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某訴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房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fā)生變動。合同明確的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即便對合同進行公證,亦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不當然地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案情概要】2002年,劉某與甲公司簽訂抵債協議書,約定用甲公司所購房屋清償甲公司欠劉某的全部債務,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中如另有費用發(fā)生,由劉某自理。該協議辦理了公證手續(xù)。此后,劉某與甲公司簽訂了租房合同,約定劉某將涉案房屋出租給甲公司使用。但甲公司、劉某均未辦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2008年,乙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劉某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并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法院認為,抵債協議書反映的是劉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劉某沒有按照抵債協議書履行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亦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登記。雖然雙方對抵債協議書進行了公證,但劉某并不能因此而自然取得抵債房屋的所有權,故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物權登記和公證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他們所起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公證制度雖然是公證機構對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等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但并不具備公示效力,不改變物權的權屬。而物權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fā)生變動。因此,物權登記對社會公眾具有公示效力。這則案例提醒廣大購房者,合同只是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債權關系,房產登記才意味著你擁有了所有權。因此,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一定要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過戶手續(xù)。否則,即使你實際占有了該房屋,嚴格從法律上講,這房屋還不是你的。萬一登記方一房二賣,將會影響你實現對房屋的權屬。

  2、趙某等44戶與南京某房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如果樓書等宣傳資料關于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則該宣傳資料應認定為是要約,即使出賣人的這些說明和允諾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概要】某房產公司在對外銷售某樓盤時,在售樓處放置的宣傳資料對該樓盤的一些設施作了描述,如9米高的水景大堂,頂層是直升飛機停機坪,31樓是多媒體會議層,16樓是公共餐廳,37樓為俱樂部等。此后,趙某等人分別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對房屋的基本狀況及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雙方合同還對公共配套設施的交付內容、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趙某等人均按約支付了房款,該房產公司亦交付了房屋。因房產公司交付的樓盤與宣傳資料中所描述的大堂、公共餐廳、多媒體會議室和直升機停機坪等公共設施不符,趙某等訴至法院,要求該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本案的宣傳資料中對具體設施的描述是具體確定的,且趙某等人也陳述這些配套設施和設計也是影響他們購房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認為,宣傳資料中的這些描述對于趙某等人決定是否訂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重大影響,該宣傳資料應該成為該合同的內容,該房產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寄語】我們在購房時,常常會碰到這樣的情形,開發(fā)商為了達到宣傳的效果,在媒體廣告或自行印制的售房宣傳資料、戶外廣告中,對所售樓盤的房屋和相關設施做出一些說明和允諾,這種情形在期房的銷售中尤其普遍。但事后,很多美好的愿景都未能實現,這就導致大量糾紛訴至法院。對此,買房人購房時要注意甄別,一是這些宣傳內容如果用語含糊,也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只能認定為是要約邀請,對開發(fā)商不構成拘束力。二是如果這些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且這些說明和允諾會對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房屋產生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可以認定為是開發(fā)商作出的要約,即使沒有載入合同,對開發(fā)商仍然有拘束力。當然,作為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宣傳時也要誠實、誠信,不能忽悠購房者,否則,經濟利益受損事小,商譽受損才是大。

  3、某房產經紀公司訴張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房產經紀公司作為房屋買賣的居間方,應堅持誠信原則,為買賣雙方提供合法的居間服務。因買房人不接受房產經紀公司要求在合同中填低申報價格而導致買賣雙方未能按居間合同約定履行,買房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居間方要求買房人承擔中介費和違約金的訴求不應支持。

  【案情概要】某房產經紀公司(居間方、丙方)、張某(買方、乙方)及蒲某(賣方、甲方)三方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一份,約定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一套,丙方為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并促成交易成功。合同第七條約定了中介費及違約責任。合同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同意過戶時,將裝修費單獨列出,填低申報價格。同日,蒲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但因張某不同意填低申報價格,最終導致該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后該房屋又通過該同一房產經紀公司出售給他人。某房產經紀公司以張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給付中介費和違約金。法院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張某拒絕填低申報價格,而填低申報價格系違規(guī)行為,張某拒絕填低申報價格,不構成違約。在此情形下,經紀公司不但不想方設法促成合同繼續(xù)履行,而是將房屋另行出售,再向張某索要中介費,顯然是不恰當的。故法院依法駁回某房產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房產中介業(yè)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服務業(yè)。為了在競爭激烈的中介市場分得一杯羹,中介機構不斷標新立異,使出渾身解數吸引顧客。與此同時,各種各樣不規(guī)范的操作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房產市場的正常秩序,隨之也產生了大量民事糾紛。本案中出現的填低申報價格的情況現實中并不少見,出現此種情形大多是由于買賣雙方想規(guī)避部分應繳納的規(guī)費。在獲得蠅頭小利的同時,事實上也給雙方當事人和中介公司埋下了諸多糾紛隱患。因此,在房產交易中,我們應當堅持誠信原則,房價是多少就是多少。如實填報,看似多交了規(guī)費,但實際上保證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了糾紛的發(fā)生,從根本上保障了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的利益。

  4、某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訴某物業(yè)公司物業(yè)管理糾紛案

  【裁判要旨】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共有部分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物業(yè)管理(包括前期物業(y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應屬全體業(yè)主所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共有部分進行了經營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案情概要】2002年11月25日,某物業(yè)公司與某開發(fā)商簽訂某小區(qū)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管理期限為2002年11月25日起至業(yè)主委員會成立時止。2007年12月22日,某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并于2008年6月21日致函物業(yè)公司明確與其終止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同時要求物業(yè)公司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經協商,雙方達成了移交協議性質的“移交清單”一份。業(yè)主委員會認為,該移交清單對物業(yè)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間對小區(qū)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沒有涉及,故訴至法院要求物業(yè)公司予以返還。法院認為,雙方的移交協議,明確移交的是2008年上半年的共有部分收益,對于2004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全體業(yè)主和物業(yè)公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在沒有約定情形下,應當依法合理分配。根據公平原則,同時考慮到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即業(yè)主得七成、物業(yè)公司得三成的約定,法院判決,對共有部分的收益,業(yè)主委員會得70%,物業(yè)公司得30%。

  【法官寄語】物業(yè)糾紛是目前較為常見的一類民生案件,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物業(yè)公司服務不到位和業(yè)主不按時繳納物業(yè)費。近年來,因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引發(fā)糾紛也時常發(fā)生。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小區(qū)的公共道路、綠地、樓梯、走廊、樓頂等等。日常生活中,物業(yè)公司往往會利用這些共有部分從事一些盈利活動,并獲取收益。但如何分配這些收益,往往會造成業(yè)主和物業(yè)公司爭論。本案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示范,共有部分屬業(yè)主共同所有,故收益應歸業(yè)主共同所有,但物業(yè)公司為此付出了勞動,因此也應當分得部分收益。需要指出的是,業(yè)主所有收益,根據《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而不是由業(yè)主拿來分的,正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說一句,業(yè)主和物業(yè)公司就好比是住在一個大家庭里的一家人,業(yè)主們希望有整潔的家園和優(yōu)質的服務,物業(yè)公司作為企業(yè)也需要必要的收入才能生存和發(fā)展,也才能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務。因此,業(yè)主和物業(yè)公司和睦相處才是正道,有什么事,希望大家都可以心平氣和地坐下來溝通,消除誤會,這才是我們所想要的“幸福家園”!

  5、馬某等訴某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等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無行醫(yī)資格者在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自行設立的衛(wèi)生服務站內從事診療活動的,應認定為非法行醫(y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作為衛(wèi)生服務站的設立者,應依法對其機構內的非法行醫(yī)者造成的各項侵權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情概要】周某無行醫(yī)資格,以某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名義對外行醫(yī),每月向中心繳納2000元管理費。劉某因患有婦科病到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下屬的新民東路服務站就診,周某用含有砒霜制成的中藥為其治療,后劉某因出現上腹部不適等癥狀入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后查明,新民東路服務站系衛(wèi)生服務中心非法設立。

  馬某等為周某的近親屬,遂訴至法院,要求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馬某等與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達成調解協議,由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寄語】本案的損害后果是令人痛心的,這也折射出了當前醫(yī)患關系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醫(yī)患糾紛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對法官而言,一邊是患者的生命健康,一邊是醫(yī)學科學的健康有序發(fā)展,兩者都很重要。因此,作為患者,當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時應理性維權,像本案的當事人,通過正當的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采用極端的、非理性的方式,如醫(yī)鬧,來解決問題。而作為醫(yī)療機構,也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內部管理,杜絕任何的事故隱患。就本案而言,我們現在已經無法揣測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為何讓沒有行醫(yī)資格的周某來坐診,但這種行為不但違法,更是嚴重違背醫(yī)德的,對此,醫(yī)療機構有著不容推卸的責任。但是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的醫(yī)生都是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都是有著高尚醫(yī)德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而絕大多數的患者都是善良的、有禮有節(jié)的,醫(yī)生和患者之間只要能夠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就一定能為我們的醫(yī)療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畢竟良好的環(huán)境既有利于醫(yī)生用心治療,也更加有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復。

  6、朱某、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訴某集裝箱公司環(huán)境污染侵犯公民權益糾紛案

  【裁判要旨】因生活環(huán)境受到污染侵害的公民、依法成立的環(huán)境保護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等措施,以制止其侵權行為。

  【案情概要】某集裝箱公司在其核準經營范圍以外,未經過企業(yè)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huán)境影響評價,自行增設鐵礦石(粉)貨種接卸作業(yè),并在作業(yè)中造成了鐵礦石粉塵直接侵入周邊環(huán)境和居民住宅;同時,也造成周邊河道和長江水域的污染。朱某等周邊居民以影響其生活為由,多次向該集裝箱公司反映情況,該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消除污染嚴重的現象。朱某等人遂向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信訪反映該污染問題。該聯合會經過勘察,認為該集裝箱公司的該項作業(yè)已經造成周邊環(huán)境大氣污染、水污染,嚴重影響了周邊地區(qū)空氣質量、長江水質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環(huán)境。朱某代表周邊居民與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法院受理后經現場勘驗,作出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實施污染侵害行為的裁定。法院認定該公司增加的鐵礦石(粉)的作業(yè)項目未經有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屬違法作業(yè)。

  其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該集裝箱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該項作業(yè)的立項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行政審批手續(xù),如未獲行政許可,必須立即停止該作業(yè);該公司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必須做到無塵化作業(yè),不得向周邊河流、水域排放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噪聲標準;該公司應定期向法院書面報告其履行該協議的情況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報告。

  【法官寄語】這是全國首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案件的處理也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環(huán)境污染問題是當前備受關注的問題,環(huán)境公益訴訟在理論層面是追究環(huán)境污染肇事者法律責任的有效訴訟路徑,然而環(huán)境公益訴訟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目前也只是處在摸索階段。通過此案,我們希望在全社會都能建立起這樣的意識:僅靠事后的救濟是不夠的,畢竟地球是我們共同的家園,保護環(huán)境需要我們每個人、每個單位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只有這樣才能給我們自己、給我們的子孫后代留一片青山綠水。

  7、朱某、呂某訴某中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調解要旨】學校為了搶奪生源而對學生及家長開出的豐厚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學校應當忠實履行。但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認識到該類教育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的特殊性和新穎性,既注重對學生權益的保障,又要切實防止為取得豐厚的經濟利益而將學生的教育作為交換條件,以及學校之間為搶奪生源而進行惡性競爭。

  【案情概要】朱某系呂某之子,在某中學初中部讀完初中。2007年8月10日,該中學與呂某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朱某進入該中學高中部就讀成為領頭雁,該中學則為呂某提供朱某高中三年的學雜費用,且每月補助300元生活費,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等。協議簽訂后,該中學派人去朱某已就讀的學校辦理退學手續(xù),并支付了退學的相關費用。該某中學在朱某讀書期間提出由呂某先行支付學雜費用,待朱某畢業(yè)后一次性結帳,呂某表示同意。朱某在該中學就讀期間,先后多次獲得國家級及省級大獎。后朱某被復旦大學破格提前錄取。因學校一直未給付協議約定的費用,呂某訴至法院,請求該中學支付朱某高中三年所交學雜費、生活補助費和違約金。經法院主持調解,該中學同意一次性貼補朱某、呂某部分費用,余款朱某、呂某自愿放棄。

  【法官寄語】教書育人,百年大計。近年來隨著對人才重要性認識的逐步提升和學校之間教育質量的競爭,各地學校往往開出極為豐厚的條件來搶奪優(yōu)秀生源。學生既是教育產業(yè)的消費大軍,同時相對于學校又處于弱勢地位,當其權益在受到損害時如何有效保障,是整個社會都需要深思的問題。本案中,學校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應遵照履行,否則,受損的不僅是學校的聲譽,更重要的是,給千千萬萬學生樹立了一個言而無信的壞榜樣。對學校而言,生源的競爭也不能光憑經濟實力,更要靠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量,正所謂身教大于言教,對教書育人的學校來說,要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學生樹立好的典范。

  8、劉某訴某老年公寓服務合同糾紛案

  【調解要旨】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務應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為前提。對于老人在公寓生活中發(fā)生意外傷害所造成的損失,公寓如在其內部管理、合同文本制定及履行服務職能方面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概要】劉某與老年公寓簽訂一份寄養(yǎng)合同,將其父親寄養(yǎng)在公寓處,按自理等級每月交納750元,合同約定,公寓對入住老人摔傷等意外傷害不承擔責任。某日,公寓護工接劉某父親洗完澡后,其父在自行回房時摔倒受傷,經醫(yī)治無效死亡。劉某訴至法院,認為公寓未盡合理看護義務,讓老人獨自上樓,以致老人摔倒并導致死亡,請求判決公寓承擔賠償責任。公寓認為,老人入住時選擇了較低的護理級別卻要公寓進行較高的護理服務,屬加重公寓的責任,老人摔傷致死的損失應由劉某自負。法院通過調查確認老年公寓在內部管理、合同文本制定及履行服務職能方面均存有瑕疵,對該后果負有一定的責任。在此基礎上,法官主動與當事人各方聯系,及時在庭前、庭中、庭后捕捉最佳調解時機,最終以公寓承擔劉某損失的30%調解結案。

  【法官寄語】隨著人口老齡化發(fā)展速度的加快,養(yǎng)老服務機構迅猛發(fā)展。由于直接與養(yǎng)老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養(yǎng)老服務機構未形成質量管理體系,服務技術操作沒有相應規(guī)范,導致養(yǎng)老服務合同糾紛頻發(fā)。本案所涉及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老人在公寓生活中意外傷害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雖然雙方簽訂合同中約定了公寓的除外責任,但該免責條款與法相悖、與理不合,公寓提供的服務應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為前提,法院通過調解讓公寓承擔損失的30%是合適的。

  9、張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及某保險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裁判要旨】產品質量糾紛中,對其責任的認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并適時進行舉證責任的轉換。本案通過鑒定排除了人為因素導致火災的可能,且排除了非產品自身因素導致火災的可能,應認為車主已盡到舉證義務,將產品質量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案情概要】2009年2月18日,張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轎車一輛并支付了車款、繳納相應稅費,同時購買了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2009年2月22日22時52分,該車在停放期間發(fā)生火災,經公安消防大隊認定該車起火原因為前引擎蓋內右側部位電器設備故障引發(fā)。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質量檢驗協會予以鑒定,結論為:被鑒定的事故車輛前引擎蓋內左側部位的電器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法認定。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張某部分賠償款。此后,張某因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因賠償款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現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已經無法認定,但鑒定報告排除了非產品自身因素導致火災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且,汽車作為一種特殊產品,普通消費者、使用者受相關專業(yè)技術知識、實踐能力的限制。對于張某現階段的舉證情況而言,應視為已經窮盡了舉證手段,該汽車銷售公司、某保險公司在相關專業(yè)技術領域,相對于張某明顯處于優(yōu)勢地位,其對產品質量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起火原因與產品自身無關,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產品沒有質量缺陷,應認定原該轎車存在質量缺陷。法院判決該汽車銷售公司和該保險公司應賠償責任。

  【法官寄語】汽車產業(yè)是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yè),并正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yè)。在汽車尚未全面普及的今天,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購買汽車仍然是一種奢侈的消費,但普通消費者又難以了解復雜而專業(yè)的汽車構造,因此,汽車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于車輛的安全性能負有更多的責任。當汽車發(fā)生問題時,普通消費者往往無法準確判斷問題出在什么地方,更難以提供有針對性的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此情況下,法官應當要依法分配舉證責任。本案中,購買者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夠排除事故是人為因素造成,這就使事故原因指向了車輛本身的質量缺陷,因而,應由車輛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事故的發(fā)生不是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就應當承擔賠償的不利后果。

  10、龐某訴某種苗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產品質量糾紛中,產品的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當受害人提出證據證明銷售者對缺陷的存在具有過錯,如果其不能舉證推翻這些證據,就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案情概要】龐某從某種苗公司購買一批毛豆種子后,發(fā)現該品種不開花、不結莢,基本無產量,遂向當地農業(yè)執(zhí)法大隊投訴。執(zhí)法大隊經實地查看后,認定種苗公司銷售給龐某的種子是從外地公司購買,未通過國家審定,也未通過省級審定。因與種苗公司協調無果,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種苗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法院認為,種苗公司將沒有經過審定的毛豆種子出售給龐某,違反了《種子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種苗公司應當返還龐某購買種子支付的價款。種苗公司作為主要經營種子的專業(yè)部門,應舉證證明毛豆種子符合品質標準,其對損害后果不存在過錯。由于其未能舉證證明,法院遂判決種苗公司返還龐某購買毛豆種子的貨款,并根據案情判令種苗公司賠償龐某的部分可得利益損失。

  【法官寄語】本案是一起因產品質量引發(fā)的糾紛,也是一起典型的坑農、害農案件。民以食為天,保障糧食生產安全、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在種子質量糾紛中,種子銷售者相對于普通農民來說,更具專業(yè)優(yōu)勢。因此,在審理種子質量糾紛時,應平衡農民和種子銷售者的舉證能力。當農民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損害后果,銷售者存在過錯后,就應由銷售者提供反證。如果種子銷售者不能舉證,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作為農民來說,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加強證據意識,盡可能固定相關證據,以免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而喪失維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