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王春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間,被告人王春林作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職工數月工資,仍將被告單位賬戶內累計109萬余元的資金轉入其私人賬戶,并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出逃柬埔寨及國內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職工因欠薪而發生集體罷工。2012年10月勞動部門兩次依法向被告單位及其股東發出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指令,但被告單位在指定期間內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單位共拖欠88名職工工資合計人民幣93萬余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春林被公安機關抓獲。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春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及被告單位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4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陳現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被告人陳現龍系無錫市錫山區羊尖鎮泉龍制衣廠(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人。2012年,被告人陳現龍在經營泉龍制衣廠期間,拖欠115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77萬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陳現龍采用轉移生產機器設備、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勞動報酬,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

  2013年1月31日,陳現龍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親屬代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勞動報酬,得到工人的諒解。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現龍以轉移資產、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歸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5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陳現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韓云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被告人韓云峰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在經營常州廣豐涂裝設備有限公司、常州宇恒涂裝設備有限公司和武進區橫山橋富凱達美辦公設備廠期間,對上述三個企業的職工工資支付采用預支生活費年終結算的方式。2012年12月4日,為逃避巨額債務,韓云峰攜妻借口出差棄廠逃至黑龍江哈爾濱市藏匿,造成上述三企業無人經營管理,工人因欠薪恐慌停工。截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韓云峰累計拖欠三企業80名職工工資共計200余萬元,勞動部門分別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二次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其到期未支付。

  2013年1月9日,韓云峰被公安機關抓獲。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云峰身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9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韓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沈玉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09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沈玉昌承建了大豐市南陽鎮園區服務樓等多處土建工程。2012年1月19日,沈玉昌在未支付吳干兵等40余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316萬余元的情況下,攜帶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34萬元及存有人民幣79萬余元的銀行卡逃匿,導致勞動者無法與其聯系索要勞動報酬。勞動部門分別于2012年3月、6月、8月向其發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拖欠勞動報酬的指令書,其仍未按期支付。

  一審宣判前,大豐市南陽鎮政府、大豐港經濟開發區委員會從沈玉昌的工程款中支出276萬余元對其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予以部分清結。

  大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沈玉昌以轉移財產、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宣判前,相關政府部門用沈玉昌的工程款支付了所欠的大部分勞動報酬,取得部分勞動者的書面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5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沈玉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五、范建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1年4月,被告人范建培私刻“江蘇華能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207項目部合同專用章”與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簽訂“100萬噸高速棒材生產線”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范建培在按合同約定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05萬余元,后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造成上百名工人到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鬧事,后由興鑫公司墊付工人勞動報酬人民幣100萬余元。

  灌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建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達105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2年9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范建培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