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躍華: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幾點思考
作者:吳躍華 發(fā)布時間:2012-12-07 瀏覽次數:506
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既是憲法、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更是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必須不斷加強自身司法能力建設以策應社會不斷進步引發(fā)的司法需求。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在依法行使審判職權、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做出了應有貢獻。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有效的司法資源無法相匹配的現實困難依然存在且有不斷嚴重之勢,如何不斷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以便更加有力地行使審判職能,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持,成為擺在各級人民法院面前的難題之一。
一、司法能力的含義
司法能力是司法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司法職權、完成司法任務和實現司法效果的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民事、刑事、行政審判職能和執(zhí)行職能,進行審判、執(zhí)行活動,實現國家賦予其相關職權的能力。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的基礎和保證。在2012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安排今年重點工作時強調,要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開展全員崗位大培訓,提高法官服務大局、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意義
(一)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行使司法審判職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強弱,直接關系到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執(zhí)政基礎的穩(wěn)定。在黨中央提出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背景下,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成為司法系統(tǒng)響應黨中央號召和要求的具體體現。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通過司法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已成為共識,因此,只有不斷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才能不斷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
(二)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被寫入憲法,更成為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無可取代,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國進程中能否肩負起應有的擔當。不斷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人民法院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實現自身價值的應有之義。
(三)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人民法院正確行使自身職權的現實要求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凸顯,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利益對立現象逐漸嚴重,我國已進入矛盾突發(fā)期、多發(fā)期。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的處理器,只有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高自身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妥當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分配,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
(四)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解決人民法院現存問題的迫切需要
當前,人民法院以及法官隊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如司法地方化傾向、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能力不高、法官隊伍極少數法官司法能力不強、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必然影響人民法院和法官隊伍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久而久之,更會導致司法權威的下降進而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從這種意義上講,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保持人民群眾對法律和司法的信心,是一件關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大事。
三、影響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原因分析
結合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有以下因素制約和影響著司法能力建設:一是司法體制上的原因導致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得不到全面落實;二是法院管理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的管理制度與司法活動內在的客觀規(guī)律不相適應;三是法官素質方面的原因,部分法官的素質無法適應新時代審判工作。
(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無法得到全面落實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憲法原則,然而,由于人民法院設置和管理體制的原因,導致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與行政管理模式相同,人民法院院長的選人和推薦也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干預;人民法院的辦公經費也由地方財政負擔,人民法院的生存和發(fā)展過分依賴地方,在很多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屈從于地方利益,導致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受到各種羈絆。
(二)地區(qū)發(fā)展不均衡導致部分人民法物質保障不到位,影響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審判權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不發(fā)展不均衡,甚至同一地區(qū)的不同地方經濟發(fā)展也不均衡,加之人民法院的辦公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導致部分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人民法院的辦案經費捉襟見肘,人民法院花費大量精力在解決經費方面,既影響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辦公秩序,也與人民法院自身肩負的職責不符。
(三)人民法院內部管理制度有待優(yōu)化
1. 司法審判管理制度與司法活動的內在規(guī)律不適應。
司法審判管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對司法審判事務進行內部管理而建立起來的一些列規(guī)章制度的總和。司法審判管理制度的設置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的效率高低。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各級人民法院均就司法審判管理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改革,但改革的廣度和深度不一,且改革的實際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仍需實踐檢驗。由于未建立全國性的司法審判管理制度,當前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管理制度仍處于“單兵作戰(zhàn)”狀態(tài),不同人民法院之間司法審判管理制度不盡相同,導致有的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管理工作制度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質量。當前,人民法院內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過分追求指標的錯誤傾向,導致一線辦案法官為了應對考核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最終與設置審判管理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馳。
2.法官的管理制度與司法權的內在要求相悖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guī)定,法官的身份為公務員,其工資待遇、職務晉升等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無異,而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等同于同級人民政府的下屬部門,受制于法官職業(yè)制度的約束,大量法官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職務晉升空間狹隘,工資待遇與其工作量比例失衡,嚴重挫傷了法官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職業(yè)榮譽感,法官職業(yè)不僅未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認可,甚至遜色于部分普通職業(yè)。
四、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應堅持的原則
(一) 堅持黨的領導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領導核心,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必須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進行。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宗旨的具體要求。堅持黨對司法事業(y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是宏觀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非對具體審判業(yè)務的領導,更不是地方黨委和少數黨的領導干部對具體審判業(yè)務的指導。
(二) 堅持司法為民原則
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權是憲法賦予的神圣職權,憲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所以人民法院進行的任何改革行為都不能背離這個目標,都必須以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堅持司法為民原則,首先要堅持便民原則,即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應涉及如何更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活動,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民群眾訴訟活動的成本;其次要堅持利民原則,即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目的是為了更有力地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再次要堅持公平原則,即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應是為了能夠為所有人民群眾提供司法服務,尤其是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勢階層能夠在其應得利益無法實現時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其應得利益。
(三) 堅持全面建設原則
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不是從點、線上著手,而應統(tǒng)攬全局,在做好總體布局的前提下分階段、分條塊進行,既要改善人民法院的物質裝備條件,又要提升法官的司法業(yè)務能力;既要理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又要理順人民法院同行政機關、地方黨委、人大之間的關系;既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又要保證對人民法院司法權的有力監(jiān)督。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目標是通過若干年的改革,大幅提高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確立人民群眾的法治觀點和法治信仰,發(fā)揮人民法院在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社會和諧中的應有作用。
五、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正確理順人民法院同堅持黨的領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即正確擺正人民法院的位置;二是建立和完善保障司法權獨立行使的一整套制度;三是修改和完善法官職業(yè)制度,提升法官職業(yè)水平和職業(yè)素養(yǎng)。
(一)正確擺正人民法院的位置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是國家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正確擺正人民法院的位置,必須處理好人民法院同堅持黨的領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1.人民法院同堅持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
(1)黨領導的具體內容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guī)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是宏觀統(tǒng)籌而不是事事包辦和具體指揮。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是由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決定的,所以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以黨的領導為前提。而黨的領導又須以尊重人民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為原則。具體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應由應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2)什么才算堅持黨的領導
我國的法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體現,根據人民法院的職能要求,只要人民法院和法官忠實于事實、忠于法律,依法裁判案件,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關鍵在于檢驗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審判權,而不是人民法院辦案是否符合一級黨委的意圖。
(3)黨對法院領導的方式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黨在執(zhí)政理念、執(zhí)政思路方面也在與時具進地進行調整,故黨對人民法院的領導也應適時進行調整,應當在尊重法治社會內在要求和審判活動規(guī)律的前提下對人民法院進行領導。黨對人民法院的領導應是黨中央對人民法院整體的領導,而非某一級黨委對其轄區(qū)內人民法院的領導,更非黨的領導干部個人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堅決防止地方黨委和黨的領導干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不當干預。
2.人民法院同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領導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法院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向其報告工作,堅持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題中之義。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領導和監(jiān)督職權,而非人大代表亦非人大內設機構領導個人對人民法院行使領導和監(jiān)督權。現實實踐中,人大代表以行使監(jiān)督權為名,以不當干擾人民法院工作為實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這種現象既影響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又違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意。
3.人民法院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同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均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其監(jiān)督,對其負責。但由于行政權的擴張性和強制性以及司法權的中立性和弱勢性,行政權力尤其是行政首長干預司法權的現象屢屢發(fā)生。少數行政首長甚至把人民法院作為其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這種意識既與法治國家建設理念相悖,也不符合共產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司法權獨立行使的一整套制度
1.改革人民法院人事制度
保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有效方法之一即是改革人民法院現有人事制度,為法官建立獨立于行政編制的公務員序列,并不受地方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改變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關系為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改變法官的選拔和任用程序,對法官的任用、考核、處分、退休機制均進行重新設置,確保人民法院法官不受來自身份關系的困擾。
2. 改變人民法院財政制度
人民法院無法有力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即為人民法院的辦公經費及人員工資受制于地方財政。要確保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權,須改變現有財政制度,人民法院辦公經費應由中央財政專門列支,與地方財政完全脫離,使人民法院在辦案經費、技術裝備、辦案條件、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受地方制約和限制,消除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的后顧之憂。此外,還應建立法官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這既是由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決定的,又是法治國家的應有做法。
(三)修改和完善法官職業(yè)制度,提高法官職業(yè)素養(yǎng)
1. 修改和完善法官的選任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guī)定,擔任法官需符合年滿23周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一條件。橫觀世界各國關于法官任職條件的規(guī)定,我國的法官選任條件確有過于寬松之虞,當然,這與我國法官職業(yè)建立的時間以及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有一定關系,隨著我國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推進,對于法官選任制度的認識也是不斷深入的,故適時對其進行修改自是應有之義。此外,對于法官的選用范圍、專業(yè)要求、年齡限制、職業(yè)經歷等方面的條件也應適時進行修改與完善。
2. 建立專業(yè)法官隊伍
目前我國除了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外,其他人民法院的法官均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內部流動。一般而言,一位法官的職業(yè)生涯均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及執(zhí)行工作。法官在不同審判崗位流動既有開闊思維、提高綜合業(yè)務能力的優(yōu)勢,又有專業(yè)業(yè)務能力提高幅度不明顯、無法適用快速多變的審判實踐需要的劣勢。筆者認為,從提升司法能力的角度而言,建立專家型法官隊伍更是較為理智之選。從此角度而言,在法官初入法官隊伍時,應從其自身實際出發(fā),在進行崗位流動之后,選擇適格自己的審判領域,并力求在此領域深入發(fā)展,有所建樹。
3. 建立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
法官在西方被譽為最接近神的職業(yè),這充分說明法官職業(yè)與其他職業(yè)的區(qū)別之處。從有利于保障法官隊伍中立、公正的角度而言,建立更為優(yōu)厚的法官職業(yè)保障制度自不可言。建立法官職業(yè)保障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經濟保障制度,包括高薪制、薪金不得減少制度以及優(yōu)厚的退休金制度;二是身份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命、調動、辭退、退休等方面作出的保障性規(guī)定,即法官不得隨意被辭退、調動;三是嚴格的懲戒制度,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等故意違反其職業(yè)要求的行為的,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六、結論
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既是一項宏觀工程,又與每個人民法院、每位法官息息相關。在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過程中,既需要從整體上對現有司法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又要求每位法官結合自身實際付諸行動。在依法治國旗幟的引導下,我國的法治建設必然迎來更為絢爛的明天,而每位法官作為這一偉大事業(yè)的見證者和參與者,應當把握住時代賦予的神圣機遇,腳踏實地、兢兢業(yè)業(yè)地為法治國家建設這一偉大使命添磚加瓦、奉獻自我、薪火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