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劉某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案——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彰顯司法公平正義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日凌晨,劉某酒后起意奸淫她人,遂在其租住的小區尋找作案目標。凌晨3時許,劉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小麗(化名,女,歿年5歲)睡覺的北側臥室,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刺小麗頭頸部等處,后又對小麗實施奸淫,并用手捂壓、卡扼小麗的口鼻、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劉某又實施了暴力傷害小麗家人及搶劫財物的行為,并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當日17時許,劉某乘坐出租車在回老家準備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并殺害幼女,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劉某還構成搶劫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可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鑒于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對劉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某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厲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絕不手軟,特別是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本案中,劉某酒后起意奸淫他人,隨意選定作案目標,凌晨進入他人住宅對年僅5歲的女童實施奸淫、殺害等惡性犯罪行為,挑戰了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劉某判處并執行死刑,是嚴格公正司法、彰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二、王某某聚眾斗毆案—— 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助力少年圓夢大學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被告人王某某(男,時年17歲)與徐某某(另案處理)因瑣事發生糾紛并相約斗毆。被告人王某某糾集他人與徐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到體育館處進行斗毆,被告人王某某一方人員見萬某某手持刀具,便逃離現場。當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與對方再次相約斗毆,斗毆過程雙方均持棒球、鋼管、木棍等工具相互毆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輕傷及輕微傷。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結伙參與持械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糾集多人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基于本案犯罪事實及情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減輕處罰。經社會調查,認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往往有心智發育尚不健全、法制意識淡薄、自控能力差等多方面原因。因此,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們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本案中,法院經社會調查發現,王某某系某校高二學生,成績中等偏上,學習比較努力。本次犯罪系因其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哥們”義氣一時沖動,糾集他人參與持械聚眾斗毆,致使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案發后,王某某一蹶不振,學習成績一落千丈,喪失了繼續生活的信心,產生了輕生的念頭。法官在了解王某某的心理狀況后,第一時間對王某某進行了耐心教育和心理輔導,并多次聯系心理疏導員為其進行心理疏導,鼓勵其重振生活、學習的信心。在法官的耐心疏導和幫教下,王某某重新燃起學習的熱情,2019年以優異的成績被某本科院校錄取,偏航的人生重回正軌。

 

三、焦某等人強制侮辱案——落實雙向保護原則,依法懲治少年欺凌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早晨,被告人焦某(女,時年17歲)等人因瑣事與被害人楊某某(女,時年15歲)產生矛盾,遂糾集被告人徐某某(女,時年16歲)欲教訓楊某某。當天上午,焦某誘騙楊某某至某酒店房間,被告人焦某、徐某某以楊某某欠錢為由,以暴力手段強迫楊某某脫光衣服并拍攝照片及視頻等方式對楊某某進行侮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徐某某結伙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侮辱被害人楊某某,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基于本案犯罪事實及情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強制侮辱罪,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幾年,已有多起未成年少女之間的惡性欺凌案件被報道,成為輿論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少年欺凌問題關系到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也牽系著社會的敏感神經,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貫徹落實雙向保護原則,在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同時,更要落實好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少女欺凌案件,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瑣事即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暴力毆打、強迫脫衣、拍攝裸照等惡劣的欺凌行為,雖然兩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但考慮被害人亦是未成年人,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情節,法院對其二人均予以定罪判刑,在有效維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其他欺凌者進行震懾警示。

 

四、陳某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積極推進綜合治理,建立健全防范機制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陳某以同學、同鄉為紐帶,先后籠絡被告人秦某、胡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秦某、胡某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在陳某糾集下,發展多名未成年人為一般成員,共同實施了多起包括組織未成年女性在KTV進行有償陪侍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數罪并罰對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別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被脅迫、利誘、欺騙、參與、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偶有發生,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極大危害社會和諧穩定。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對嚴厲打擊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行為提出明確要求。本案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惡勢力犯罪案件。案中所涉及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常年盤踞在鄉鎮學校周圍,以曾因犯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陳某為頭目,被告人秦某、胡某為重要成員,吸收已輟學、無家人監管的留守未成年人為成員,針對未成年人實施了多起嚴重違法犯罪。人民法院對本案被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黑惡勢力,堅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本案審結后,為有效治理娛樂場所有償陪侍亂象、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裁判法院就此案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專門向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文廣旅游局發出司法建議并得到積極回應,有效建立健全了防范打擊機制,推動形成了多部門協同配合的社會治理網格。

 

五、于某訴網絡游戲公司合同糾紛案 —— 引導網絡公司強化社會責任,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基本案情】

13周歲的于某實名注冊了網絡游戲用戶賬號,玩起了付費網絡游戲。2020年2月至4月間,于某在家上網課期間,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于某用自己實名認證的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向游戲運營商H公司一次性充值100元,向T公司累計充值15000元。同年6月,于某父親獲知此事后,向H公司、T公司申請退款無果,于某父母以于某的名義起訴游戲公司。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13周歲的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或者與其智力、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于某玩付費網絡游戲,多次充值累計15000余元的行為,既不屬于純獲利益的行為,也不屬于與其智力、年齡相適應的行為,且事后未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故該行為無效,被告游戲公司應將充值返還。同時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對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經法官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工作,開庭前,被告H公司、T公司主動將于某的付費如數退還,并對未成年人付費服務作出了限制性設置,于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隨著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網絡游戲企業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設有網絡保護的專門章節,對網絡環境管理、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具體規范,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同時也希望借此案例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過度消費等不良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絡環境。

 

六、李某訴某舞蹈工作室健康權糾紛案——全面完善權益保障,護航孩子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2010年出生)從4歲起即在某舞蹈工作室接受中國舞教育培訓。2017年6月17日,被告某工作室舞蹈教師程某安排原告李某等四名學員示范下腰動作,李某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仰面摔倒在地,先后出現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癥狀。程某及原告母親即幫助原告舒緩身體疼痛。當晚,李某父母發現原告雙腿無法站立,即送至醫院治療。經鑒定,原告李某系因意外事故致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經治療后遺留截癱,雙下肢肌力0級伴大、小便功能障礙,構成一級殘疾。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雖然被告某舞蹈工作室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范圍主要為舞蹈培訓,但該工作室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被告的經營者程某系中國舞蹈家協會的注冊舞蹈教師,具有中國舞蹈家協會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在對原告進行舞蹈培訓時,應當知道原告作為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相關動作可能存在損害風險,但其在原告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原告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的嚴重后果。對此,被告某舞蹈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練習舞蹈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項目,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原告參加舞蹈培訓時,對原告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原告在舞蹈培訓過程中導致的上述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舞蹈培訓工作室應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的70%,共計113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本案系一起幼兒在舞蹈培訓機構學習舞蹈時被嚴重侵害健康權案件,美好的花季,卻因一次動作導致截癱的嚴重后果,這樣的案件令人心痛至極。因此,我們發布這一案例,希望能夠及時提醒廣大家長,孩子參加任何培訓項目必須要結合自身生長發育實際情況,要事先充分了解相關風險,避免盲目跟風。更是希望通過此案警示社會上各種培訓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對兒童健康成長的保護義務,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七、依法變更李小某監護人案件——多部門聯合救助,合力幫扶困境兒童

【基本案情】

李小某(2007年出生)的父母未登記結婚,父親李某于2016年12月去世,母親身份信息不詳且下落不明。李小某自父親去世后一直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后爺爺于2017年去世,李小某一直與奶奶生活。由于李小某家庭經濟條件差,加之奶奶年齡較大,對其照顧力不從心,故鄰村的姑姑李某某經常給予照顧。為了李小某的健康成長,在法院與婦聯關愛特殊群體法治宣傳活動中,李某某與丈夫王某某了解到可以變更監護權,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撫養、監護李小某。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小某本人亦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表示希望指定李某某、王某某擔任其監護人。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了解到李小某的父親已去世,其母親身份信息不詳且下落不明,且李小某自父親去世后一直由奶奶(被申請人)及姑姑、姑父(二申請人)撫養,事實上已形成較為穩定的撫養關系。現因被申請人年齡較大,無力撫養李小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從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長角度考慮,一致同意由申請人李某某、王某某撫養監護李小某。二申請人具備撫養條件,且李小某本人亦請求指定二申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指定申請人李某某、王某某為李小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不僅是家庭、學校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案系人民法院及當地婦聯在關愛特殊群體活動中發現的案例。法官在走訪后,結合此前的民政部門針對“困境兒童”的福利政策,即與當地民政部門進行了對接。但政策享受的條件之一是兒童需要有具體的監護人。為此,人民法院會同婦聯共同指導,通過法律程序確定李小某的監護人。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還征求了當地村委會的意見,并在尊重李小某真實意愿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法院及時與婦聯、民政部門進行了對接,民政部門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為李小某辦理了相應的困境兒童救助手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八、高某訴婦幼保健院履行出具出生醫學證明職責案——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切實保障新生兒權利

【基本案情】

高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5年8月在某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子,婦幼保健院出具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表上登記了高某、朱某的身份信息。2016年9月,高某與朱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隨高某共同生活,判決書中載有朱某的身份信息。2018年1月,高某向婦幼保健院申請為其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因在孩子命名上存在矛盾,朱某拒絕配合提供其居民身份證原件。高某便提交了《分娩證明》、民事判決書等材料以證明朱某的身份信息。婦幼保健院認為高某未能提供孩子父親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不符合辦理條件,未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高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婦幼保健院履行為其子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新生兒命名是其監護人的義務,不得隨意拋棄和濫用;當新生兒父母無法就新生兒姓名形成一致意見時,需要考慮新生兒的成長條件、受撫養及教育情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綜合選擇確定為新生兒命名的主體。在新生兒母親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新生兒父親身份證原件的情形下,如能提供載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書,應當視為具有與身份證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醫療機構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證原件為由拒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法院最終判決責令婦幼保健院為高某之子出具母親為高某、父親為朱某的《出生醫學證明》。

【典型意義】

出生醫學證明是醫療機構依據《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對新生兒的權利義務具有重大影響。實踐中,由于新生兒父母尤其是離婚后的父母雙方就新生兒姓名不能協商一致,致使其中一方拒絕提供身份證原件的情形時有發生,醫療機構便據此拒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進而影響了新生兒辦理戶籍、入學等事項。本案裁判通過準確厘定為新生兒命名的行為屬性及在僵局情形下的處理規則,順應了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理念,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將權利保護置于更為優先的地位。案件判決后在當地政法委組織下,法院、公安、衛健委等單位,專題研究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中的實際問題,進一步統一和明確了簽發條件和程序,不僅充分保障了新生兒及時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權利,而且有效規范了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