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參與禁毒人民戰爭,依法履行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成效顯著。由于毒品犯罪原因較為復雜,毒品犯罪形勢依然較為嚴峻。為進一步震懾毒品犯罪分子、教育群眾,現公布四起毒品(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李一雷、趙俊剛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一雷,男,漢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趙俊剛,男,漢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無業。

  2010年1月,被告人李一雷先后二次為被告人趙俊剛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趙俊剛先后將上述毒品販賣給蘇劼、王浩、屠海威等人。同年3月4日,李一雷、趙俊剛共同出資14.5萬元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次日,李一雷攜帶該毒品乘坐長途汽車返回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10袋計487.1克。趙俊剛還非法持有六四式手槍兩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一雷、趙俊剛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趙俊剛還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李一雷、趙俊剛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嚴懲,鑒于二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據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并核準被告人趙俊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并核準被告人李一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黃勇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勇,男,漢族,1970年3月8日出生,無業。

  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黃勇販賣給魏建海(已判刑)約300粒麻古,重量為27余克。案發后,公安人員在魏建海住處查獲剩余的紅色顆粒三包(9.7克)、粉紅色粉末一包(0.1克),經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7余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黃勇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唐力販賣毒品、聞勇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力,男,漢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聞勇,男,漢族,1977年1月7日出生,無業。

  2010年12月3日下午,上訴人唐力在其位于南京市鼓樓區三牌樓大街211號502室的家中,向原審被告人聞勇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8.753克,得款人民幣18600元。隨后,公安人員在福建路菜場附近將聞勇抓獲,從其身上查獲上述毒品。在唐力住處樓梯口將唐力抓獲,從其隨身攜帶的黑色挎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61.155克。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力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09.90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唐力系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聞勇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聞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753克,屬情節嚴重,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唐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聞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孟偉清、高志晨、趙敏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偉清,男,漢族,1966年5月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高志晨,男,漢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趙敏,男,漢族,1980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高志晨于2009年12月底,欲購買葛振陽(已被行政處罰)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隨后與被告人孟偉清商定共同出資購毒,后二人預付了部分購毒款。2010年1月6日,葛振陽和耿立建稱毒品母液已經造出,并隨高志晨至孟偉清的暫住地對毒品母液進行結晶。同月9日,孟偉清、高志晨和被告人趙敏試嘗后認為并非毒品甲基苯丙胺,逼迫葛、耿二人返還購毒款。同月9日至12日期間,三被告人將葛、耿二人捆綁、扣留在民房內,用竹片、木條、木柄等工具對二人的頭部、手部、胳膊、臀部及腿部等處持續毆打。同月13日10時許,耿立建被送至醫院時已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偉清、高志晨、趙敏使用暴力毆打他人致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三人為索要預付購毒款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孟偉清、高志晨、趙敏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孟偉清系累犯,應從重處罰。高志晨協助抓獲同案人趙敏,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孟偉清無期徒刑;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高志晨有期徒刑十六年;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趙敏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