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國豹、王繼闖等集資詐騙系列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以時下房地產等熱門投資項目為名,利用公眾理財逐利心切的心理,許以高息利誘,采取口口相傳方式,大量吸納資金,前期尚能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返還部分投資者資金,一旦資金鏈斷裂,將造成投資者血本無歸。】

  2009年初至20116月間,被告人石國豹成立個人獨資公司,以投資開發房地產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萬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為誘餌,采取口口相傳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備償還能力,仍然置巨額資金風險于不顧,仍先后非法向王繼闖等人向社會大量吸納資金,后潛逃。石國豹非法集資合計人民幣約19億余元,其中用于經營不足1億元,歸還本息合計9.6億余元,案發時3.5億余元未能返還。

  20109月至20116月間,被告人王繼闖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經營賓館、投資房地產等為名,以給付高額利息或承諾給付回報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約3.1億元。其中0.67億余元用于經營活動,大部分集資款被其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在無法保障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放貸給他人、用于個人高檔消費等。至案發時,尚有1.6億余元未能返還。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豹、王繼闖等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6月分別判處石國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王繼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10月核準了對石國豹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

 

  二、王福林、胡朋集資詐騙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假借外省公司之名,掩蓋身份,針對中老年群體,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等旗號,以訂立協議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2009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陽市盛鑫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業務員在街面上選擇中老年人分發傳單或邀請券,以聽保健講座、發放小禮品為名邀至公司或參加公司的宣傳會,虛構種植小茴香替代煙葉,投資環保產業等事實,承諾返還年利率13%-18%的高額利息,誘使被害人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并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從20098月至2010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騙,金額達人民幣260.212萬元。集資款項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傳等開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約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資金用途,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29月判處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贓款發還被害人。

 

  三、葉進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名,以退休人員為主要對象,以開設講座、老傳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超高額年息,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存款。】

  20113月至20124月期間,葉進輝伙同他人,以公司名義,招聘多名業務經理,通過開設講座、老客戶介紹新客戶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以年息24%的高額回報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員吸收資金,達人民幣920萬元,案發時,尚有828萬余元沒有歸還。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進輝伙同他人,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7月判處被告人葉進輝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款人民幣一萬元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四、張朝、羅鵬等5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設立快樂家園公司,針對老年人自身養老問題,以公司規范化經營和產業前景為名,虛構養老投資項目、謊稱高息回報、簽署投資協議,騙取和吸收老年人投資款。】

  20118月,被告人張朝提議與被告人羅鵬、徐金共同設立快樂家園公司。20119月至20121月間,張朝、羅鵬、徐金采用虛構養老投資項目、謊稱有高額利息回報等方法,并招聘業務員通過散發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先后從86名被害人處騙得投資款計人民幣194萬余元,支出利息等費用0.28萬元。其中張朝、徐金參與騙得集資款194萬余元,羅鵬參與騙得148萬余元。20122月,被告人李彥君在張朝明確告知其公司停辦的情況下,伙同徐金以五五分成所吸收的資金方式,采用上述手法騙得9名被害人集資款16.68萬元。

  201111月至20121月間,被告人李彥君、吳玉軍在受雇快樂家園公司期間,負責培訓和督促業務員,采用散發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養老投資項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等方法,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人民幣149萬余元。其中,李彥君參與金額為149萬余元,吳玉軍參與金額為136萬余元。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朝、羅鵬、徐金、李彥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李彥君同時還與吳玉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結伙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4月判處張朝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羅鵬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徐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李彥君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吳玉軍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資金,按比例發還相關被害人;尚未追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五、晏金牛、左圣等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在公司的合法經營過程中,以企業自身所經營的造船等業務項目需要資金為由,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口口相傳、登報宣傳等方式,承諾高利還本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066月至20115月間,揚州市金牛船業有限公司以造船需要資金為由,在被告人晏金牛的決定下,在南京設立駐寧辦事處。被告人左圣、李敏標、鞏翠蘭作為駐寧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采用口口相傳、登報宣傳等方式,承諾按半年息8%-15%的利率還本付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012萬余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未能返還。被告人張麗華明知揚州市金牛船業有限公司駐寧辦事處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仍為其從事會計事務。其中,晏金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012萬余元;左圣參與1012萬余元;張麗華參與1392萬余元;李敏標參與675萬余元;鞏翠蘭參與212萬余元。

  儀征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晏金牛、左圣、張麗華、李敏標、鞏翠蘭作為揚州市金牛船業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29月判處晏金牛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萬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六、朱建美集資詐騙案    【裁判文書】

  【標會又稱打會,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民間信用融資行為。但在高利驅使下,民間標會出現了惡性膨脹,由過去小規模、親友之間互助互惠的集資逐漸演變成擴展到社會層面的一種單純金錢游戲;標會的資金由過去主要用于投資經營、應急需要轉變為流轉于各標會之間賺取高額利息,或投入高風險行業乃至賭場的牟取暴利犯罪。被告人在明知自身無資金應會和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采取高息競標得會、給付高額利息等手段騙取行會會員資金,致使巨額集資款不能返還。】

  20066月至20107月間,被告人朱建美明知自己無資金應會且得會后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處理)先后參與姚東等63人所請的312個會,并在會上采用以會標的30%-80%的高額標子得會的手段,在泰興黃橋地區騙取會員行會資金共計人民幣1307萬余元。朱建美將所騙資金用于應會,購買房屋、汽車、高檔消費等。至案發時,尚有1136萬余元未能歸還。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建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4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建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七、陳松林、陳必時等1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借設立投資公司或者成立合作社的名號,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下,招納吸儲員,通過公布利率、對外宣傳的方式,以高于銀行利率定期還本付息的承諾,制作信托單、存單、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經營金融業務,向社會非法吸收資金。】

  200910月,被告人陳松林設立投資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長。200911月至20123月,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批準下,陳松林在公司設立營業窗口,招聘吸儲員,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規定的吸儲任務。為擴大吸儲規模和范圍,陳松林于20101月起在各地陸續設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謝云海、馮建平、陳照君等為分公司實際負責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截止案發,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2324人,金額8175萬余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37萬余元。

  大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松林、陳必時等1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陳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陳必時等14人系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7月判處被告人陳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陳必時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其他案犯也分別被判處二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罰金;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贓。

 

  八、盛開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間,以實際存在資金短缺困難為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采用本人直接宣傳和請中間人介紹的方式,以支付高額利息并按期還本付息為誘餌,大量吸收公眾資金。】

  20098月至20115月間,被告人盛開道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間,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采用本人直接宣傳和請中間人介紹的方式,以支付月利率3%-15%不等的高額利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累計達4000余萬元。盛開道將吸收的資金部分用于建筑工程,部分用于支付高額集資利息,部分用于購置房產、高檔轎車以及個人消費,致使大量集資款不能返還。盛開道于2011515日逃匿外地。其中,已查明盛開道非法集資的26戶集資款合計為2429.5萬元。

  盱眙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盛開道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承建建筑工程中,為解決資金短缺困難,公開向社會上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1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盛開道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盛開道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九、張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自己開辦投資公司,以與外省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的形式,以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為融資理由,在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下,通過雜志廣告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大肆宣傳良好的投資前景,許以高額利息大量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20111月至20117月間,張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開發海南三亞山海房地產等項目融資為由,通過雜志廣告等宣傳資料及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并許以月息6%、每六個月為還款周期的高額利息,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先后與400余人次簽訂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6800余萬元。截至案發前,張靜已向部分投資人支付了本息900余萬元,其他大量資金無法收回,給投資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靜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情況下,仍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7月判處被告人張靜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凍結的贓款予以追繳,由凍結機關發還被害人;已查扣的被告人財產責令其予以退賠,由扣押機關發還被害人。

 

  十、胡建華集資詐騙、趙愛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裁判文書】

  【被告人假借自己經營金融專業領域的承兌匯票貼現或開辦的工廠需要周轉資金為由,許以高額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大肆騙取或者吸收他人資金。】

  2009年起,被告人胡建華以其經濟實力雄厚、經營承兌匯票貼現賺錢或其開辦的工廠需要周轉資金為由,以支付月息3%-8%的高額利息的手段,騙取汪宜芳等5人共計人民幣405.5萬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歸還78萬余元,余款327萬余元被其用于賭博或揮霍。與此同時,胡建華通過趙愛國或與其一起,以其經濟實力雄厚、經營承兌匯票貼現賺錢為由,許以月息3-8%高額利息,由趙愛國吸收他人存款823萬元,交于被告人胡建華。期間,胡建華、趙愛國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歸還44萬余元,其余款項778萬余元被胡建華賭博或揮霍,之后逃匿。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建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趙愛國以支付高額利息為條件,向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趙愛國吸收公眾存款與胡建華構成共同犯罪,對二被告人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4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胡建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趙愛國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