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公布2012年度連云港法院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市法院在省法院監督指導下,在市委領導、市人大監督和市政府支持、市政協民主監督及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下,堅持“乘勢而上、跨越發展、公正司法、爭創一流”的總目標,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依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大力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全力推進全市法院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創新發展,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2012年共新收各類案件64381件,結案63032件。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借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提醒商家在銷售、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各環節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實現交易安全。

 

 

營銷餐桌“海洛因”謀不義財

不法父子侵害百姓雙領刑

 

【案情】

 

2009年以來,贛榆縣的王某父子利用豬的碎肉膘、內臟上的脂肪熬制豬油,并將熬制的熟豬油銷售給該縣多個個體工商戶及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用于生產食品配料及食用油。在近3年的時間里,王某父子共制造銷售“地溝油”385噸之多,涉案金額達280余萬元,社會影響惡劣。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父子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慮2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作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其子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的刑罰。

 

【評析】

 

“民以食為天”。近年來,隨著蘇丹紅鴨蛋、孔雀綠魚蝦、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瘦肉精等問題產品的相繼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逐漸成為社會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而其中堂而皇之上到了百姓餐桌的地溝油,更是直接危害到社會上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據了解,攝入地溝油會對人體造成明顯傷害,輕則腹痛腹瀉,長期服用則會導致發育障礙、腸癌、胃癌等,也因此被稱為餐桌上的“海洛因”。對于人為的惡意制售如毒品海洛因一樣的地溝油,此等惡行,為社會公眾所痛恨,國家法律所不容。

 

為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12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人王某父子用肉類的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地溝油”并予以銷售達到謀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贛榆縣人民法院

 

 

 

合法借貸未履行還款義務

債主維權討要本金與利息

 

案情

 

200993日,家住市區的被告李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內容為“借條, 今借徐某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2009.9.3  李某”的借條一張,李某與韓某系夫妻關系。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李某借其現金51000元,其中1000元是后來借的,沒打借條,用于家庭生活,逾期未還,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和其妻韓某承擔還款責任及支付利息。

 

李某、韓某辯稱從未向徐某借錢,李某收到原告現金50000元是因原告想投標由被告負責向社會招標的公司工程,而投標工程必須要交50000元的押金,因而才應原告的要求打了借條,在收到原告50000元的當天就將錢連帶案外人的50000元共100000元押金交給了公司財務人員入賬,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因而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使用后未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被告韓某應當就50000元的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對于被告主張的其行為系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因與借條內容相矛盾而不予采信。對1000元的借款因沒有證據證明且被告當庭否認,因而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李某、韓某承擔50000元的債務及利息,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借條內容不能表明李某收到徐某的50000元錢是收款憑證,同時李某出具的公司會計孫某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韓某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 200993日 孫某”,該收條并未載明拾萬元的來源及用途,因為不能證明韓某所交的拾萬元中包含李某借徐某的5萬元,也不能證明李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裁判要點關鍵在于原被告所述的事實究竟如何認定的問題,到底是被告借錢用于家庭生活,還是原告為了投標工程而交的押金,對這一事實的認定直接影響到如何確定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0元錢的是屬于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問題。顯然,根據已有的證據(借條內容、收據內容)來看,因借條并未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收據也沒載明拾萬元的來源及用途,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只能得出“被告李某借原告徐某50000元這一事實”而不能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

 

該案中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很好的把握了法律事實與自然事實的差別,判令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很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法院用判決提醒債務人,要區分借條和收據的差別,同時在打借條一定要寫明具體內容,以便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中院民一庭

 

 

 

維修車輛未盡職

法官裁定明是非

 

 

【案情】

 

原告湯某某駕駛閩J42589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送至被告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雙方協議約定某汽車公司維修該車,包括車輛事故拆檢工作。協議簽訂后,某汽車公司卻依據保險公司定損單對變速箱部分僅更換了變速箱端蓋、墊和油封,不包括更換變速箱總成,湯某某取車支付19400元。湯某某取車后感覺變速箱有異響,遂將該車送至揚州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更換了變速箱總成水箱,支付38230元。修車期間,另租其他車輛使用,花費 2190元。

 

湯某某起訴某汽車公司承擔上述損失。某汽車公司認為湯某某的車輛是事故車輛,修理是按保險公司的維修清單范圍進行,保險公司定損單不包括更換變速箱總成拆解檢查委托,保險公司與湯某某也并未就此項目達成拆解檢查協議,湯某某也未就此拆解檢查項目委托某汽車公司,故某汽車公司無權就該項目進行拆解檢查,也未收取該項目費用。湯某某取車近3個月后去他處維修,而某汽車公司已履行完相關義務,將車輛完好交付給湯某某,湯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廣源公司維修的故障是因為某汽車公司造成的,應與某汽車公司不存在因果關系。

 

【審判】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湯某某與某汽車公司之間簽訂的事故車輛委托修理協議合法有效。某汽車公司應依約對閩J42589號車輛因本次事故而造成了哪些損壞進行拆解檢查、維修,而某汽車公司只是以保險公司的定損范圍進行修理,且根據相關規定,湯某某該車輛仍在質量保證期內,其變速箱總成損壞,花費38230元修理,某汽車公司應賠償,但主張的租車費2190元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支持。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湯某某取車兩個多月后在廣源公司更換變速箱總成,是因為事故本身原因還是某汽車公司維修不善亦或是其他原因并不清楚,湯某某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二次維修是遠通公司維修不當所導,某汽車公司在維修車輛時對變速箱部分僅更換端蓋、墊和油封,維修范圍與廣源公司的維修范圍不一致,故不能認定湯某某更換變速箱總成與某汽車公司的維修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另,質保期限針對的應是機動車已經進行過維修的部位,某汽車公司并未對變速箱總成拆檢、修理,故對變速箱總成的維修無質保責任。

 

但某汽車公司未依照協議拆檢變速箱存在過錯,應當對因漏檢、漏修而導致湯某某的損失即租車費2190元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建立合同關系,一方未盡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案件是典型的汽車修理合同糾紛。湯某某不能舉證證明更換變速箱總成與某汽車公司的維修不當有因果關系,其侵權的主張于法無據。某汽車公司與湯某某簽訂的維修協議不包括更換變速箱總成,只應對其漏檢、漏修而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今,隨著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汽車維修引發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消費者應提高防范意識,明確修理的范圍,及時掌握車輛維修的真實情況是否與協議一致,而汽車4S店也應加強自律,規范修理作業,以免因合同履行引發糾紛。

 

【中院民二庭

 

 

 

謀取不當利益出奇招

墓穴作禮行賄生事端

 

 

【案情】

 

湖北武漢市女子譚某某系原東海縣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該公司股東。200612月份,被告人譚某某為與東海縣民政局簽訂公墓開發聯營協議而欲注冊成立東海縣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因沒有注冊資金,譚某聯系王某為其注冊工商登記并墊付100萬元的注冊資金,支付王某五六千元的費用,并約定在公司成立后,王某將墊付的資金抽出。2006125日,王某將100萬元以股東譚某某、金某某的名義注入該公司的驗資賬戶,取得驗資報告后經審批領取公司營業執照。20061211日,王某將注冊的資金100萬元分三筆以收購、工資等名義抽走。

 

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后,被告人譚某某于2006年至2011年初,為非法獲取東海縣牛山公墓經營權及與東海縣民政局簽訂聯營合同等活動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已被判刑的東海縣民政局原局長司某某、潘某某,東海縣物價局某人行賄計人民幣53105元。在行賄的財物中,不僅有價值5000元的玉掛件、4185元的手表、高檔手機、2500元的鉆戒、3000元的貂皮大衣,超市購物卡等,還有價值26000元的已經裝潢好的豪華墓穴二座。

 

審判

 

鑒于被告人譚某某有投案自首、自愿認罪等從輕情節,2012612日,東海縣人民法院于依法判決被告人譚某某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

 

【評析】

 

行賄現象不僅害己害人,而且是危害社會公正廉潔的毒瘤,是侵害政府機關政治清明的頑癥,為老百姓深惡痛絕,也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新一屆黨中央下決心懲治腐敗,首先從嚴肅法紀,嚴厲打擊和制裁貪污受賄開始。在封建社會,素有“當官不打送禮”的說法,這是行賄現象屢禁不絕的歷史根源,而在當代司法實踐中,對行賄人制裁極輕,多數被判處緩刑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此類犯罪的蔓延,對行賄者判處實刑并處罰金,對遏制此類犯罪,凈化社會風氣有著十分重要警示作用。

 

【東海縣人民法院

 

 

 

雇員打水途中事故死亡

村委會承擔受害賠償金

 

 

【案情】

 

20098月,海州區洪門街道辦事處洪門村的郭某,受村委會雇傭,為村里水泵房打水及夜間值班。20109月中午,郭某在去為村里打水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當場死亡,郭某家人要求村委會賠償各項損失526774元。

 

洪門村委會辯稱,該村和郭某之間為承攬關系,并非雇傭關系;郭某發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去打水,與水泵房無關;該交通事故已經經法院處理,侵權行為系第三人造成,應該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郭某受被告村委會雇傭,在被告的水泵房從事打水和夜間值班工作,201092日中午,郭某在去水泵房打水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三原告與肇事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肇事方一次性賠償三原告10萬元,原告不再向肇事方主張其他權利。201196日,三原告訴至海州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郭某與被告村委會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法院駁回。在審理過程中,因三原告已經免除了實際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故村委會在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后,無法向實際侵權人追償,故法院通過大量的調解工作,終于促使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由村委會一次性賠償三原告55000元,并對郭某妻子的生活予以照顧。

 

【評析】

 

《侵權法》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侵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對雇傭關系中,雇員被第三人侵害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雇員被第三人侵害,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實際侵權人賠償,也可以請求雇主賠償,雇主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里要注意的是,雇主或雇傭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不論其是否存在過錯,都要對雇員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這也是一種替代責任,雇主賠償后還可以向實際侵權人追償,實際侵權人才是終局的賠償義務人,如果賠償權利人免除了實際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則在免除范圍內,雇主或雇傭單位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海州區人民法院

 

 

婚禮錄像未現新娘子身影

婚姻締結人獲賠5千余元

 

案情

 

原告仲某和徐某于2011927日登記結婚。2011119日,原告仲某在被告市某婚慶公司,提供的婚禮受托書上簽字,委托被告籌辦20111111日兩原告的婚禮,服務項目包括提供主持人、婚禮攝像、光盤制作等,費用為3800元。該婚禮受托書后附有價格明細表以及婚禮流程表。其中價格明細表第2項顯示,婚禮攝像包括后期制作費用為58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服務費3800元,被告亦依約為原告提供了婚慶服務。婚禮結束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婚禮錄像光盤。原告檢驗后發現該光盤內容不完整,時長不足10分鐘,除花絮外,正片只攝錄至新郎進入新娘家接親,新娘子尚未現身,此后婚禮過程均無音像記載。

 

原告遂將光盤交還被告,要求被告修補。然此時被告已將其電腦中原告婚禮錄像資料刪除,無法為原告刻錄內容完整的婚禮光盤。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攝像費損失58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9420元,合計40000元。被告則辯稱,被告為原告婚慶服務,雙方系合同關系,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被告并不應當承擔精神撫慰金。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也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告訴求4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婚慶的全部義務,只是在音像制作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并不是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婚姻締結人委托婚慶公司對結婚典禮進行錄像,該婚禮錄像具有重大的情感價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義,是婚姻締結人精神利益的一種體現,如果婚慶公司由于過錯導致該婚禮錄像丟失、損壞等,則侵害了婚姻締結人的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決被告婚慶公司賠償原告仲某和徐某攝像費損失58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5580元。

 

評析

 

結婚舉辦結婚典禮儀式是我國傳統的婚俗習慣,婚姻締結人通過婚禮錄像的形式記錄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給將來生活留下美好的回憶。所以婚禮錄像具有重大的情感價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義,是婚姻締結人精神利益的一種體現。本案中,被告婚慶公司因工作疏忽大意導致原告仲某和徐某夫婦婚禮大部分錄像資料滅失,無法刻錄成光盤,由于結婚典禮過程無法重復和再現,必然會給原告夫婦精神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原告以侵權之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但是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9420元過高,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為5000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攝像費損失58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原、被告雙方約定婚禮攝像包括后期制作費用為580元,而婚禮攝像及后期制作的物質載體為婚禮錄像光盤,由此可以認定婚禮錄像光盤的價值為580元。被告提供的婚禮錄像光盤不合格,造成原告財產損失580元,應當予以賠償。 

 

【新浦區人民法院

 

 

洗澡中毒殃及6

銷售商擔責賠 9

 

 

【案情】

 

2010年間,原告劉某某夫婦在經銷商彭某某處購買了1臺某花牌燃氣熱水器。2012325日晚,原告親戚趙某等四人來原告家洗澡,在洗澡過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倒在地,原告發現后及時撥打120,送至東方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為此給原告六人造成各項損失26052.85元。后查明該起中毒事件發生系被告安裝熱水器時存在安全隱患所致。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原告請求連云區消費者協會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本案屬于一起典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案件,消費者購買產品后,銷售商沒有按照產品的安裝要求進行安裝,造成消費者人身及財產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消費者對此亦有過錯的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結合案情,承辦法官將相關法律條文及雙方應付責任向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在調解過程中根據法律明確告知被告沒有按照強制要求安裝亦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爭取盡快將此案調解并實際執行完畢。最終被告同意賠償原告方9225元并當庭給付,有效化解了該起糾紛。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費者維權案件,訴訟前亦經消費者協會多次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本案中導致原告六人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銷售商沒有嚴格按照產品的安裝要求進行安裝,給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留下了極大的隱患。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抗辯不是產品質量造成的,原告亦有安全的注意義務,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根據法律明確告知被告沒有按照強制要求安裝亦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最終被告同意賠償原告方9225元并當庭給付,此案以調解結案。

 

【連云區人民法院

 

 

“小生意”久拖貨款

巧執行到期債權

 

【案情】

 

韓某與虞某系從事小本生意的合作伙伴,后因虞某長期拖欠貨款,韓某起訴要求盡快償還貨款,該買賣合同糾紛案經新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虞某償還韓某貨款41000元及利息。后虞某到期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韓某于2011414日向院申請執行。

 

【執行】

 

此執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及時通知虞某盡快履行義務,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虞某未按期主動履行,并失去聯系。由于債權得不到保障,花甲之年的韓某多次到該院,聲稱其與虞某買賣的僅是些“調料”日用品,小買賣欠了大債務,嚴重影響其經營和生活,請求法院盡快執行。事實上,因執行未到位,執行法官并未放棄努力,在多方查找被執行人的同時,積極向金融、房地產、社區等有關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過努力,執行法官查明被執行人虞某對第三人連云港新國旅大酒店享有到期債權40000余元后,及時與該大酒店和被執行人虞某取得聯系,依法要求大酒店協助執行到期債權,該大酒店起初不理解,經承辦人多次宣傳法律并反復進行溝通、協調后,被執行人虞某、連云港新國旅大酒店同意兌現該到期債權,付款給申請人韓某以清償虞某所欠債務,法院裁定扣留、提取了該款,并兌現給了申請人韓某。至此,這起長達3年多的案件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申請人韓某專程到該院送感謝信,對該院和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表示深深的謝意。

 

【評析】

 

近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全力破解“執行難”,努力實現生效裁判確定權利兌現程度的最大化,保障法律的剛性運行,讓被執行人賴不掉、逃不了。出臺了《構建全員能動執行機制的實施細則》、《執行實施權分權實施及流程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將執行限制出境、拘留、罰款等執行舉措常態化。建立與公安、金融、工商、國土、建設等部門的執行聯動機制,使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查控工作更加便捷、高效。該案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依法查扣,保障申請人權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中院執行局

 

事故傷者就醫感染肝炎

醫院承擔連帶責任賠償

 

【案情】

 

原告王某乘坐被告魏某某所有的客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后王某被送往被告灌南縣碩湖醫院進行救治,在治療過程中,碩湖醫院為王某輸血。王某后被查出感染病毒性肝炎,并為此進行了治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33888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616日,王某乘坐魏某某所有客車在行駛至寧連高速公路257KM+558米處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魏某某的雇傭駕駛員朱長庚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后王某被送往碩湖醫院進行救治,臨床診斷為左側脛骨粉碎性骨折、左肺挫傷,行清創復位鋼板內固定+髂骨植骨術,術中輸血800毫升。2009618日,王某轉至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經醫院檢查,王某乙肝五項檢查無異常。200993日,王某因左脛骨中段骨折創傷后骨髓炎至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就診,病程中查HBsAg陽性、HBeAg陽性,并于105日以“乏力、納差半月”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81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肝炎乙型”,經治療后,于20091119日出院,出院時王某乙肝表面抗原(-)、HBsAb(-)。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部分損失已經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書得到解決。20111210日,經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分析說明如下:不支持王某既往即患有乙型肝炎;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致王某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入院時查體見“左下肢可見皮膚破潰,可見碎骨外露”,且在第一次住院期間手術中輸血800毫升,存在血源性感染的可能性,就現有材料,不排除王某所患肝炎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現王某要求主張其部分后續醫療費及因治療乙肝的相關費用。王某因對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左下肢進行后續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5092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922元、鑒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

 

新浦區法院于2012320日作出民事判決,魏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某各項損失2308.2元;魏某某、碩湖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給付王某各項損失30334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碩湖醫院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718日作出終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法院認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至碩湖醫院救治,碩湖醫院在救治過程中為王某輸血800毫升。后王某患上病毒性肝炎,并為此進行治療。一審訴訟期間,原審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王某患上病毒性肝炎的原因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能夠證實不排除王某所患肝炎與本次交通事故以及碩湖醫院為其輸血之間的因果關系。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法判決碩湖醫院與魏某某對王某因患肝炎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碩湖醫院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其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而被送至醫院治療,之后又被診斷出感染其他疾病,在該疾病經司法鑒定不能排除是因交通事故感染還是因醫院治療感染的情況下,應將交通事故和醫院不當治療視為共同危險行為,判決肇事人和醫院對受害人因治療該疾病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院民一庭

 

 

駕駛員異地肇事逃逸

所在單位擔責賠償金

 

【案情】

 

連云港博云機械有限公司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0917日起,至201016日止。2009814日凌晨150分,王某駕駛博云公司的蘇G79735號小車在四川省西昌市長安祥和路口撞傷白某后,駕車逃離現場,事發后經西昌市交警隊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白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白某和博云公司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后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東海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白某74065.2元,肇事人王某系本案博云公司的員工,不應承擔機動車所有人應承擔的責任。

 

太平洋保險公司東海支公司承擔責任后,依據相關規定,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人有權追償。請求法院判令博云公司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款共計74065.2元。博云公司辯稱,兩份判決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正確的,但判決博云公司承擔責任是錯誤的。兩份判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也未說明太平洋保險公司具有追償權。故太平洋保險公司無權向博云公司追償。

 

審判

 

東海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太平洋保險公司東海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博云公司追償于法有據。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東海支公司要求博云公司支付賠償款74065.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博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王某是直接侵權人,保險公司應當向王某追究責任而非我公司。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問題就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以駕駛人無證駕駛或者酒后駕駛為由拒絕對受害人賠償,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十條規定:“保險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主張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險人只負責墊付搶救費用而對于財產損失之外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不予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向致害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基于防范道德風險和保障交通安全的考慮,應由致害人負終局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向致害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如此處理,既及時充分保護了受害人利益,又兼顧了保險人利益,且未縱容違法行為者,價值取向和社會效果較好。   

 

【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