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吳靜波貪污、受賄、王永賡貪污、行賄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靜波在擔任江蘇省海安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海安殘聯)康復部主任期間,利用負責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省補資金、殘疾人技術培訓、殘疾人輔具篩查和評估適配等財政資金的撥付審批、跟蹤監督、財務管理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賡,利用二人實際控制的四維中心為載體,采取減少服務次數、提高單次服務補助費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殘疾兒童康復經費共計人民幣609059元。為掩蓋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共同或吳靜波單獨要求他人虛開單據用于平賬。其中,吳靜波參與全部犯罪,分得人民幣479059元;王永賡參與犯罪數額人民幣332156.3元,分得人民幣100000元。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靜波在擔任海安殘聯康復部主任期間,利用負責殘疾證辦理、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殘疾人輔具采購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30余次收受王永賡等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485800元。其中,為王永賡借資質承接海安殘聯康復部招標的殘疾人輔具采購業務提供便利,先后5次收受王永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448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吳靜波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王永賡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332156.3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靜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賡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吳靜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永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被告人吳靜波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告人王永賡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依法均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吳靜波與被告人王永賡共同貪污部分系共同犯罪,吳靜波系主犯;王永賡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靜波受賄部分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永賡行賄部分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靜波退出部分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永賡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貪污殘疾兒童康復專項資金,均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作出判決,對被告人吳靜波以貪污罪與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對被告人王永賡以貪污罪與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殘疾人脫貧救助工作中發生的職務犯罪典型案件。殘疾人康復、技術培訓等專項財政資金是國家為殘疾人提供的基本保障,特別是本案涉及的專項基金殘疾兒童康復經費,目的是改善殘疾兒童殘疾狀況、減輕貧困殘疾兒童家庭負擔,該補貼能否及時發放到位,不僅關系殘疾兒童健康成長,關系殘疾兒童家庭美滿幸福,也關系社會穩定。被告人吳靜波作為海安殘聯康復部主任,負責轄區內殘疾人相關資金補貼發放等工作,但其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采取減少服務次數、提高單次服務補助費等手段,侵吞兒童康復經費,導致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難以落到實處;同時其還利用負責殘疾證辦理、殘疾人輔具采購的職務便利,收受錢財,損害殘疾兒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其行為直接影響到國家對殘疾人救助政策的執行和貧困殘疾人脫貧工作效果,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案例二:王華、王本洪、王西良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華擔任江蘇省睢寧縣邱集鎮王莊村書記兼王莊村債務化解小組組長,被告人王本洪擔任江蘇省睢寧縣邱集鎮王莊村會計兼王莊村債務化解小組成員,被告人王西良擔任江蘇省睢寧縣邱集鎮王莊村輔助會計兼王莊村債務化解小組成員。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間,三人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對王莊村債務化解之機,共同計議,制作虛假合同及欠條,以該村村民王某朝、王某才、王某凱等人名義虛構村債務,騙取國家債務化解扶貧資金人民幣261380元歸個人使用,其中王華分得人民幣177780元,王本洪分得人民幣15200元,王西良分得人民幣30400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華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69000元,被告人王本洪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15100元,被告人王西良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154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華、王本洪、王西良作為村委會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扶貧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貪污款項系國家扶貧資金,依法應當從嚴懲處。被告人王華、王本洪、王西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華系主犯;被告人王本洪、王西良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華、王本洪、王西良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華、王本洪、王西良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退還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本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西良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從2010年起,省委省政府決定用兩年時間完成省定經濟薄弱村2008年底前債務的化解工作,這是我省扶貧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被告人王華、王本洪、王西良作為王莊村村干部及王莊村債務化解小組成員,不僅未能積極落實省委省政府化解經濟薄弱村債務的相關政策,反而共謀虛構債務,騙取國家債務化解扶貧資金,謀取私利。依法懲處這一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犯罪行為,一方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另一方面也對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起到威懾與警示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三:高獻龍、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獻龍、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利用擔任江蘇省泗洪縣車門鄉馬公村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在協助車門鄉人民政府從事糧食直補資金發放工作中,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共同騙取公款人民幣520281.82元。其中被告人高獻龍參與犯罪數額人民幣440920.41元,分得人民幣24109.14元;被告人李恒芝、潘道永等五人參與犯罪數額人民幣520281.82元,分別分得人民幣64154.94元、76782.71元、48331.66元、53128.16元、77360.86元。案發后,六被告人均退出犯罪所得。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高獻龍、李恒芝、潘道永等六人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六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冒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恒芝、高獻龍、潘道永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他三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均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高獻龍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恒芝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潘道永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他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為了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黨和國家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其中,由國家財政按一定的補貼標準和糧食實際種植面積,對種糧農戶直接給予糧食直補資金,就是鼓勵農民種植糧食,穩定農業生產的一項重要惠農補貼政策。該項惠農補貼能否準確發放到位,直接影響農民種糧積極性的發揮,影響糧食產量和農民收入增加。本案六被告人作為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協助鄉政府發放糧食直補資金期間,相互勾結,視糧食直補資金為“小金庫”,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貪污專項資金,不僅侵害了廣大糧農的直接利益,也影響中央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這一扶貧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案例四:王鵬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王鵬作為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賽虹橋街道賽虹橋社區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扶貧特定款物管理的過程中,利用保管、辦理低保存折和發放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存折的職務便利,通過私自扣下存折、冒用他人名義辦理存折等方式,非法占有低保戶張某麟、岳某申等人存折內的低保金和生活困難補助金共計人民幣1l6585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鵬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扶貧特定款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鵬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鵬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作出準許上訴人王鵬撤回上訴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打贏脫貧攻堅戰,黨和政府加大扶貧力度,出臺多項惠及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政策措施。低保補助、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是國家對貧困人群、特殊人群提供的“兜底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確保“弱有所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但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無視黨紀國法,采取各種手段侵占貧困人員的“保命錢”。本案中,被告人王鵬利用擔任社區工作人員并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特定款物管理的職務之便,私扣或者冒用他人名義辦理低保存折,將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等扶貧特定款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直接損害相關人員的切身利益,影響惡劣,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案例五:周軍樹、王建元、吉成榮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軍樹在擔任江蘇省射陽縣四明鎮六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建元、吉成榮,在涉農補貼資金申報、發放、項目實施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以其家屬名義虛報冒領國家水稻直補等涉農補貼資金、虛報項目騙取省脫貧奔小康財政獎補資金、以虛假支出冒領工礦廢棄地復墾補助資金等手段,騙取公款作案4起,周軍樹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203682.08元。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建元在任江蘇省射陽縣四明鎮六塘村村民委員會會計輔導員期間,伙同被告人周軍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冒領、騙取等手段,騙取公款作案2起,王建元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164130元。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成榮在任江蘇省射陽縣四明鎮人民政府信訪干事、農經干事兼明莊農機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周軍樹,采取虛列支出、虛報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扶貧資金、信訪費用、環境整治經費、幫扶款,騙取公款作案8起,吉成榮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128500元。案發后,被告人吉成榮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100000元及2張加油卡。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周軍樹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建元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吉成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采取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建元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吉成榮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周軍樹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建元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吉成榮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隨著我國農村建設的發展,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扶持以及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涉農資金投入日益增多,鄉鎮政府、村委會的工作人員經手的資金項目及金額也隨之增加,這也給腐敗分子中飽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機。本案被告人周軍樹、王建元、吉成榮單獨或者合伙以多種手段虛報冒領、騙取涉農補貼資金、扶貧資金、信訪費用、環境整治經費等各項資金,其行為侵害了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影響農業基本建設,必須依法予以懲處。這一案例也反映出當前扶貧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資金發放審查制度沒有落實到位的情況,應當予以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