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

上市公司預重整、庭外重組、庭內重整、預重整引導人

基本案情

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生產運營全面停滯,連續兩年虧損,面臨退市風險。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申請破產重整。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請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報告,中南文化在無錫中院指導下啟動了旨在銜接庭內重整的庭外重組(以下稱預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請法律顧問擔任預重整引導人,進行債權申報、資產審計評估、招募投資人等工作,并圍繞重整計劃草案的核心內容起草重整預案,同年9月10日、11日分別召開了預重整債權人會議、出資人會議,高比例通過了重整預案。

在此過程中,無錫中院指導預重整引導人取得債權人及出資人的相關承諾,確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夠延續至重整程序。11月24日,無錫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12月25日批準重整計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首例上市公司經過預重整進入重整的案件。

一是充分發揮預重整程序試錯功能,提升庭內重整程序啟動的精準度。考慮到上市公司重整應當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門檻條件以及上市公司公眾性與破產重整不可逆性,無錫中院指導中南文化先啟動預重整程序,將庭內重整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提前暴露和解決,充分論證重整可行性,以便對是否受理重整作出精準司法判斷。

二是充分運用社會中介的專業力量,搭建庭外預重整與庭內重整的橋梁。無錫中院依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相關要求,在全國首創預重整引導人制度,指導中南文化自主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擔任預重整引導人,運用專業力量主持各方協調、招募重整投資人、制作重整預案,為庭內重整順利進行打下堅實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預重整程序節約司法資源的功能,推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破產領域的運用。預重整引導人的做法具有銜接庭內和庭外程序的市場機能,能夠將大量庭內重整的工作前移,又通過債權人和出資人出具承諾的程序設計將相關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內重整中使用,大大節省了司法資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后31天即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成為全國審理用時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為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在市場化破產領域中的運用塑造了成功樣本。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

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關鍵詞

實質合并重整、租賃經營、專家設計經營方案、兩輪遴選、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等十二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申特系公司)曾系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擁有員工3000余名。2014年來,公司因各種因素,一直處于經營混亂、管理無序的狀態。截至2019年底,公司負債高達220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企業幾乎無法維持正常經營。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溧陽法院)依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申特系公司中的五家公司破產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經查明,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過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資產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溧陽法院于同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實質合并重整。重整過程中,溧陽法院構建“1+N”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引入行業安全專家組建安全生產保障團隊,創新啟用租賃經營模式保障企業持續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創新設計了投資人兩輪遴選程序,最終擇優引入一家民營企業500強企業為重整投資人。

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溧陽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于11月16日裁定批準申特系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12月16日,溧陽德龍高端不銹鋼熱軋項目簽約儀式在江蘇省中關村高新區舉行。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因時因勢落實“六穩”“六保”,通過實質合并重整實現公平清償、實體產業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被評為江蘇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中,溧陽法院積極構建“1+N”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并采用實質合并重整方式,在關聯企業嚴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提高企業重整效率。

本案還引入行業安全專家組建安全生產保障團隊,創新啟用租賃經營模式保障了企業持續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重整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和平穩推進的大前提;創新設計兩輪遴選模式,既滿足了以“價高者得”實現債權人可償債資金的最大化,又實現了企業由高污染、高能耗煉鐵、煉鋼長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綠色、環保、智能不銹鋼短流程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蛻變。

 

本案從審理到批準重整計劃僅用時六個月,是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挽救和促進市場主體再生,服務“六穩”“六保”,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溧陽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

江蘇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

疫情防控、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信用修復、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蘇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宇公司)是一家擁有多項高級資質和專利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由于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流動性危機,磐宇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通中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鑒于磐宇公司的市場準入資質屬于稀缺資源,單純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難以最大限度實現企業價值和債權人利益,經與債權人溝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南通中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準磐宇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響,磐宇公司按期執行重整計劃受到重大影響,與此同時,醫用口罩防疫物資一度十分緊缺,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時緊急許可磐宇公司生產醫用防護口罩,使其成為南通市區唯一一家生產N95醫用防護口罩的企業。為了保障防疫部門醫用口罩的有效供給,同時避免重整計劃不能按期執行導致公司被宣告破產,南通中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延長磐宇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后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磐宇公司于2020年2月復工,日生產N95口罩2至3萬只。此后,南通中院又與南通市發改委、工信局積極協調修復磐宇公司相關信用問題,為磐宇公司取得生產原料提供了保障,并為企業成功重整創造了新的機遇。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避免疫情影響導致企業重整失敗,并支持防疫物資生產的典型案例,入選2020年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債務人應嚴格執行重整計劃,但因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原重整計劃無法按期執行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變更重整計劃。本案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遇到新冠疫情這一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法院依法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導致重整失敗而轉為破產清算,喪失挽救企業的機會。同時,面對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重重困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案件審理中法院與政府協調聯動機制作用,協調處理好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既為破產企業進一步順利執行重整計劃奠定了良好基礎,又維護了重整企業生產醫用防護口罩等防疫物資的生產能力,適應了抗疫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四

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

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許可恢復營業、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網絡債權人會議

基本案情

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剛松公司)是一家研發、生產防護服裝、醫用紡織品的企業,2019年12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剛松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緊缺物資。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同年1月28日,吳江法院復函許可剛松公司恢復營業。2月7日,剛松公司正式投入生產,日平均生產口罩7萬余只,均由屬地政府定向采購用于疫情防控。

隨著剛松公司的復產,其重整價值日益顯現。2月25日,根據債務人申請,吳江法院裁定剛松公司自即日起進行重整。在已有意向投資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承諾的情況下,為提高重整效率,吳江法院指導管理人以該意向人承諾的4000萬元償債資金制作有保底清償率的重整計劃草案,根據該托底金額測算,普通債權清償率可由清算狀態下的7%提升至16%。同時,為實現重整投資的充分競爭,草案規定管理人將在吳江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以執行該重整計劃的“重整投資人資格”為標的物,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價4000萬元,出價最高者將被確定為重整投資人。3月12日,剛松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吳江法院破產審判“銳破”系統線上召開。經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獲得通過。次日,吳江法院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同年4月26日,經過40次出價、35次延時,“重整投資人資格”以4880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普通債權清償率由清算狀態下的7%提升至24%。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吳江法院于9月4日裁定終結剛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全國法院首例許可具有防疫物資生產資質的破產企業恢復營業的案件,是借鑒“假馬”競標規則,創新適用“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確定重整投資人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一是準確理解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基礎上,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許可剛松公司恢復生產防疫物資,維護債務人營運價值的同時,助力疫情防控。二是充分發揮重整制度功能,適時轉換破產程序,并在已有投資人承諾出價的情況下,借鑒“假馬”競標規則,通過網絡公開拍賣的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兼顧了重整價值和重整效率,為中小型企業重整投資人的選任提供了有益借鑒。三是運用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成果,采用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降低了破產成本。

該案以受理清算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后在債務人出現重整價值后,于債務人宣告破產前轉入重整,自受理重整申請至批準重整計劃用時17天,至最終以網絡拍賣方式確定重整投資人也僅用時62天,生動詮釋了破產審判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的發展方向。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五

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

跨境破產、破產主程序、管理人身份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據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船發展公司)的申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裁定受理舜船發展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發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舜船發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權,為確定該對外股權投資價值,及時對該股權變價處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發送了書面函件,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沒有得到回復,股權處置工作難以推進。在南京中院指導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請,請求認可舜船發展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認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等。經過聽證,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簽署命令,認可我國破產主程序及破產管理人身份。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舜船發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項上予以協助。

典型意義

在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大背景下,“引進來”及“走出去”的企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沖突與矛盾,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的合作,對于依法妥善化解國際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中國破產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進建立跨境破產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應。這既是南京破產法庭在跨境破產領域的新嘗試,也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創新舉措。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破產法庭)

 

案例六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

關鍵詞

民營船企、繼續營業、協調聯動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口岸公司)創立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注冊資本110000萬元,曾系國內十強民營造船企業、泰州國家級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業之一。該公司年造船能力超過200萬載重噸,是首批進入工信部《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白名單”企業,也是江蘇省唯一一家獲得軍品“四證”的規模民營船企。2019年以來,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資金鏈斷裂、公司停產,涉訴涉執案件200余件,債權人到期債權近25億元。2020年5月,企業生產經營全面癱瘓,職工上訪不斷。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向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港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原企業清算組為重整管理人,決定準許該企業繼續營業。同年10月17日,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并順利通過。10月21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經多方協調,優先債權、勞動債權、稅收債權得到全額保障,小額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比例從22.02%提升至31.85%。重整計劃正有序推進,現已實際交付船舶2艘、續建5艘、新接9艘,訂單總額近6億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營船企破產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業在地區和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船舶制造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船舶制造企業一旦破產,對社會穩定影響巨大。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70余日即實現破產重整,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作為、高效審判的司法擔當。

一是充分發揮司法保護職能,積極溝通船方,確保軍用船、民用船訂單的承接和生產;迅速對接全國各地法院,解決多條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難題,確保如期交付,訂單價格約4300萬美金。

二是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優勢,與政府各部門形成合力,妥善處理2800余名工人上訪事件,重新錄用職工500余名,切實維護地區社會穩定。

三是保障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數家銀行金融債權6.84億元,避免地區金融等級降級風險;妥善化解涉國有融資平臺債務糾紛,最大限度減輕國有資產損失。

四是培育企業“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業“軍品四證”生產資格,確保地區船舶產業生態健康穩定。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

 

案例七

江蘇翔盛粘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

預重整、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江蘇翔盛粘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冊資本45800萬元,是一家以粘膠短纖維、棉漿粕的生產、銷售和熱電聯產為主的化學纖維制造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斷裂,于2017年11月停止經營,1600多名在冊職工處于待崗狀態。

2018年初,為盤活翔盛公司資產,提升資產價值,保障后續破產程序順利推進,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宿豫法院)就破產清算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向政府匯報,后當地市委、市政府牽頭成立了40余人的工作組,對翔盛公司的債權債務、資產狀況、環保安全等問題先行調查核實。經清理,翔盛公司負債總額近70億元,資產總額約15.9億元,嚴重資不抵債;同時翔盛公司存在環保、消防、排污許可等12項安全問題。另,翔盛公司的核心經營價值是年產22萬噸粘膠合規生產證照和發電業務許可資質,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競買人是否能夠取得上述證照、資質,直接影響意向投資人的引進和資產價值的提升。為此,工作組多次會辦,充分論證先行解決了上述安全隱患及證照、資質辦理等問題,消除了投資人的顧慮。

2018年7月16日,宿豫法院裁定受理了債權人對翔盛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清算過程中,法院與投資人多次對接洽談,指導管理人擬定了切實可行的清算方案,最終破產財產以14.21億元被成功競買,為評估價的89.3%。競買人順利取得年產22萬噸粘膠合規生產證照,成為全球最大的粘膠制造商。同時為當地政府貢獻稅收逾2億元,解決了450名原職工的就業問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的典型案例。破產受理前,人民法院積極爭取市縣兩級政府支持,相互聯動形成合力,對企業破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逐一梳理并予以解決,大大提升破產財產價值,增強投資人信心,保證了后續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推進。

破產受理后,人民法院對引進投資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匯報解決,并指導管理人擬定切實可行的清算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順暢運行,不僅使企業實現涅重生,也為當地財政帶來實際效益,是破產審判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動體現。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案例八

江蘇美嘉綠能地毯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

府院聯動、分類掛拍、協調讓渡、項目招引

基本案情

江蘇美嘉綠能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嘉公司)是一家以生產低端地毯為主的制造型企業,因產品逐漸被市場淘汰,導致企業停產、投資人“跑路”。該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案件共14件,兩次公開拍賣均因無人報名參拍,導致資產無法變現。該企業負債10278萬元,涉及65名債權人,經審查屬于“僵尸企業”,符合“執轉破”條件。2019年1月23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建湖法院)裁定美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該案審理過程中,為促成拍賣成交、提高處置效率,建湖法院積極探索適用資產分類掛拍方式,依法對企業動產、不動產分開拍賣,考慮部分動產年久失修且屬于淘汰設備,遂對企業動產也采用分類分項掛拍方式,最終促成企業資產成功變現。為妥善解決職工工資與社保等問題,建湖法院組織管理人與銀行及投資擔保公司反復溝通協商,并與建湖縣人社局溝通會商,促成該破產企業欠付職工工資與社保費用等相關矛盾妥善解決。

該案系“執轉破”案件,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變價方案到競賣成交后房產過戶,僅用時一個多月,原“僵尸企業”閑置土地90余畝、低效廠房約3萬平方米有效盤活。此后,建湖法院又促成總投資7億元的光伏科技項目成功引入并順利投產,2020年項目一期實現開票銷售19億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地方法院通過破產審判淘汰落后產能、推動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建湖法院充分運用“執轉破”制度化解執行積案,同時探索適用資產分類分項掛拍方式,依法快速盤活企業閑置土地、低效廠房與設備,使有限的閑置資源得以發揮最大作用。

同時,建湖法院還積極延伸破產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項目招引,促成全球新能源500強企業、新能源全球競爭力100強的公司在建湖投資,新上的高效太陽能組件及配套項目,屬于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產出、高質量、高效益的產業,真正實現了“騰籠換鳳”,為助力縣域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了示范樣本。

(建湖縣人民法院)

 

案例九

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鎮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

綠色發展、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移除有害物

基本案情

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明公司)、鎮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泰公司)是兩家位于江蘇省揚中市的新型材料生產企業。

近年來,受環保監管政策收緊、行業競爭加劇以及自身盲目擴張、經營不善等因素影響,兩家企業先后進入破產程序。兩家企業遺留下來大量環境有害物,其中,佳明公司存放有危化品472瓶(每瓶500ML)、危險廢物10.5噸、固體廢物605噸,昆泰公司存放有危化品29.3噸。上述物品存放地點距離長江僅400多米,破產企業的環境有害物處置稍有不慎,就可能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

為此,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揚中法院)受理佳明公司、昆泰公司破產清算案后,在了解到兩家企業存在大量危化品和固廢物并有可能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后,第一時間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并會同相關部門就環境有害物對長江沿岸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要求管理人擬訂處置預案,積極協調聯絡自然資源和規劃、環保、公安等政府部門,明確職能分工,依法高效有序開展危化品和固廢物移除工作,確保處置工作合法合規,積極協調屬地公安機關做好危化品處置監管工作,由屬地派出所出動警力,對處置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并錄像,確保移除、處置過程不發生污染事故,避免對長江沿岸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產審判中貫徹綠色原則的典型案例。破產審判,不僅只是淘汰落后產能、推動轉型升級,還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揚中法院把保護長江生態環境擺在破產審判的優先位置,加強府院協調聯動,全程指導、幫助、監督管理人開展危化品、危險廢物、固體廢物處置工作,通過安全、合法、低成本的處置,取得了保護長江沿岸生態環境和保障債權人利益相統一的良好效果。揚中法院的相關做法還被寫入了2020年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揚中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徐州市鵬順運輸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關鍵詞

安全生產排查、危險品處置、府院聯動

基本案情

徐州市鵬順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順公司)系徐州地區規模較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主要從事易燃易爆液體、酸性腐蝕品及堿性腐蝕品的運輸及批發業務。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及化工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導致資不抵債。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賈汪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鵬順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件受理后,賈汪法院及時指導管理人對鵬順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經對企業停運的52輛運輸罐車系統排查后,發現其中6輛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停運前未對罐體進行滅危處置。經溯源追查,該6輛罐車最后一次運輸物質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苯”。苯屬高危化學品,處置不力極易引發爆炸等事故,而上述罐車露天存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車輛停放位置又為工業集聚區,周邊企業眾多,且車輛因缺損嚴重無法移動,一旦罐體開裂導致泄露將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罐體的無害化處理工藝極其復雜,需專業危廢品處置機構在指定場所實施,費用高昂,而破產企業無現金資產,不具備支付能力。

有鑒于此,賈汪法院立即啟動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主動向區政府報告,積極尋求專業滅危處置支援。該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協調各聯動單位召開專題調度會,確定由區環保局扎口處理滅危處置事項,屬地政府提供滅危處置資金,安監局全程監管,法院協助配合的工作方案。后經專業機構對罐體殘液濃度檢測后,轉運至專業處置場所處置。經各方努力,罐車罐體內殘存的高危化學品得以安全清除,不僅排除了破產企業重大安全隱患,而且還掃清了資產處置中的一大障礙。目前,上述危險品運輸罐車已全部處置完畢,高價變現,政府墊付的滅危資金作為破產費用也已全部清償,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保障破產企業安全生產的典型案例。2020年上半年,江蘇法院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安全生產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發現了破產企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諸多容易被忽視的風險和問題。經過專項行動,不少法院建立起了破產審判安全生產常態化防范機制,將安全生產意識貫穿破產審判始終。

本案中,賈汪法院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作用,形成破產企業安全生產防控工作合力,針對破產企業危化品的實際情況,積極主動尋求安監、環保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制定專業化的處置方案,有效化解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通過政府先期墊付資金,使得破產企業危化品得到及時、專業的處理,也為后期處置破產企業資產提供了便利條件,破產資產得到高價變現,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一

江蘇新馬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延長和解執行期限案

關鍵詞

破產和解、延長執行期限

基本案情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都法院)在審理江蘇新馬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馬公司)破產清算案中,新馬公司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協議草案經由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1....。2.供應商應付款僅對本金作全額清償,清償時間自2018年開始,2018年度按應付款本金總額的10%償還,2019年按應付款本金總額的15%償還,2020年至2022年每年度按應付款本金總額的25%依次償還;新馬公司可提前償還該應付賬款。3.基于對新馬公司經營狀態的監管,由破產管理人指定審計機構每年度對新馬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直至債務還清。”之后,江都法院啟動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為新馬公司重新生產經營做好信用修復、資產解封、稅收優惠、引入資金等前期準備。2018年3月,新馬公司恢復生產后,當月開票銷售額達1700余萬元,4月開票銷售額達4000余萬元,企業生產經營逐漸步入正軌。2018年度和2019年度,新馬公司均按和解協議約定清償了債務。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復工時間延遲,影響了生產進度。同年6月,因更換損壞設備及完善環保設施,企業停工一個月。上述因素導致新馬公司2020年1月至10月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大幅減少。新馬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江都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將原定和解方案執行期限延長6個月,并提供專項審計報告。同年12月23日,江都法院作出裁定,將原定和解方案執行期限依次延長6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延長破產和解協議執行期限的典型案例。

《意見二》要求,對于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但債務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協商予以變更。其中,僅涉及執行期限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裁定,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江都法院根據管理人提供的新馬公司專項審計報告,結合破產企業受所在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影響程度、新馬公司收入下降幅度以及新馬公司前期和解方案執行情況等,兼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準確把握相關精神,依法裁定將和解方案執行期限延長6個月,給受疫情影響的新馬公司以喘息機會,最大限度維護債務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實現了對疫情下困境企業的保護和拯救,以及對債權人實體權利的最佳保障。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二

周某個人債務清理案

關鍵詞

個人債務清理、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清償計劃

基本案情

周某因經營不善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吳江法院將其唯一住房執行后,其個人仍有110余萬元債務無力清償。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吳江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經審查,周某已與妻子離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父母均已年滿70周歲且無收入來源,目前租房生活,每月打工收入約6000元;周某所負債務是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非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且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無妨害訴訟、規避執行的行為。同年3月10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個人債務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債權申報期間,共6名債權人申報債權,經審查認定債權數額為1538933元。

5月12日,吳江法院主持召開周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均表示無異議;周某承諾,其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并將積極履行債務清償計劃,定時向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通報全體債權人,自愿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債權人會議隨后一致表決通過了周某提交的清償計劃。根據該清償計劃,周某將在兩年時間內分期支付13萬元,加上執行已分配款項,債權人清償比例可達28.26%;清償計劃執行完畢滿兩年后,周某未予償還的債務免除,并恢復其信用。同日,吳江法院裁定批準該清償計劃,終止周某個人債務清理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省內審結的首例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一是扎牢審查受理關口,明確以“誠實而不幸”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為實施對象,并優先從被執行個人中進行篩選。

二是以執行和解、參與分配制度為依據,借鑒企業破產相關制度,開展管理人指定、債權申報核查、財產調查等工作。有個人收入且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債務人,制作債務清償計劃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三是賦予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免除債務的效力,實現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效果。

四是在公共信用平臺公示清償計劃、信用限制,接受社會各界對債務人的監督。

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為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動的實踐樣本,也為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的社會氛圍起到先導、啟蒙作用,同時可以大大縮小執行終本程序的適用范圍,讓執行終結程序回歸客觀、真實與科學。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三

蘇州國華科技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關鍵詞

預重整、自治規則、簡潔高效

基本案情

蘇州國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位于蘇州工業園區的技術型企業,注冊資本4000萬元,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IT產品開發、銷售;計算機系統集成;科技信息咨詢,并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等。近年來,國華公司因經營不善,加之對外擔保導致負債累累,被諸多債權人提起訴訟及強制執行。為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債權人、意向投資人、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達成一致,向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園區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園區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登記并根據各利害關系人的一致推薦指定了臨時管理人。

預重整期間,在園區法院指導下,臨時管理人協助利害關系人制定自治規則,起草預重整方案等。預重整方案表決通過后,各方一致同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園區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園區法院于同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后,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各表決組全票同意,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5月7日,園區法院裁定批準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整個重整程序歷時45天,實現了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從0.23%提高至19.32%,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地方法院落實 “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要求、推行預重整制度的典型案例。園區法院配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進,通過科學甄別、精準施策,積極運用預重整制度,高效清理債權債務關系,使企業經營危機得以化解,形成各方共贏的良好局面。

本案中,園區法院加大指導力度,促使臨時管理人協助各方充分協商,在綜合各方意見、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等基礎上,共同擬定預重整自治規則,對信息披露、臨時管理人、債權審查、審計評估機構、禁反言規則等作了明確規定,為各方提供行為規范和指引。該自治規則有效保障程序高效推進,彰顯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突出預重整市場化談判、法治化約束的特征。同時,園區法院立足區域創新聚集地和高質量發展前沿地,注重提升服務意識,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挽救企業的新路徑,縮短案件審理周期,優化企業破產環境,為園區營造世界一流營商環境提供高質量司法保障。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案例十四

陳某訴江蘇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關鍵詞

破產衍生訴訟、破產債權確認、超過強制執行期間

基本案情

陳某曾受聘于江蘇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晨公司)任副總經理職務,年薪25萬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萬元欠據。后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決春晨公司給付陳某工資100萬元。春晨公司于2017年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同年11月10日,陳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100萬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告知陳某其申報的債權應編入普通債權表。陳某遂向一審法院訴請確認100萬元為職工破產債權并優先受償。

管理人在一審訴訟中發現陳某未在規定時間內就相關判決申請強制執行,遂作出債權申報審查結果變更告知書,對其申報的破產債權不予確認。一審法院釋明后將債權申報審查結果變更告知書一并納入一審訴訟審查處理。一審法院認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予確認。管理人第一次告知行為是放棄對陳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審查,是對該債權的重新確認,其將案涉債權確認為普通債權后又作出不確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破產企業高管工資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遂判決,確認陳某對春晨公司享有職工破產工資債權為90462元,其余債權909538元編入普通債權。

春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淮安中院)提出上訴。淮安中院經審查認為,管理人將案涉債權編入普通債權表僅是債權的審查程序,非為對債權的最終確認;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超過強制執行期間不作為破產債權。管理人在訴訟中發現案涉債權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遂作出對該債權不予確認的變更通知,是勤勉盡責履職,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的表現,非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對于破產債權的審查確認,企業破產法規定有層層遞進的審查、核查和確認程序,管理人編制債權表、將其編入普通債權僅是債權的審查程序,并非對債權的最終確認。破產債權確認的衍生訴訟則具有終局性的實體審查和確認效力,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管理人有權將其不作為破產債權。

本案還突顯了管理人在企業破產處置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管理人履行職務時既要維護債權人利益,也要維護債務人權利。如果管理人對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債權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不加審查,或不知要審查,實為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影響破產程序的公平公正。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