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秀英體字庫著作權保護案

  【案情簡介】

  原告于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了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并制做成 《漢儀瀏覽字寶》軟件光盤進行銷售。漢儀秀英體筆畫特征主要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筆畫兩端為圓形,點為心形桃點,短撇為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為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為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畫整體變方為圓,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開始,先后在第20、24、25、35類商品上注冊了四個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標。涉案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笑巴喜”三個漢字筆畫特征,同漢儀秀英體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與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外包裝上,使用該注冊商標。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涉案“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單獨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巴”字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兩被告未經原告漢儀公司許可,在其注冊的商標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遂判決被告停止使用漢儀秀英體“笑”、“喜”二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萬元。

  【點評】

  本案的裁判積極回應新時期經濟社會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利于文化產業的創新、發展、繁榮;本案判決在法律柜架下,積極、謹慎探索漢字作品的法律屬性與司法認定標準;為字庫字體著作權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穎、獨特的解決方案,有助于司法理念及實務界對爭議問題展開進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彰顯了人民法院大膽保護創新的司法理念,充分體現良好的司法環境。該案判決后,2011年9月21日《中國知識產權報》對此作了大幅報道,認為該判決“把字庫字體行業從懸崖邊緣拽了回來。”

  二、姚連生、林根、高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案情簡介】

  上訴人姚連生,男,26歲,住江蘇省灌云縣東辛農場西陬分場七十六管理區27號。

  上訴人林根,男,27歲,住江蘇省南京市下關區熱河南路,戶籍在安徽省渦陽縣臨湖鎮林莊村25號。

  上訴人高建,男,26歲,住江蘇省南京市下關區黃土山臨東4號。

  2007年底,上訴人姚連生為牟取暴利,去外地學習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方法。2008年7月間,姚連生為制造甲基苯丙胺,從外省購買制毒原料及設備,利用學習來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在自己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2008年9月6日下午3時許,公安機關在姚連生的家中將其抓獲,并在姚連生家中查獲液體總質量為14360克(其中358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23克/克;148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1克/克;514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035克/克,335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00089克/克;81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2克/克)、白色晶狀顆粒2.9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98%。)。

  2008年9月5日,上訴人林根同姚連生取得聯系后,又聯系上訴人高建,與高建一起從南京駕車至姚連生家中,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向姚連生購買甲基苯丙胺,欲運回南京市販賣,并談好等貨賣完后再付款給姚連生。2008年9月6日2時許,林根、高建二人在將甲基苯丙胺運回南京市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查獲的4包白色晶狀顆粒重276.54克,在其中檢見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為98%。

  爭議焦點:上訴人姚連生上訴稱,一審將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甚微的原料或半成品認定為成品甲基苯丙胺違背客觀事實。

  判決結果: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姚連生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279.45克、液態甲基苯丙胺14360克,并將其中的276.54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制造、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并運輸甲基苯丙胺276.54克回江蘇省南京市,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認定被告人姚連生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根、高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開庭審理,確認一審認定事實,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將對被告人姚連生的死刑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對姚連生的死刑判決。

  【點評】

  1、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姚連生的上訴理由,即被繳獲的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甚微,是否應當認定為粗制毒品或半成品,是否應當計入姚連生制造毒品的數量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經查,公安機關在姚連生家查獲的14360克液體經鑒定均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表明姚連生制造毒品已經成功,查獲的液體屬于粗制毒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含有毒品成分,即以全部數量總數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中,不論含量多少均不影響數量的計算。故姚連生及其辯護人辯解的含量低,不屬于粗制毒品,不應當計入總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將上述液態數量認定為姚連生制造毒品數量并無不當。

  2、本案是迄今為止我省破獲的數量最大的一起制造冰毒的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姚連生為一 “80后”的小青年,在網上學習制造冰毒的技巧,試驗成功后,購買了原料和設備,將自己家變成“制毒工廠”,大量制造生產冰毒。為了將貨推銷出去,姚連生又通過網上視頻向被告人林根展示了自己制造冰毒的“技能”,將自己制造的毒品販賣給被告人林根和高建。本案充分反映出,目前在毒品犯罪領域,犯罪手段更加隱蔽,作案方法更加多樣,犯罪分子趨年輕化,借助新興媒體犯罪等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近年來,我省的有關職能部門從毒品犯罪的苗頭中已經意識到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重要性,對它的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管理,并出臺了一些申報和經營許可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還必須加大管控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此類案件的多發趨勢。

  三、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案情簡介】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對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作出公開宣判。判決認定杜蘭庫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5萬元;劉乃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以下簡稱十四所)為實施民品產業化發展,經南京市政府協調與南京市高淳縣政府就投資合作及收購江蘇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淳陶瓷公司)的國有股股份等事宜達成了合作的意向,并確定了《合作框架》,內容包括高淳縣政府將所持的高淳陶瓷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十四所,使該所成為高淳陶瓷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雙方經考察和運作,于同年4月19日簽署了《合作框架意向書》。4月21日高淳陶瓷股票因重組而停牌,后于5月22日復牌。

  十四所收購重組高淳陶瓷公司股權事項屬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電集團)重大對外投資項目。被告人杜蘭庫作為該集團總會計師,全程參與了十四所并購、重組項目的審核工作。

  2009年3月23日晚,杜蘭庫在南京聽取了十四所負責人匯報該所擬并購、重組南京地區股份制企業上市等內容,而從中獲悉了借殼公司的總股本、股權結構等情況。4月1日,杜蘭庫將上述信息告知其妻劉乃華,雙方遂合謀調集資金購買高淳陶瓷股票。從4月2日至20日間,杜蘭庫、劉乃華分別通過個人股票交易賬戶及將資金轉入家庭所控制的親屬股票交易賬戶中買入高淳陶瓷股票。其中杜蘭庫單獨買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計223000股,杜蘭庫、劉乃華共同操作買入高淳陶瓷股票137100股,后均在高淳陶瓷股票復牌后賣出,非法獲利421萬余元。

  同年4月初,被告人劉乃華將從杜蘭庫處獲悉的重組信息告知親屬趙麗梅、劉宇斌、劉迺祥(均另案處理),此后趙麗梅、劉宇斌、劉迺祥共計買入高淳陶瓷股票784641股,非法獲利1200萬余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經調查后認定,十四所并購、重組高淳陶瓷公司借殼上市的預案在公開前屬內幕信息。杜蘭庫因職務關系知悉該內幕信息,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

  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本案涉及的信息是否屬于證券交易中的內幕信息;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蘭庫參與十四所并購重組高淳陶瓷公司資產事項,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了內幕信息,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被告人劉乃華從杜蘭庫處獲悉內幕信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兩人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劉乃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杜蘭庫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劉乃華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兩人的犯罪行為均屬情節特別嚴重。杜蘭庫與劉乃華在內幕交易犯罪中系共同犯罪,杜蘭庫系主犯,劉乃華是從犯。案發后兩被告人均已退繳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杜蘭庫酌情從輕處罰,對劉乃華減輕處罰。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前述判決。

  【點評】

  1、十四所并購、重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等內容,本案高淳陶瓷公司資產重組涉及控股31.33%的股東轉讓股權,屬證券法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的重大事件,公司股權結構也由此發生了重大變化;另外從該重組信息的第一次書面化確定至雙方的重組工作全面鋪開,十四所受讓高淳陶瓷公司國有股,并成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核心內容始終是真實不變的;高淳陶瓷公司在發布停牌公告、向社會公開披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前,信息的知悉人也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圍內,完全符合內幕信息真實性、秘密性的法定要求。從事后的影響來看,該信息對高淳陶瓷股票的股價也造成了重大影響,故法院認為上述信息是內幕信息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2、中國證監會就本案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杜蘭庫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認定意見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具有證明力。杜蘭庫作為中電集團總會計師,是參與高淳陶瓷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批環節的相關人員,其利用職務關系知悉高淳陶瓷公司的重組信息,并告知配偶劉乃華,劉乃華再泄露給他人,兩人據此在高淳陶瓷股票價格敏感期內從事股票交易,違反了股票交易應遵循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破壞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杜蘭庫系證券交易內幕知情人員,劉乃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政職能。證券法賦予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的認定權,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本案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杜蘭庫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出具的認定意見,是根據法律授權作出的專業認定,法院審核后認為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采信。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證券市場交易日益活躍,與此同時,各種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難辨,績優股和垃圾股的價值背離,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扭曲,“股票暴發戶”層出不窮。這些現象的背后,不僅隱藏著利益輸送、股價操縱,還有被廣大中小股民深惡痛絕的內幕交易。為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防止內幕交易類犯罪活動的發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和規范證券市場。一是要深化警示教育和宣傳工作,杜絕無知犯罪和僥幸心理,持續開展國家工作人員金融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活動,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同時提高人民群眾參與打擊內幕交易行為的積極性,培育對內幕交易行為“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二是加強綜合防控。研究制訂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完善措施、明確責任,進一步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保守秘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針對國有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極易產生內幕交易的特點,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督促市、縣政府和相關機構,加強國有上市企業并購重組及審批環節的內部管理和制約監督,壓縮決策鏈條,縮短審批時間,完善保密制度和內幕信息管理機制,建立證券知情人員登記制度。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泄露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加強案件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的協作機制,深化執紀執法合作,提高查處此類案件的綜合效果。

  四、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

  1、六被告人自然情況

  被告人張運能,被告人李業富,被告人何明,被告人王克金,被告人鄭德明,被告人王國慶。上述六被告人均系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生豬經營戶,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2、經審理查明的事實:

  2000年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六人先后進駐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興旺屠宰場的生豬被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屠宰場與上述被告人分別簽訂責任狀,明確嚴禁從河南省鶴壁市和安徽省靈璧縣調運生豬,嚴禁調運喂食鹽酸克倫特羅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陸續從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購進生豬。2011年3月,被告人張運能等人分別通過他人從河南省購買生豬,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份,仍在興旺屠宰場進行屠宰、銷售。2011年3月15日,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后,公安、農業等執法部門在興旺屠宰場查獲尚未屠宰、銷售的生豬共264頭,經抽樣檢驗發現,受檢的134頭生豬中有132頭呈鹽酸克倫特羅陽性。

  爭議焦點;(1)、六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2)、本案是犯罪預備、未遂,還是犯罪既遂。

  判決理由:

  (1)、六名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

  “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明知”不等于確知,行為人只要意識到摻入的物質可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應當認定為“明知”。本案中,六名被告人長期從事生豬屠宰、銷售行業,屠宰、銷售生豬達數萬頭至數十萬頭,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證實六名被告人基于其知識經驗應當知道其所購生豬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故認定六名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

  (2)、本案是犯罪既遂。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危害結果在本罪中是結果加重情節,認定本罪停止形態,不應以是否發生危害后果為標準,而應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或者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是否實施為標準。本案中,六被告人明知購進的生豬可能喂食鹽酸克倫特羅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場內公開屠宰、出售,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已經完成。另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相關購進、銷售、宰殺生豬的記錄互相印證,證實六被告人購買、屠宰、銷售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是長期持續的行為,且2009年3月簽訂責任狀后,被告人又從河南省鶴壁市等地購進含有瘦肉精的生豬進行銷售、屠宰。綜上,被告人行為應認定為既遂。且其從2009年3月簽訂責任狀后,又從河南省鶴壁市等地購進的生豬進行銷售、屠宰的生豬數量也應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3)、本案不認定為刑法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理由

  一是證據上不到位;二是被告人所購生豬均有三證一標,手續齊全;三是被告人并未主動逃避相關部門的檢查。故在5年以下量刑。

  確認刑檔在五年以下的刑檔中,要體現從嚴打擊。

  理由是:(1)不僅涉及食品安全,也涉及市場經濟誠信原則,均是人民群眾所關切;(2)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方面條文的修改,本身就體現了從重打擊;(3)本案各被告人所銷售的豬肉銷售面廣,潛在危害大。關于罰金刑,根據修八之前的法條,應處銷售金額的50%至2倍,本案無銷售金額,根據省院有關財產刑的有關規定,此種情況罰金刑判罰在1000元-10萬元間。

  判決結果:

  1、被告人張運能,自首情節,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被告人李業富,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3、被告人何明,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4、被告人王克金,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5、被告人鄭德明,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6、被告人王國慶,自愿認罪,接到電話后即到屠宰場,后隨民警去派出所,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點評】

  本案于2011年3月15日,經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曝光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為食品安全犯罪,它關系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社會誠信和政府形象。食品安全是個沉重的話題,近些年來,蘇丹紅、三聚氰胺、地溝油等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地加重民眾對于食品安全的重重憂慮。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完善,“重利輕信”的商人還廣泛存在,黑心的商人一再挑戰國民健康安全的底線。商業誠信缺失、道德底線滑坡、法制觀念的淡漠、監管的不力,使得食品安全網一次又一次地破漏,這次的瘦肉精案再次向我們展示了這些問題,值得所有人深思,值得相關部門深刻吸取教訓。還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健康更值得我們去關注!還有什么比食品安全更值得我們去關心!也正因為如此,瘦肉精案件才吸引如此之多的目光,才會引起民眾的強烈憤慨。

  我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從關注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高度,依法體現從嚴打擊犯罪。

  民生必須得到保障,犯罪必須受到嚴懲!

  五、徐某某與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15日,經過被告電話營銷,原告徐某某向被告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機動車號牌為蘇E5XXXX,保險險種為車輛損失綜合險(全損保額81737.6元、分損保額114800元)、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萬元)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1年3月18日零時起至2012年3月17日二十四時止,在特別約定中注明,本保單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包含不計免賠險。

  車輛損失綜合險的免責條款中約定:應當由事故的其他責任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011年4月22日11時50分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在蘇州市解放東路蘇州中院門前的T字型路口,因不慎駕駛,與楊某某駕駛的蘇E3X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蘇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勘察,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被告對原告的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出具定損報告,確定受損金額850元。

  2011年4月25日,原告將受損車輛交汽車修理廠維修,原告支付維修費850元。

  2011年5月27日,原告將相關索賠材料提供給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蘇E5XXXX車輛行駛證逾期未檢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另查明,原告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行駛證有效期至2011年3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蘇E5XXXX車輛交車管所進行檢驗,車管所經檢驗確認合格。

  爭議焦點: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有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判決理由:免責條款是發生保險事故后,按照保險合同的其他約定完全應當賠付但依據該條款的存在而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并加以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人對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通過被告電話營銷方式購買保險,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故原告與被告達成的保險合同除免責條款外的其他條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屬有效合同。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對受損車輛予以理賠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免責條款中的駕駛車輛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為由要求予以拒賠,于法無據,該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850元。

  【點評】

  1、電話營銷是保險公司現行普遍采用的方式,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不能完全知曉所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對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經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話,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絕賠付。

  2、本案中爭議的保險免責條款涉及車輛逾期未年檢的情形,該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屬于常見情況,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相關保險免責條款是否適用,要看年檢與否和事故發生有無因果關系,法院通行做法是將車輛交付檢驗,車輛檢驗合格的,證明年檢與事故發生沒有關聯性,故只要保險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相關保險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仍然要進行賠償。此舉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同時也要求保險公司在受理保險時要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和加大對投保車輛的審查。

  六、快速審理、執行重大群體性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

  南京宇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宇揚公司)、南京菲克斯特腳手架有限公司(下稱菲克斯特公司),系六合區大型民營企業,生產腳手架扣件,產品主要用于出口。上述兩公司于2011年8月底因資金鏈斷裂突然停產,法定代表人楊軍涉嫌棄企逃債下落不明,造成大批案件訴至法院。近千名職工因失業和欠發工資情緒激動,紛紛府上訪維權,由此引發重大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

  六合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快速應對,立即對企業資產采取查詢、凍結等保全措施,并引導供貨商及其他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會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966名職工與企業之間的拖欠工資及解約補償金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于4天內全部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標的1300余萬元,法院隨即向每一名職工出具調解書。根據調解協議,企業應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款項。隨后,六合法院連續奮戰,監督兩公司通過競價方式變賣部分成品、半成品,所得款項由法院監管,并通過周密部署,于12月15日、16日全部發放至職工手中。

  【點評】

  這一起涉及近千名職工的重大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快速審理、執行,充分體現了六合法院關注弱勢群體利益、注重民生權益保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動司法理念。在事發突然的情況下,六合法院創新重大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處置工作機制,與人社部門聯合調解,大大縮短了辦案周期,穩定了職工情緒,為此后的執行贏得了寶貴的時間。隨后,該院克服重重困難,監督企業以競價的方式變賣部分成品、半成品,盡最大努力實現變賣資產價值最大化。企業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但又未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其剩余資產能否優先用于償付職工工資及補償金,現行法律沒有直接的明確的規定。法院從公司法、破產法相關條文的立法精神出發,經過慎重研究,決定將變賣企業部分財產所得款項優先用于支付職工工資及補償金,體現了優先保護職工生存權的司法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七、“無名氏”不能白撞

  【案情簡介】

  海發公司為其所有的出租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王某的出租車也在其列。在保險期內,王某駕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無名氏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無名氏負同等責任。此后,王某將無名氏死亡賠償款15萬元交至交警部門。因理賠未果,王某及海發公司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但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

  二審法院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分別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和交警隊發出司法建議,兩個單位接受司法建議,及時就15萬元賠償款交接。2011年11月2日,徐州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點評】

  本案是《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后司法審判領域首次適用的判例。該辦法明確規定身份無法確認的“無名氏”死亡賠償款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有效防止了“撞了無名氏白撞”不公平現象的發生,同時使無名氏身份確認后其實際賠償權利人能夠及時獲賠,也為長期無人認領的賠償款用于社會救助創造了條件。

  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情簡介】

  2002年9月22日,王偉駕駛自卸大貨車將汪某撞傷,法院判決王偉賠償汪榮財醫療費58671.11元。執行過程中,因肇事車輛僅有保險證,未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拒絕協助理賠。被執行人王偉為規避執行,有意回避法院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王偉已于2007年2月委托他人通過訴訟,自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公司處獲取了保險理賠款50000元,但一直未履行判決。法院在固定證據的基礎上將王偉拘傳到院。經說服教育,王偉仍拒不履行,遂被法院移送至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偉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點評】

  本案是新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宜興法院依法對抗執被執行人進行刑事審判的第一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和社會影響力。根據新刑法修正案,被執行人有能力卻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可適用刑法規定,對被執行人實施刑事處罰。此次審判有力威懾了那些惡意逃避法律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也以事實讓執行申請人和普通群眾看到,法律的神圣權威不可侵犯,通過訴訟和執行,法院有能力實現公民正當合法的訴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乘坐超市免費班車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10年8月29日,年過花甲金女士在乘車點準備乘超市免費購物班車時,由于乘客一擁而上,不幸被他人擠倒摔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雖經公安部門調查處理,但無法確定將其擠倒的當事人,之后,金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超市連賠償其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因經營所需設立乘車點和免費購物班車,是經營服務的一種延伸,依法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考慮到金女士沒有文明有序乘車,不顧自身高齡的身體條件與他人一起擠車,自身亦有一定過錯以及直接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無法確定等因素,法院酌定超市承擔70%的補充賠償責任。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公交公司有過錯,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的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超市方面提出與公交公司有約定,應由對方負責賠償,因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法院未予一并審理。

  【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諸如低價促銷、免費班車等營銷手段屢見不鮮。通過本案提醒經營者:在吸引顧客賺取利潤的同時,應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廣大消費者在享受便利服務的同時 ,也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以避免自已的人身、財產遭受較大的損害。

  十、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98年10月,江某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公司,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其中江某出資占19.7%。2004年3月12日,江某向公司發函要求查閱公司歷年財務帳戶和涉及相關的合同、協議。公司回復約定于2008年4月5日后可以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查閱,并須明確具體的查閱范圍、內容。同時公司還明確要求因可能涉及公司商業秘密,要求股東親臨查閱,到期后江某委派專業人員前往公司查閱財務帳目被拒絕。

  江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江某作為公司股東,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該房地產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查閱賬簿和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有可能危害公司商業秘密或者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允許江某及其委派的專業財會人員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該公司提起上訴后,市中院二審維持。

  【點評】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并應當出于正當目的。公司股東由于知識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本人可能無法理解會計賬簿等財會資料,如果不允許股東委托他人查閱公司賬簿,則有可能使公司股東的賬簿查問權流于形式,從而無法實現其對公司經營狀況等重要信息的了解,有悖于立法精神。但為了防止股東知情權的濫用,應將委托他人代為查問的人員范圍限定為具有職業道德規制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員,兼顧了股東知情權和公司利益。

  十一、劉方贊、李全文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方贊,男,漢族,1980年12月28日生,研究生學歷,原南通市神馬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

  被告人李全文,男,漢族,1983年3月24日生,研究生學歷,原南通市神馬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

  2000年至2004年,神馬公司自主研發成功空心復合絕緣子并投入生產,其產品于2005年獲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神馬公司于2008年獲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確定該技術為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劉方贊、李全文分別于2007年、2008年成為神馬公司的技術人員,并按規定與神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兩被告人在神馬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生產空心復合絕緣子的工藝流程及相關技術信息。2009年4月,九天公司計劃生產空心復合絕緣子產品,邀請兩被告人加入該公司。兩被告人遂先后辭職,并用U盤對相關技術資料進行備份后帶出神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兩被告人應九天公司邀請,違背《競業限制協議》,先后到九天公司工作,并根據九天公司安排,在工作期間分別化名為“吳文”、“王清”,并擅自使用在神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術信息以及竊取的神馬公司的生產空心復合絕緣子的部分技術資料,協助九天公司試制出了220KV空心復合絕緣子產品。經鑒定,九天公司空心復合絕緣子產品中使用的相關技術信息與神馬公司的上述技術信息實質相同。

  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劉方贊、李全文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罰金8萬元。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該案是重點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通州區人民法院啟動知識產權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程序至神馬公司巡回審理,有效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促進和維護了本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市具有重大影響。

  十二、馮某與出租車公司勞動關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2月,案外人呂女士與海安縣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簽訂《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呂女士一次性支付全額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280元。2009年5月9日,呂女士聘請該公司另一出租車的二駕王某為其出租車做二駕,王某一次性繳納押金并每月向呂女士交納租金。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該出租車在送客過程中,墜入河中不幸身亡。王某家屬馮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王某與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委確認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馮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南通中院終審審理認為,出租車公司應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認定王某與出租車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

  【點評】

  出租車公司與司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直司法界爭論的熱點。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出租汽車公司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將投資和經營風險轉嫁給司機,使司機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該案為南通首例確認出租車公司與司機存在勞動關系案,有效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在該案判決后,南通中院及時向市交通局、運輸管理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對于促進出租車行業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十三、陸燁峰等20人傳播淫穢色情動漫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陸燁峰,男,漢族,1988年7月31日出生,泰國東亞大學學生。廖競學等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別為“尋狐社區”網站副管理員、“里區” 版塊總版主、分版塊版主或工作人員。

  2008年9月,被告人陸燁峰建立了“尋狐社區”網站。該網站分為“表區”和“里區”版塊,里區稱為“里·尋狐”版塊,藏有大量日本動漫淫穢視頻及圖片下載鏈接。普通會員通過積極發帖、回帖、積累在線時間或是直接給網站支付寶賬號匯款即可以進入“里·尋狐”版塊。陸燁峰負責網站管理、宣傳、人員聘用及負責后臺維護,并通過會員充值提高積分共牟利3萬余元。此外,他還先后在網站上招募19人分別擔任網站副管理員,“里·尋狐”版塊總版主、分區版塊版主對網站進行管理。為了擴大影響,增加淫穢色情動漫信息受眾群,該網站還專門成立了制作淫穢色情視頻的“最果的神狐字幕組”。截至案發,南通警方共截得淫穢視頻 2985個,淫穢圖片73114張。

  崇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燁峰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廖競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免予刑事處罰,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陸燁峰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撤回上訴。其他被告人未提起上訴。

  【點評】

  該案是全國首例涉“黃”動漫網站案,涉案會員多達13萬,遍布北京、上海、廣東等19個省市,20名被告人大多數為1988年之后出生,均系“80后”和“90后”,其中不乏名校大學生。該案的審理,對于加強網絡管理,幫助青少年抵制不良網站誘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2011年1月5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對外公布2011年“掃黃打非”十大案件,該案是江蘇唯一入圍的案件。

  十四、KTV歌廳侵權案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重慶金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鎮江市我的音樂娛樂有限公司告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依法取得《姑娘我愛你》MTV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KTV歌廳中使用了上述MTV作品,侵犯了自己對該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未經相關權利人許可,亦未支付報酬,在其經營的KTV歌廳利用設備商業化公開再現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侵犯原告涉案MTV音樂電視作品《姑娘我愛你》享有的放映權的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530元。

  【點評】

  本案涉及到的核心問題是涉案的MTV《姑娘我愛你》是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還是僅屬于錄音錄像制品?

  如果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則該MTV的制片人獨立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而作品中使用的詞、曲作品的權利人則因已經許可制片人使用詞、曲作品而失去對KTV的訴權。但是如果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僅屬于錄音錄像制品,則不僅錄音錄像者可以向KTV主張鄰接權,詞、曲作品的權利人也可以單獨KTV主張著作權。因此,對于因KTV播放MTV而引發的著作權糾紛,首先要判斷該MTV是否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而確定主張權利的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而判斷KTV播放的MTV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關鍵要從構成“作品”的條件入手分析。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將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并能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2、音樂與畫面內容有連續性、動態性且有機聯系、配合而相得益彰;3、畫面內容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本案中,涉案作品從頭至尾通過對一對西藏青年男女從相識相知相戀多地場景的連續動態畫面,以人入景、以景入情,詞曲景人互動相溶,聲情并茂,表達了西藏青年熱愛生活、向往愛情、追求愛情、忠于愛情的主題,具有獨創性,應認定為作品。因此,原告作為涉案作品的制片人,其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011年,鎮江法院共受理有關KTV歌廳音樂著作權糾紛案件49件,而上一年這一數字為零。這一現象引起了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經過一番調研,一份《音像市場著作權收費亂象導致訴訟高發亟待規范》的調研報告應運而生。調研報告指出,收費亂象是導致音像市場著作權訴訟高發的深層原因。

  此調研報告立即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關注。在相關著作權案件全國范圍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2012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鎮江召開了一場座談會,來自北京、上海、福建、浙江、內蒙古、江蘇等地的17家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專家和受邀請的音像協會、文化產業主管部門領導、KTV業主代表共聚一堂,就涉及音像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等內容進行了研討和交流。最高法院的此次調研,意在廣泛了解情況,促進相關行業的規范和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