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刑罰遏制毒品犯罪作用,體現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的原則立場,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網絡銷售制毒物品案件、吸毒引發的惡性犯罪案件、未成年販賣毒品案件等,以增強全社會拒毒、防毒、禁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堅定決心。

 

  一、陽桂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陽桂華指使其妻李金(另案處理)向賈明(另案處理)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4克,賈明付給李金人民幣3000多元,后李金將該款交給陽桂華。同年425日,陽桂華攜帶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從深圳開往揚州的長途汽車。266時許,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區葛塘下車,后乘出租車前往南京市建鄴區長虹路后街小區,在小區門口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陽桂華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11121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陽桂華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3006.5克,認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決定判處被告人陽桂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法院于20131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367日裁定核準。

  (三)案件評析:對于既實施運輸毒品行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積極,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權利終身。

 

  二、葉美欣販賣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7月,溫友州(另案處理)與朱成挽(另案處理)聯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并約定由溫友州攜帶甲基苯丙胺到江蘇省徐州市進行交易。后溫友州在廣東省陸豐市碣石鎮從被告人葉美欣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并乘車攜帶該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當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連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處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425.5克,經鑒定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2.5%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3221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葉美欣販賣甲基苯丙胺1425.5克,認為其構成販賣毒品罪,決定判處被告人葉美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省法院于2013828日作出核準原審判決的裁定。

  (三)案件評析:對于販賣毒品數量大,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全部毒品被收繳的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三、戴新祥販賣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4月至2012424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新安鎮灌南賓館、教育局家屬區西側巷口等地,多次將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黃平、劉忠研吸食,共計販賣毒品55.27克。20124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權在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虹橋附近以人民幣19200元的價格將約48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被告人戴新祥。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戴新祥販賣毒品55.27克,認為被告人戴新祥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認定被告人徐宏權販賣毒品48克,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三)案件評析: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吳萬明等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3月,被告人吳萬明、闞少輝商議買賣羥亞胺,由吳萬明找貨源,闞少輝找買家。吳萬明通過陳龍剛(已判刑)從殷作兵(另案處理)處購買了19件(按每件25千克交易)計475千克羥亞胺。闞少輝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網名叫誠信交易的中介(身份不詳),后者同意替闞少輝聯系羥亞胺的買家。被告人葉秀春應其在加拿大的兒子葉舟要求,為葉舟在國內購買羥亞胺。葉秀春聯系了被告人陳彪,讓陳彪為其尋找羥亞胺貨源。陳彪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誠信交易,由此與闞少輝就買賣羥亞胺取得聯系。自20116月至7月期間,葉秀春、陳彪分5次從吳萬明、闞少輝處購買8件計200千克羥亞胺;從闞少輝及網名鹽酸羥亞胺的人處(身份不詳)購買2件計50千克羥亞胺。武漢人袁浩(另案處理)從闞少輝及網名鹽酸羥亞胺處購買2.5件計62.5千克羥亞胺;從吳萬明、闞少輝處購買了3件計75千克羥亞胺,因當場被查獲而未遂。綜上,吳萬明非法買賣羥亞胺19件計475千克;闞少輝非法買賣羥亞胺15.5件計387.5千克,其中5件計125千克未遂;葉秀春、陳彪非法買賣羥亞胺10件計250千克,其中2件計50千克未遂。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萬明、闞少輝、葉秀春、陳彪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數量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萬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闞少輝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葉秀春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彪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多名被告人之間通過網絡銷售制毒物品--羥亞胺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分子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上可謂花樣翻新、新招不斷,而通過網絡這種新手段進行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隱蔽性較強,不易查證,因此為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這種涉毒作案方式往往涉案人數多、涉毒數量較大、跨區域作案特征明顯、交易往往較為簡單方便因此危害性也更大、查證較難,因此對于這種利用網絡從事涉毒犯罪的行為務必從嚴打擊,防止泛濫開來。

 

  五、李東販賣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10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東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城市亭湖區都市名流商務賓館等地先后2次向他人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計1克,并被公安機關查獲其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計11克。

  (二)裁判結果:被告人李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本案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

  (三)案件評析:本案案情雖比較簡單,但具有典型性。本案被告人李東曾因涉毒被行政處罰三次、刑事處罰一次,可謂屢教不改,雖然其系零包販毒交易,但社會危害性較大、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對此法院予以了充分考慮,在量刑時予以從重處罰,以達到懲罰犯罪、防止再犯的效果。打擊毒品犯罪,不光要注重大案要案,對于零星的販毒也應當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

 

  六、邵文兵販賣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3月至201110月,被告人邵文兵、張傳云在鹽城市鹽都區龍崗鎮張廣富汽車租賃門市、鹽城市鹽都區龍崗鎮蠶絲廠家屬區等地,先后15次向張廣富、劉春明等人非法銷售冰毒4.9克。其中被告人邵文兵參與作案15起,非法銷售冰毒4.9克;被告人張傳云參與作案1起,非法銷售冰毒0.5克。

  (二)裁判結果:一審認為被告人邵文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三)案件評析: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分子,嚴厲打擊累犯、再犯等主觀惡性大、危害嚴重且具有多次販賣、向多人販賣等情節的犯罪分子,保證禁毒斗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七、謝某某販賣毒品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2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謝某某(199561日生),伙同趙某(另案處理)以零包販賣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氯胺酮。案發后,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謝某某及趙某,并從被告人謝某某隨身攜帶的物品中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3.356克,隨后在被告人謝某某及趙某住處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65.604克。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3822日作出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氯胺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謝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決定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案件評析:被告人謝某某初中未畢業即輟學在家。因其父母平時忙于生計,對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加之其交友不慎,法制觀念淡薄,從而走上犯罪道路。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表示以后會改過自新,其家長也表示以后將對被告人嚴加管教,被告人謝某某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具備在社區幫教的條件,建議法庭對其判處非監禁刑。法庭考慮以上情況對被告人謝某某判處刑罰并適用緩刑,彰顯對未成年犯罪人積極挽救、教育、改造的態度。本案被告人因交友不慎,缺乏管教而走上販毒犯罪道路,具有警示意義。

 

  八、劉波容留他人吸毒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波于20113月至5月間,在如皋市鼎好賓館、江南客棧賓館、銘雅居賓館、泰和賓館等處,先后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共計19人次:

  1.被告人劉波于20114月的一天,在如皋市鼎好賓館內,容留高尉、薛朋林、郝亞運吸食冰毒。

  2.被告人劉波于2011425日至56日間,在如皋市江南客棧賓館9510號房間內,先后容留陳恒春、郭峰俊、周海峰、高尉、薛朋林、季馬龍、馮廣艷吸食冰毒。

  3.被告人劉波于201158日至9日間,在如皋市銘雅居賓館8308號房間內,先后容留高尉、周海峰、薛朋林、陳恒春、郭峰俊、申愛兵吸食冰毒。

  4.被告人劉波于20115月的一天,在如皋市泰和賓館內,容留高尉、周海峰、馮廣艷吸食冰毒。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2510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決定判處被告人劉波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案件評析:被告人多次在其居住的賓館內容留他人吸毒,為多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為吸毒違法行為逃避打擊提供了幫助,侵害了國家毒品管制制度,而且放縱他人吸毒給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客觀上助長了毒品的泛濫和傳播,嚴重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另外,被告人多次在賓館、娛樂機構等營業場所內容留吸毒,具有典型性,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九、王扣強放火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2011524日晚,被告人王扣強在租住地江蘇省蘇州市原金閶區彩香二村66幢二單元202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將點燃的煙頭扔進被子,并離開現場,從而引發大火,致使該樓部分住戶被封困,并造成該樓302室樓面部位樓板級火災損傷,202室樓面部位樓板b級火災損傷,202室內的物品被燒毀,部分住戶的空調外機受損。期間,該幢二單元602室住戶鄒志勇、莫嬌翼為逃生墜樓身亡。經精神醫學鑒定,被告人王扣強系精神活性物質(冰毒)所致精神障礙,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212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放火罪判處被告人王扣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法院于2013615日裁定核準死緩刑判決。

  (三)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被告人吸毒而引發的重大惡性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扣強曾因犯罪服刑,但刑滿釋放后并未洗心革面,選擇正確的人生道路,而是深陷吸毒泥潭,越陷越深,終釀大禍。被告人王扣強于案發當日吸食完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就想一把火把所有的東西燒掉,于是其點煙并將香煙扔進被子里,看著被子著火并且越來越大,而后離開。火災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和兩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后果。正是吸食毒品讓被告人王扣強喪失理智,產生放火的念頭并實施了放火犯罪的行為。

 

  十、樂燕故意殺人案    【裁判文書】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樂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撫養,十六歲左右離家獨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11月樂燕育有一女李夢雪(歿年2歲,生父不詳)。2011年起樂燕與李文斌同居,20123月育有一女李彤(歿年1歲)。樂燕身為被害人李夢雪、李彤的母親,在李文斌于2013227日因犯罪被羈押后,依靠社區發放的救助和親友、鄰居的幫扶,獨自撫養兩個女兒。樂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兒,2013417日,因樂燕離家數日,李夢雪由于饑餓獨自跑出家門,被社區干部及鄰居發現并將兩幼女送往醫院救治,后樂燕于當日將兩女接回。樂燕在其因未盡撫養義務,曾致兩幼女因饑病被送醫的情況下,仍于20134月底的一天下午,將兩幼女獨自置于其住所的主臥室內,留下少量食物、飲水,用布條反復纏裹窗戶鎖扣并用尿不濕夾緊主臥室房門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離家不歸。樂燕離家后曾多次向當地有關部門索要救助金,領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樂,其明知兩幼女在無人照料的情況下會饑渴致死,直至案發仍未曾回家。2013621日,社區民警至樂燕家探望時,通過鎖匠打開房門后發現李夢雪、李彤已死于主臥室內。

  經法醫鑒定,兩被害人無機械性損傷和常見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據,不排除其因脫水、饑餓、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二)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于2013918日作出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案件評析:被告人長期吸食毒品,沉溺于毒品難以自拔,怠于履行其作為母親的撫養義務,導致其兩名幼女因長時間無人照料饑渴致死的人間慘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