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麻某某故意殺人、強奸案

二、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羅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四、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公益訴訟案

五、谷某某等人訴輝田超市生命權糾紛案

六、王某與某貿易公司跨境股權轉讓糾紛案

七、拉扎斯公司訴三快科技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倪某某訴區政府要求撤銷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案

九、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大吉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高誠5”輪訴前扣押案

 

麻某某故意殺人、強奸案

(一)基本案情

199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麻某某在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院校園內,發現被害人林某獨自在教室自習,即上前搭訕。遭林某拒絕后,麻某某持鐵棍將林某暴力脅迫至該教學樓天井處,強行與林某發生性關系,期間因遭到林某反抗,麻某某用鐵棍多次擊打林某頭部。后因擔心罪行敗露,麻某某將林某拖至教學樓外,將林某頭朝下投入窨井后蓋上井蓋,又將林某的書包、書本、衣物等隨身物品投入旁邊另一窨井內。作案后,麻某某因形跡可疑被校衛隊隊員盤查時逃離現場。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體在窨井內被發現。經鑒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合并溺水引起機械性窒息而死亡。2020年2月23日,麻某某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麻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朱某某(林某母親)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麻某某提出上訴。

2021年1月1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麻某某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要堅持公正司法,發揮司法斷案懲惡揚善功能”。28年前南醫大女生被殺案,多年來一直備受社會關注。隨著2020年初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被害人家屬和社會大眾對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公正裁判、嚴懲犯罪分子、回應社會關切具有極高的期待。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嚴守證據裁判規則,全面審查事實證據,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精準適用法律,解決了因發案時間較長引發的一系列重點、難點問題,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麻某某死刑。人民法院以實際行動莊嚴宣告正義終將實現。該案裁判兼顧天理國法人情,是司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懲治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犯罪的生動實踐。

 

仇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跡被報道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某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住處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250余萬),先后于當日上午10時29分、10時46分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晚22時許,仇某某在南京市建鄴區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蘇0105刑初1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一、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二、被告仇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和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宣判后,被告人仇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百年來不懈奮斗偉大歷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詩的縮影和代表,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動力。

近年來,一些歪曲歷史、詆毀英烈的網絡違法行為,污濁網絡環境,受到強烈譴責。本案是刑法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后,人民法院以該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全國首案,在定罪量刑、裁判說理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方面為準確適用該罪提供了重要參考。

被告人作為“網絡大V”,詆毀、貶損英勇犧牲的戍邊官兵,不僅損害英雄烈士的人格權,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損害了公共利益。本案裁判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英烈合法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有助于營造崇尚英烈、愛護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本案裁判再次向社會重申,“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任何歪曲真相、抹黑英烈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羅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黃某某組織數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國等地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根據職能設立業務、技術、后勤、后臺服務等多個部門。其中,業務部門負責尋找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潛在被害人)并拉進微信聊天群,按照預設的詐騙話術發送信息、開設直播平臺,由詐騙集團成員在微信群內扮演“老師”講授股票知識、扮演“股民”虛構投資獲利情況,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誘騙被害人在詐騙集團控制的虛假平臺進行投資。后臺服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發來的被害人轉賬截圖等信息,核查錢款到賬情況,并通過地下錢莊將錢款非法占有。為隱瞞真相,后臺服務部門根據被害人匯款情況將對應數據錄入虛假平臺,使被害人誤以為錢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資平臺上的賬戶;根據被害人的提款申請,后臺服務部門還會視情返還少量款項。待被害人大量投進錢款后,由技術部門調整虛假投資平臺的參數,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臺的錢款全部虧損的假象,讓被害人誤以為系投資失敗造成虧損。該犯罪集團使用上述手段共詐騙被害人6億余元。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羅某、王某、施某等19人先后加入該犯罪集團下設的后臺服務部門。被告人羅某系后臺服務部門的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系后臺服務部門的骨干成員,負責安排代理和接單人員對接等工作,被告人施某等17人根據安排分別負責錢款統計、客服、接單等工作。另有兩名被告人系地下錢莊人員,明知羅某等人實施詐騙,仍將銀行卡提供給羅某等人使用,并將詐騙所得錢款進行轉移。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羅某、王某在柬埔寨接受詐騙集團相關上級人員安排實施網絡詐騙活動;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羅某、王某等人同樣接受安排在蒙古國繼續實施網絡詐騙活動,后被蒙古國警方查獲。被告人羅某、王某共參與詐騙174196830.48元,其他被告人參與詐騙數額幾十萬元至九千多萬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某等21人明知犯罪集團組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積極參加,參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0)蘇0612刑初72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羅某等3名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18名被告人亦判處了相應刑罰。

羅某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依法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事關改革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黨中央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落實打防管控措施,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形勢依然嚴峻,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變化快、迷惑性強,且有組織犯罪特征明顯,危害嚴重。本案被告人所涉的“10.30”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系列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2019年10月29日,蒙古國警方在其首都烏蘭巴托市抓獲了790余名中國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并將其中759人移交我國。經公安部統一部署,該案由我省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截至2021年底,該系列案件先后訴至我省八個市16家基層法院,共分為66件案件,其中43件案件的459人已被依法定罪處罰,其余案件尚在審理中。

在該系列案件的處理中,審理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予以嚴懲,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強決心。同時,通過集中公開宣判、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強法治宣傳,努力提高人民群眾防騙意識和能力,為推進更高水平平安江蘇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樂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融致新公司)是“樂視TV”智能電視的經營者。2019年3月16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江蘇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費者的投訴,反映樂融致新公司銷售的智能電視存在開機廣告且不能關閉,江蘇省消保委隨即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江蘇省消保委集中約談了包括樂融致新公司在內的多家市場占有率較高的智能電視經營者,要求按期整改。

經過集中約談,部分智能電視經營者先后向江蘇省消保委發送整改情況回復函,但樂融致新公司遲遲未整改。為維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江蘇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樂融致新公司在銷售智能電視時以顯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費者存在開機廣告,并提供一鍵關閉開機廣告功能。

訴訟中,樂融致新公司陳述,其已經提供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是在15秒開機廣告剩余5秒的時候出現一鍵關閉窗口。江蘇省消保委主張,樂融致新公司應當在智能電視開機廣告播放的同時提供一鍵關閉廣告功能,即在開機廣告播放時可以立即關閉、隨時關閉。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生產和銷售的智能電視加載了開機廣告,消費者開機后會自動播放15秒左右的廣告,直到最后5秒時才彈出一鍵關閉窗口,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降低了消費者觀看電視的體驗,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蘇01民初62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為其銷售的帶有開機廣告的智能電視在開機廣告播放的同時提供一鍵關閉功能。樂融致新公司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智能電視廠家有權播放開機廣告,但必須保障消費者拒絕接收商業信息的選擇權;智能電視生產者,也是開機廣告的經營者,應按照法律規定設置一鍵關閉功能,確保在播放開機廣告時消費者能夠即時、徹底地關閉廣告,而不能設置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技術障礙。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蘇民終2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樂融致新公司對新生產的智能電視機設置了即時一鍵關閉功能。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因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引發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第一起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終審判決的案件。本案不僅直接關涉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間接影響數十家智能電視生產企業的利益,還可能對于未來智能電視行業的發展產生引導作用,是當前數字經濟下不同民事主體間權利沖突的縮影。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一方面認可智能電視經營者播放開機廣告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強調播放開機廣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設置一鍵關閉功能,維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合理確定了權利邊界和行為界限,平衡了各方利益沖突,為服務保障構建充滿活力的消費市場環境,規范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貢獻了司法智慧。

 

谷某某等人訴輝田超市生命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歲的谷某在崇川區輝田日用品超市(以下簡稱輝田超市)購物時,口袋里放了兩只雞蛋未結賬便欲離開,因被超市員工發現并攔下詢問,谷某便返回超市內。但在將兩只雞蛋悄悄放回超市置物柜后,谷某卻突然倒地。超市員工立即撥打110報警,亦有群眾對谷某進行心肺復蘇。救護人員及時趕到超市進行急救,并將谷某送至南通市中醫院搶救。谷某后因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死亡原因推斷為心肌梗死。谷某某、杜某系谷某親屬,提起訴訟要求輝田超市對谷某的死亡后果承擔50%賠償責任,共計381742元。

(二)裁判結果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蘇0602民初3758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原告谷某某、杜某的訴訟請求。谷某某、杜某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輝田超市作為谷某某不當行為的直接利益方,其員工的勸阻方式和內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內,不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合法的自助行為。谷某倒地具有突發性,超市員工難以對其身體狀況進行判斷,且已經及時處理并施救,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據此,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蘇06民終18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受害者遭受人身傷害甚至喪失生命等嚴重后果的,即使相對方沒有違法行為,部分裁判也會從照顧弱者、緩和矛盾的角度出發,酌定相對方補償受害者,但這類裁判在效果上往往存在較大爭議。

本案旗幟鮮明地宣示,公平責任不應成為“和稀泥”的法律依據,任何人都不能將自身應承擔的風險轉嫁他人,不是所有損害都應由他人來賠償填補,損害發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從平衡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的角度,重申了杜絕結果責任主義的價值導向,符合民法典有關公平責任的規定精神。

本案二審庭審經中央電視臺等40余家媒體、平臺直播,1300萬網友在線觀看,得到廣大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人民法院通過本案裁判,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眾采取合法、適度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引領了誠信、友善、文明的社會風尚。

 

王某與某貿易公司跨境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為拓展境外鋼材市場,蔣某等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某貿易公司,以該貿易公司名義在埃塞俄比亞投資設立某鋼鐵公司,并已取得境外投資審批。

鑒于埃塞俄比亞給予在該國公司持股的外國自然人免于辦理簽證的便利,貿易公司投資人與在當地負責經營管理的王某約定:鋼鐵公司名義上由王某與貿易公司共同作為登記注冊的股東,但實際上全部股權均屬于貿易公司所有;王某同意為貿易公司代持鋼鐵公司的股權,如貿易公司決定更換代持人,其將無條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各方就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適用中國法律。

2019年2月,貿易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名義股東王某的代持股份全部變更至貿易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未配合辦理股東變更授權公證手續,故貿易公司起訴要求王某無償轉讓其享有的鋼鐵公司股份并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裁判結果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蘇0582民初9370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王某將其名下持有的鋼鐵公司股份無償轉讓給原告貿易公司,并辦理相應的股份變更登記手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就王某與貿易公司是否存在股權代持合意的問題,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適用中國法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王某與貿易公司之間對鋼鐵公司的股權存在代持合意,其應當按照約定返還股權。但是貿易公司要求王某配合變更股權登記的訴訟請求,涉及公司股東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適用鋼鐵公司登記地的埃塞俄比亞法律。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委托蘇州國際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專家,對本案所涉埃塞俄比亞法律進行查詢并出具咨詢意見,在查清《埃塞俄比亞1960年商法典》規定的基礎上,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王某無償轉讓其代持股份并辦理股份變更登記,符合埃塞俄比亞的相關法律規定。

據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蘇05民終210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貿易公司即將生效判決進行公證和認證,并將股東會決議等申請文件一并提交埃塞俄比亞投資局。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亞投資局接受貿易公司的申請,將王某在鋼鐵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至貿易公司名下。

(三)典型意義

外國法查明難、適用難問題,是長期困擾涉外商事審判工作的痛點難點,這一問題在涉跨境投資領域的糾紛中尤為突出。準確查明并正確適用外國法,對于推進涉外法治工作,切實保障我國投資人海外合法權益,促進涉外商事糾紛妥善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蘇州國際商事法庭在判定案件審理需要同時適用我國及埃塞俄比亞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智力支持作用,委托涉外商事領域專家對本案所涉埃塞俄比亞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查明,正確解讀待用條款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關系,充分闡釋條款適用于本案的原因,并以此為依據作出裁判,有力維護了國內投資者在國外的合法投資權益。

埃塞俄比亞是“一帶一路”沿線重要國家,本案裁判結果得到埃塞俄比亞行政部門的直接認可和執行,不僅對于推動兩國司法互信具有重要意義,更是國際司法協助實踐領域的一項突破,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拉扎斯公司訴三快科技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反映,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快科技公司)運營的“美團”外賣平臺在經營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隨即展開調查。

經調查發現,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告知部分同時在“美團”外賣和“餓了么”外賣經營的商家,必須與“美團”進行獨家合作,否則網店就可能被關停;與商家協商未果后,“美團”便在用餐高峰期停止顯示該部分商家,并通過調高起送金額、配送費用、平臺提成等手段逼迫商家與“美團”進行獨家合作,導致商家只能放棄與其他平臺的合作。

根據調查情況,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萬元。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扎斯公司)作為“餓了么”平臺的運營商,以三快科技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為“美團”平臺提供技術支持,以下簡稱三快在線公司)為被告,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實施強迫商戶獨家合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調高費率、置休服務、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手段,限制、阻礙商戶與 “餓了么”平臺進行合作,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分公司已被注銷,法院在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持續時間及侵權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的基礎上,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19)蘇08民初309號民事判決,判令三快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拉扎斯公司經濟損失合計352243.5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拉扎斯公司、三快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快在線公司作為平臺技術支持的主體,實施了調高費率、置休服務等技術操作,應認定該公司與三快科技公司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蘇民終1545號民事判決,判令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線公司連帶賠償拉扎斯公司經濟損失合計352243.5元。

(三)典型意義

對電子支付、外賣、網約車等新業態、新模式下的企業而言,找準市場需求、不斷優化產品,尊重用戶選擇權、提升用戶體驗感才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核心手段。而使用限制競爭、妨礙其他經營者提供產品等不正當手段不僅會破壞平等、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會導致企業從注重技術進步和商業模式創新轉變為注重爭奪市場資源,從而削弱了平臺經濟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時新增了“互聯網專條”,對于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但由于科技的迅猛發展,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

本案是江蘇省第一起涉及外賣平臺“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被告行為直接指向商戶與其他平臺的正常合作,系對其他經營者核心競爭資源的不當剝奪和基礎競爭力的破壞,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是江蘇法院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用法治打破行業壟斷的典型案例,對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化運行,打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倪某某訴區政府要求撤銷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常州某小區A幢B單元王某等七戶業主提出共同出資加裝電梯的申請。該加裝電梯項目在最初征求業主意見時,該單元12戶業主(包括本案原告、一樓住戶倪某某)均簽字確認同意。2019年5月1日,區政府頒發了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認為該項目符合條件,同時對于項目中的建設主體、承包、施工單位及其負責人等事項予以明確。

倪某某在項目批準后,考慮到加裝電梯影響自身采光、房屋安全等權益,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加裝電梯項目不符合相關條件和程序,區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區政府頒發的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

(二)裁判結果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政府作出的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符合法律規定,并據此駁回了原告倪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倪某某作為一樓業主,在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仍應得到保障,在加裝電梯以及電梯運營過程中如出現侵害其權利的情形,倪某某可依法予以主張。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頒布了《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對于加裝電梯項目,行政機關也在逐步完善政策,盡量平衡、兼顧高樓層業主和低樓層業主的利益訴求,公平對待全體業主。但本案中區政府作出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倪某某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0)蘇行終147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老舊小區中加裝電梯需求凸顯,加裝電梯給高樓層業主帶來便利的同時,可能會對低樓層業主造成采光、噪音等方面的困擾,本案即是因此引發的行政糾紛。

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嚴格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審查涉案行政行為并確認其合法性,同時兼顧利益平衡原則,充分關注低樓層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一方面堅持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倡導當事人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另一方面引導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秉持共享理念,通過實地調查走訪和積極溝通,促成了當地政府逐步完善加裝電梯相關配套政策,為后續實質性化解糾紛貢獻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本案是司法發揮裁判指引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助力民生保障和城市精細化管理全面提升的有力體現。

 

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大吉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國家頒布新規,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吉公司)系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在新規為企業預留的18個月緩沖期內,大吉公司未及時開展焚燒爐技術改造工作,導致新標準實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由于大吉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環保監管行政機關多次對其處以罰款,但未實施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為一家非營利性民間環保組織。

2018年1月,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獲悉上述情況后,認為大吉公司至今拒不改正超標排放行為,給生態環境帶來持續性損害,遂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大吉公司賠償生態損害修復費用。

大吉公司辯稱,因在此期間與政府磋商企業整體搬遷事宜,為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并節約政府對企業搬遷的補償成本,公司未對即將搬遷的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超標排放存在客觀原因;企業搬遷后經技術改造的設備已經完全滿足新排放標準,請求參照2014年的泰州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公司等六企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以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修復費用。

(二)裁判結果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大吉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既不能以主觀無過錯為由要求減免侵權責任,也不能以停產技改、整體搬遷費用支出為由要求抵扣生態修復費用。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大吉公司賠償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511.93元用于鹽城市大氣環境修復治理,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大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大吉公司在新規預留的充裕時間內未完成技術改造,導致大量污染物被違法排放,使得公共利益受損,其真正原因是為了經濟利益而犧牲社會公眾的環境利益,主觀上存在過錯。常隆公司案中,抵扣條件是當事人技術改造投入實現循環利用,而循環利用并不是法律對當事人的強制性要求,只是法律與政策鼓勵的環境保護方式;本案中,大吉公司技改投入是為了本企業大氣污染物達到合規排放所必須支付的企業成本,而合規排放本就是大吉公司不可違反的法定義務,因此,本案并不具備抵扣的適用條件。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蘇民終158號民事判決,駁回大吉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掌握生態修復責任的違法性構成要件,對涉案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以最嚴格的標準認定污染企業的損害賠償責任,督促排污企業全面履行環境保護的法定義務,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鮮明態度。

本案還采用類案比較方式闡明了適用技改抵扣裁判執行方式的正向與反向條件,引導、鼓勵企業自覺采取措施加大技改投入,節能減排,降低環境風險。

此外,在本案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排污企業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的優化升級,多次聯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勘察,及時掌握垃圾焚燒爐的技改情況;主動與當地黨委政府溝通協作,加快排污企業整體搬遷進程,涉案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一審判決前遷至鹽城靜脈產業園,大吉公司運用先進技術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最終完成了新舊產能更新換代,較好踐行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同共生的新發展路徑,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迫切需求。

 

“高誠5”輪訴前扣押案

(一)基本案情

“高誠5”(GAO CHENG5)輪系中國香港籍危化品船舶,因船東拖欠某金融控股公司4558萬元借款,該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扣押船舶申請。“高誠5”輪在江蘇靖江港某公司碼頭被依法扣押時,船上共有船員19人,含外籍船員(緬甸籍)5人,同時該船裝載有1600余噸危化品乙酸仲丁酯(SBAC),該類化學品具有易燃特性。后因雙方就款項支付遲遲未達成一致意見,該輪一直被扣押于靖江港。因靖江港區域并無案涉化學品船舶停泊錨地,且靖江港扣押地不具備就地卸貨的客觀條件,在船艙內長期儲存該類危化品貨物對該船及船上人員、靠泊港口航道甚至長江水域環境均帶來了重大風險。

(二)處理結果

為化解船舶長時間裝載危化品產生的重大安全隱患,南京海事法院積極與扣船申請人、船東、船載危化品的貨主、碼頭公司、洗艙公司、邊檢、海關等部門協調,迅速制定移泊計劃,順利完成了“高誠5”輪先至常熟港某碼頭公司卸貨、洗艙,后移泊至太倉港危險品錨地碼頭公司的工作。在實施移泊、卸貨及洗艙的過程中,法院密切關注船上船員的生活情況,及時與船舶代理、海事部門協調保障船上生活物資供應。在太倉港危險品錨地錨泊后,該輪又面臨冬季大風多發情況下的走錨失控風險。為保障船舶安全,南京海事法院積極協同江蘇海事局、太倉海事局等部門,在船東及船員的配合下,及時安排拖輪駐守,防止船舶走錨。臨近春節,船東的欠薪讓船員們焦躁不安,法院積極安撫船員情緒并與船東、船舶代理、船員派遣公司及扣船申請人協商給薪方案,經多次溝通,最終扣船申請人表示愿意向船員支付部分工資以繼續實現船舶看管。至此,扣押“高誠5”輪帶來的各類風險均得以有效化解。

(三)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我國重要戰略水源地、生態寶庫和黃金水道。本案中,外輪長期扣押,裝載的危化品對長江水域生態安全和環境保護造成了直接威脅。

南京海事法院充分發揮江蘇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1+10”協作機制,積極爭取海事、衛健、外辦等部門支持,在當事人、協助義務單位等多方協作下,及時采取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最終消除了船載危化品險情帶來的重大隱患。

該案為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類似風險提供了有益示范,在積極踐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同時,也有效保護了長江水域安全,是人民法院為長江大保護提供司法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綠色發展的具體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