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積淀著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決議》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突出優勢,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必須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和弘揚好。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將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人民法院擔負著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的重要職責,通過司法裁判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人無德不立,國無德不興。”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訴訟,除了表面的是非曲直,事實爭議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的矛盾,暴露出道德修養的缺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江蘇研究基地將定期向社會發布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案例,解讀案例背后的文化價值和教化意義,從而利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強大的感召力、吸引力和影響力,弘揚社會正氣,樹立時代新風,引導向好、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

案例一:

受恩不報反訟爭 撤銷贈與護權益

裁判事項:

76歲的趙奶奶把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和補償安置款全部贈與孫女,約定孫女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給趙奶奶無條件居住,同時需承擔對奶奶的贍養義務,但孫女拿到拆遷房后對奶奶不聞不問。趙奶奶因身體原因已無法單獨居住,無奈之下搬至養老院生活,將居住的房屋出租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孫女得知后,驅趕租客,并為此和奶奶發生訴訟。孫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趙奶奶心寒不已,她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贈與行為。法院認為,孫女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趙奶奶可以撤銷贈與,依法判決趙奶奶撤銷對孫女的贈與行為。

案例價值:

“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這是中華傳統文化中感恩教育的生動寫照。受陌生人一點小小的恩惠也應當加倍回報,何況是對于親奶奶的似海親恩。本案中孫女在獲得奶奶贈與的房產和補償安置款后,不僅對奶奶不管不顧,還為受贈與的房屋與奶奶對簿公堂。烏鴉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做人應當飲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判決支持老人撤銷贈與行為,是對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譴責,有助于提醒公眾在親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案例來源: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案例二:

惡意貶低英雄烈士遭嚴懲

清明網絡揚正氣

裁判事項:

網絡大V仇某在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賬號“辣筆小球”發布信息,貶低、嘲諷守衛祖國邊關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其點擊量過萬的微博等網絡平臺迅速擴散,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某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認為,仇某發表不當言論,褻瀆了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和榮譽權。法院依法判處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且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案例價值:

“利于國者愛之,害于國者惡之。”愛國主義精神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基因,愛國是一個人的立德之源、立功之本,“沒有國哪有家,沒有家哪有我”。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傳承英烈精神,是弘揚愛國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本案作為該罪入刑后的第一案,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懲犯罪、捍衛英烈名譽的堅定決心,向社會傳遞了“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的強烈信號,而且在網絡空間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了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案例來源: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案例三:

支持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保護環境重民生

裁判事項:

出租車司機小王駕駛的是新能源汽車,準備在租賃的小區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也表示支持。供電部門告知需先由物業公司在申請材料上蓋章。物業公司以小王的車位為租賃而非產權車位、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不予配合,小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小王租賃該車位多年,且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支持安裝,物業公司應予配合,依法判決物業公司在國家電網公司所需的《低壓充電樁自用承諾書》上蓋章,并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相關要求予以配合。

案例價值:

“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生態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體現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本案原告積極響應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和節能減排戰略,長期使用新能源汽車。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綠水青山關乎民本,用之不覺,失之難存。該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司法為民,更弘揚了綠色發展觀中的民本性,對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風尚有促進意義。

(案例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四:

公園打牌突發疾病

牌友應當積極救助

裁判事項:

某日下午,互不認識的孫某和李某等人在公園打牌,孫某在打牌過程中突發疾病倒地,口角流血,呼吸驟停,李某等人未實施救助行為即離開現場。二十多分鐘后有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孫某在被送至醫院途中死亡。孫某家人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李某等人基于共同打牌行為產生了相互扶助、救助義務,在孫某突發疾病時,李某未履行及時合理的救治義務導致遲延救治,李某的不作為行為與孫某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1萬元。

案例價值:

“病人之病,憂人之憂。”中華傳統文化提倡以愛己之心愛人,以仁愛之心助人。俗語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關鍵時刻對他人施以援手,既能解人于危難,又能以善行成就美德。本案中,在孫某突發疾病生死攸關之時,作為牌友的李某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或報警,請求專業人員和機構給予救助,很可能挽救一個鮮活生命。本是舉手之勞,李某卻轉身離去,因對他人生命的漠視而承擔責任。積極救助他人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可能成為法定義務,在特定場合下的不作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有力譴責了見死不救的行為,有助于倡導仁愛助人的道德風尚、弘揚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案例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五:

惡意詆毀他人商譽受懲

損人利己不可取

裁判事項:

“興化大閘蟹”是興化大閘蟹行業協會注冊的集體商標,獲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蘊含了興化當地特有的地理、人文特征。徐某從事螃蟹養殖和銷售,在某音平臺發布視頻,含有缺乏事實基礎的信息,詆毀競爭對手興化大閘蟹質量,對“興化大閘蟹”品牌的商譽造成了惡劣影響,興化大閘蟹協會遂將徐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徐某在大閘蟹銷售的旺季發布缺乏事實基礎的信息,且對興化大閘蟹具有強烈的負面評價,對興化大閘蟹的商品聲譽和品牌信譽造成了損害。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公開發表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興化大閘蟹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案例價值: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義和利的關系上,中華傳統文化素來提倡見利思義,即要求人們在獲利時,一定要考慮此舉是否符合道德標準;在此影響下,也形成了講究公平交易和誠信不欺的中國傳統商業道德。誠信不僅是立世之本,也是立業之基。本案徐某作為同行,在大閘蟹銷售的旺季通過發布某音短視頻惡意詆毀競爭對手的“興化大閘蟹”品牌商譽,損人利己,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既違背了商業道德,也違反了法律規范。本案判決有力制止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力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經營氛圍。

(案例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六:

妨害安全駕駛受懲罰

戾氣斗狠不可取

 

裁判事項:

周某從某汽車站上車乘坐大客車,當車輛行駛至目的地時,周某因下車地點及車費矛盾與駕駛員陸某發生爭執,周某按下車輛控制臺上的按鈕,后扭轉車鑰匙,導致車輛失去動力,駕駛員陸某竭盡全力控制好車輛滑行至前方路邊迫停。法院認為,周某搶控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裝置,干擾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遂依法判決周某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價值:

“和氣致祥,乖氣致戾。”我國是文明古國、禮儀之邦,遇事寬容、禮讓,已成為歷久彌堅的傳統美德。無視法律法規、不顧道德底線,以“斗狠”的方式宣泄怨恨,這種扭曲和危險的社會心理情緒值得整個社會警惕。如果放任縱容、聽之任之,將會導致極端思維盛行、暴力行為泛濫的“破窗效應”。近年來,各地發生的乘客搶奪客車方向盤、毆打司機造成事故發生的事件不時出現,造成了惡劣影響。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該類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打擊此種無視公共安全,不顧大局、以身試法的行為。本案判決告誡人們毋私小惠而傷大體,推動形成良好的言行舉止和禮讓寬容的社會風尚。

(案例來源: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案例七:

為蘇繡作品明確規則

保護原作改編權

裁判事項:

《華清浴妃圖》是曹某出版畫集中的工筆畫。繡娘林某經營刺繡藝術工作室,根據該圖繡制并銷售蘇繡工藝品。曹某以林某侵害其畫作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林某在《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的基礎上,結合蘇繡制品特點和工藝要求,在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動,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蘇繡作品,屬于形成新作品的藝術再創作行為,未侵犯曹某涉案作品復制權,而是對工筆畫作品的改編行為。林某的改編行為因未獲曹某許可,侵犯了曹某的改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依法判決,林某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曹某經濟損失。

案例價值:

“歲月失語,惟石能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義。蘇繡為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蘇繡藝人在創作中要尊重底稿作品的著作權,本案判決明晰了蘇繡繡品與作為蘇繡繡品繡制基礎的底稿畫作之間的關系,在準確界定蘇繡繡品侵犯底稿畫作改編權的同時,充分肯定和保障了蘇繡藝人在蘇繡作品再創作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動,為蘇繡藝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確了規則,有利于進一步推動蘇繡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蘇繡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八:

提供不合條件安置房

撤銷協議并補償

裁判事項:

張某的房屋被納入街道辦項目拆遷范圍,張某與街道辦協商達成協議獲得安置房,該安置房為小區附屬用房,其產權歸開發建設單位或全體業主共有,無法轉移登記至個人名下。由于無法辦理過戶,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街道辦為安置房辦理產權登記。法院認為,街道辦有義務且有能力對用于安置房屋的權屬、用途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以確保安置房屋來源合法、權屬清晰、用途一致,從而保證房屋具備安置條件,而街道辦用不具備安置條件的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對張某實行安置,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書并責令街道辦對張某履行補償義務。

案例價值:

“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 重民本是中華民族的優良政治傳統,為政者要順應民心,心系百姓,關心百姓的心聲、心愿、心念和安危冷暖,尤其要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俗語說,“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簡單直白地表達老百姓對為政者最基本的要求和期盼。本案街道辦未落實調查核實責任,將不具備安置條件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實乃糊弄百姓。本案判決有力譴責了此種漠視群眾利益的行為,警示政府工作人員切實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案例來源: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案例九:

多次故意不接管幼子

構成遺棄罪獲刑

裁判事項:

陸某與妻子離婚,經法院調解,4歲的兒子由陸某撫養。后陸某多次將兒子故意棄置在幼兒園、學校、公安派出所、地鐵站警務室等場所,導致孩子無人照顧,在公安派出所吃住累計30余天。陸某經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后仍累教不改,檢察機關指控其犯遺棄罪。法院認為,陸某對其年幼的兒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嚴重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構成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孩子由母親撫養。

案例價值:

“子不教,父之過。”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代代傳承,家庭教育在其中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生而不養,養而不教,何以為家!教養子女不僅是家事,也是國事。未成年人的父母,無論是離婚或分居,都有教養孩子的義務。本案被告人多次將幼子棄于幼兒園、學校、派出所、地鐵站等地,經老師、民警勸說,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毫不顧及幼子的安危冷暖,更不言對其子稚嫩心靈的傷害以及性格塑造、社會心理所造成的巨大影響。該案判決向社會警示:逃避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刑罰的制裁。(案例來源: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

盜竊變壓器觸電身亡

應自行承擔責任

裁判事項:

吳某伙同他人多次在拆遷工地盜竊部分電線桿內的鋼筋和電線桿上角鐵等物件。某日,吳某實施盜竊時,發現施工工地距地面約3米有一臺變壓器,臺架上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攀爬、高壓危險”,他爬上架子行竊時觸電身亡。吳某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121.6萬元。法院認為,案涉變壓器架置高度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標準,且臺架上設置安全提示標語,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變壓器為高壓危險物品,仍冒險攀爬對變壓器上的配件實施盜竊,該行為不僅觸犯國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險而不顧,應自行承擔責任,被告供電公司對吳某盜竊觸電致死的后果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崇正義是中華民族的重要道德傳統和根本價值追求。“義”乃“人之正路”,只有守住這個根本,才能獲得正當的利益。反之,沒有正義作基礎的利益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本案吳某貪不義之財,置法律和生命危險于不顧而冒險行竊,為此觸電身亡,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請,向社會傳遞了正確義利觀,既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助于弘揚社會正氣,絕不助長不義之舉。(案例來源: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