝,但上述不動產均已設置抵押;被執行人另有無證土地約30畝,因無法辦理相關權證,市場價值較低。高淳法院在執行中為盤活資產,積極與政府對接,尋找意向招商引資企業。經與政府及政府引進的一家精密儀器制造企業對接后,高淳法院多次組織被執行人及債權人協商,最終確定以被執行人現有資產出資入股的方式融資償債。高淳法院積極協調企業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最終為被執行人融資1700萬,有效化解執行案件11起。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公司在出現資不抵債時,如果直接進行破產清算,耗時長且清償率低。本案中,執行法院從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和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出發,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主動與政府溝通協調,積極對接招商引資企業,探索通過債務人資產入股融資償債方式處置資產,最大化盤活被執行人無證土地及建筑物等資產,實現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招商引資企業等多方共贏。

 

7.淮安市淮安區法院巧用“清場保證金”善意保障承租人權益案

【基本案情】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某工藝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淮安市淮安區法院判決該工藝品公司應返還小額貸款公司4553464元,并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對工藝品公司抵押的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執行,要求依法拍賣工藝品公司的不動產。淮安區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該工藝品公司早已歇業,該公司將房屋抵押后,又將其廠房分割出租給其他人,有9家民營企業在該公司廠房內經營,有4家住戶在該公司廠房內生活。淮安區法院在張貼清場公告后,進場進行法律宣傳,部分租戶陸續搬離。但其中有三家民營企業以立即搬離將導致企業無法如期完成訂單會造成重大損失為由,申請延期搬離。為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經執行法院多次溝通,三家民營企業自愿繳納延期搬離保證金,并作出書面保證,如在不動產拍賣后買受人不同意續租,則主動在15日內搬離,逾期不搬自愿接受處罰。拍賣成交后,在淮安區法院組織協調下,三家企業與買受人簽訂了新的租賃協議,在確保如期拍賣的同時,也保障了三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本案執行中,執行法院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找準各方當事人利益平衡點,通過繳納“清場保證金”方式,給予三家民營企業搬離緩沖期,拍賣成交后,積極促成承租人與買受人達成新的租賃協議,在實現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輕對承租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保障民營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智慧和溫度。

 

8.蘇州市姑蘇區法院靈活采取保全措施護航民企生產經營案

【基本案情】潘某訴蘇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案審理中,潘某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保全該食品公司名下財產4079.5萬元,并提供了該公司名下6個銀行賬戶等財產線索。姑蘇法院在財產保全執行中查明,食品公司名下有多處房產,且持有多家公司股權,經營狀況良好。此案正值疫情防控背景下企業復工復產關鍵時期,該公司作為區域土特產知名民營企業,正逐步恢復生產經營,如直接采取凍結銀行賬戶措施,有可能導致企業現金流斷裂,生產經營停滯。姑蘇法院審查認為,本案保全標的金額較大,應當謹慎選擇保全的財產類型,考慮到被保全人名下有多處房產,權屬清晰,價值較高,足以實現保全目的,姑蘇法院遂依法查封食品公司名下5處房產及4輛汽車,而沒有直接凍結銀行賬戶。保全執行完畢后,法院依法向雙方送達了財產保全情況告知單,申請保全人潘某對法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保全措施對該食品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也未造成影響。

【典型意義】財產保全執行中,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尚未最終確定,應當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按照有利生產經營原則,合理選擇保全財產,盡量避免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影響。本案中,執行法院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面對當事人提供的多個財產線索,沒有機械地保全最易于執行的銀行賬戶,而是堅持有利生產經營原則,合理選擇對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靈活采取查封措施,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權益,又避免因凍結銀行賬戶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9.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利用“物聯網電子稱重系統”便捷處置財產案 

【基本案情】某金屬復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梁溪區法院判決該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8469607.32元及利息,原告有權以該公司抵押的機器設備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145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由于被執行公司長期停產,抵押的機器設備早已生銹。按傳統方法處置機器設備,通常需要進行評估,并且評估過程中需要租用專門的起吊設備及稱重設備進行稱重,然后出具評估報告,處置周期較長。同時,還需再租用起吊設備進行搬運,扣除評估、搬運等費用后,可供清償案件的財產價值大為減損。為快捷處置上述財產,梁溪法院運用“物聯網電子稱重系統”,將感知器安裝在起重設備上,在起吊過程中,實時測量物品重量,并同步回傳至管理平臺,通過網絡平臺查詢當天相應金屬材料的市場指導價,確定被稱重設備價值。同時,稱重過程也是起吊搬運過程,稱重完畢后,相關設備也已經被搬運到運輸設備中。相較于長達數月的傳統評估、拍賣處置程序,梁溪法院僅用5個多小時,成功稱重并處置193噸設備,便捷、省時、高效的做法受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贊賞。

【典型意義】運用傳統方法處置大型廠房內數量較多的銅、鋁、鋼材等有市場指導價的金屬材料或者不規則的動產,存在處置難度大、費用高、耗時長等問題。本案充分運用物聯網感知技術,通過“物聯網電子稱重系統”,在物品的搬運過程中即可直接顯示稱重結果,從而直接確定物品價值,即一次起吊過程就完成標的物的稱重,一次稱重過程就完成標的物的搬運和處置,一次稱重數據的反饋就完成處置標的物價值的確定,減少標的物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費用,有效提高財產處置效率,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踐行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10、沛縣法院巧用執行和解保障被執行企業復工復產案

【基本案情】郭某等六人與徐州某禽業食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共計六案,沛縣法院判決該公司償還拖欠郭某等六人工資款合計167603元。執行過程中,沛縣法院查封該食品公司房產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評估拍賣該房產。經查,該查封房產系食品公司唯一經營場所,且食品公司正在著手修繕機械設備、廠房,為盡快復工復產做準備,如直接處置該房產,將導致食品公司復產無望。沛縣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經多次組織協調,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為被執行企業復工復產創造了條件。和解協議達成后,執行法院積極監督被執行公司生產恢復等情況,保障被執行人企業復工復產后主動履行,最終郭某等六人的工資全部實現。

【典型意義】執行過程中,法院充分考量和權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確保執行措施的適度性和合理性,既要依法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要靈活采取執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不利影響,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本案中,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時,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采取執行措施,積極促成雙方和解,通過 “軟措施”實現“硬效果”,為暫時困難但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提供生存發展空間,同時有力維護了企業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