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運能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yè)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分別陸續(xù)進駐南京市建鄴區(qū)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興旺屠宰場的生豬被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屠宰場遂進行整改,與上述被告人簽訂責任狀,明確嚴禁從河南省鶴壁市和安徽省靈璧縣調運生豬,嚴禁調運喂食鹽酸克倫特羅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陸續(xù)從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購進生豬。根據興旺屠宰場2011年追溯系統(tǒng)記載,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發(fā),多次從河南省鶴壁市浚縣購進生豬。六被告人明知所購生豬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銷售、屠宰。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業(yè)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沙洲派出所抓獲。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張運能到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沙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張運能、李業(yè)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六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12月依法判處張運能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王國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 高奇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初,高奇從朱春玲處購入母豬肉后,雇傭王治敏、張繼鋒、高連會、高金禮、王子飛以及張富強(另案處理)等六人為幫工,在無錫市惠山區(qū)錢橋街道惠錢路206號通過解凍、腌制、燒煮等工序,并加入卡拉膠、胭脂紅、牛肉香精等添加劑加工成假牛肉,由其長婿王曉飛負責運送、稱重,二女兒高閃閃(另案處理)負責記賬、收錢,其妻王琴管錢、銷售,以每公斤24元至32元不等的價格批發(fā)給無錫市天鵬食品城的攤販許治華、姚廣仁、武玲等人。許治華、姚廣仁、武玲每公斤加價1元至2元后再以牛肉名義出售。朱春玲向高奇、蔡萬來出售母豬肉共計193175公斤,銷售金額317萬余元。高奇、王琴、王曉飛、高閃閃生產、銷售假牛肉142000余公斤,銷售金額346萬余元。王子飛參與生產、銷售假牛肉68000余公斤,銷售金額167萬余元;張繼鋒、高連會、王治敏、張富強參與生產、銷售假牛肉55000余公斤,銷售金額135萬余元;高金禮參與生產、銷售假牛肉41000余公斤,銷售金額101萬余元。 許治華銷售假牛肉24000余公斤,銷售金額613000余元;姚廣仁銷售假牛肉1萬余公斤,銷售金額275000余元;武玲銷售假牛肉3000余公斤,銷售金額76000余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高奇處扣押假牛肉半成品2277公斤,貨值金額54000余元。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高奇、朱春玲、王琴、王曉飛、王治敏、張繼鋒、高連會、高金禮、王子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高奇、朱春玲系主犯,王琴、王曉飛、王治敏、張繼鋒、高連會、高金禮、王子飛系從犯。許治華、姚廣仁、武玲銷售偽劣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8月依法判處高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判處朱春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三、宋玉良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 宋玉良在無錫市惠山區(qū)錢橋街道惠錢路206號院內,安排黨齊良用購進的冰凍母豬肉通過解凍、腌制、燒煮等工序,添加牛肉香膏、胭脂紅等加工成假牛肉;安排楊紅兵將燒制的假牛肉送貨至無錫市新區(qū)曹安市場,以每公斤26元至27元的價格銷售給曹安市場內的朱祥娣、許正明、劉和英、尤建華、程志云等攤販(均另案處理);安排宋青杰記賬并保管貨款。宋玉良、宋青杰、黨齊良、楊紅兵生產、銷售假牛肉的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3萬余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宋玉良處查扣假牛肉279公斤,貨值金額7200余元。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宋玉良、宋青杰、黨齊良、楊紅兵以假充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宋玉良系主犯,宋青杰、黨齊良、楊紅兵系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8月依法判處宋玉良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四、蔡萬來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7年至2011年1月4日間,蔡萬來租用無錫市惠山區(qū)錢橋街道惠錢路206號開設小作坊,從朱春玲(另案處理)等人處購進老母豬肉,通過解凍、腌制、燒煮等工序,添加亞硝酸鈉、紅曲粉、牛肉香精等加工成假牛肉,以34元/公斤的價格銷售給夏蘭鎖、陶荷娣、陶和風、陳蘭燕、陳廣方(均另案處理)等人,共計4390公斤,銷售金額為14萬余元;以26元/公斤、34元/公斤不等的價格銷售給修克勤,共計約12700公斤,銷售金額為36萬余元。修克勤明知蔡萬來銷售給其的是假牛肉,仍加價售出,共計約12700公斤,銷售金額總計656000余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蔡萬來處扣押假牛肉半成品43.2公斤,貨值金額為1400余元。

  2011年1月13日,蔡萬來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修克勤。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蔡萬來、修克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蔡萬來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修克勤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根據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6月依法判處蔡萬來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修克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五、何小敏等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

  自2009年起,何小敏多次從河南鄭州等地購入各類偽劣卷煙。自2009年3月起,何小敏多次向在無錫市濱湖區(qū)山水東路9號紫砂壺市場內等處無證經營卷煙生意的張兆飛、張建國、王建丹、胡舜闖及在無錫市火車站附近無證經營卷煙生意的潘建平、朱春生、蔣偉斌等人(均已被行政處罰)販賣上述偽劣卷煙。案發(fā)后,無錫市煙草專賣局從張兆飛、張建國、王建丹、胡舜闖及潘建平、朱春生、蔣偉斌等人處扣繳尚未銷售的假冒各類偽劣卷煙共計2242條,貨值金額544270.5元。2010年6月下旬,何小敏通過代松娟從福建購買了假冒南京、滬雙喜、中華、三五等6種品牌的偽劣卷煙3800條,貨值金額575500元。上述偽劣卷煙被無錫市煙草專賣局在無錫市新區(qū)天天快遞公司內查獲。

  案發(fā)后,無錫市煙草專賣局在何小敏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各種偽劣卷煙共計8551條,貨值金額1041810元;在無錫德邦物流公司倉庫內查獲何小敏尚未提貨的各種偽劣卷煙1710條,貨值金額146700元;在無錫市錫山區(qū)東北塘街道梓旺村許巷135號查獲代松娟尚未銷售的假冒中華、南京等品牌的偽劣卷煙41條,貨值金額23410元。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何小敏、代松娟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兆飛、王建丹、胡舜闖、張建國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而非法經營,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何小敏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3月依法判處何小敏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六、林建喜等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林建喜、羅建松、張林單獨或共同伙同他人,明知是偽劣卷煙而予以銷售,其中被告人林建喜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647596元、羅建松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94369元、張林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618216元。虞志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林建喜等處購進卷煙用于銷售營利,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89162.40元。被告人林漢城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卷煙用于銷售營利,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29705.80元。

  2010年1月19日,蘇州市煙草專賣局吳城分局在虞志林家中查獲假煙3075.4條;在林建喜租用的倉庫內查獲假煙10005.2條。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林建喜、羅建松、張林明知是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林建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羅建松、張林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虞志林、林漢城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2月依法判處林建喜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七、宋中友、朱西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案

  2010年7、8月至2011年1月期間,宋中友、朱西娥在蘇州市虎丘區(qū)滸墅關鎮(zhèn)花涇村設立非法屠宰場,低價收購未經檢疫的病豬及死因不明的生豬,非法屠宰加工后銷售。2011年1月18日,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會同蘇州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蘇州市商務局等單位,于該非法屠宰場內當場查獲各類豬肉、內臟等共計396.4公斤,并追回了已銷售的部分豬肉產品。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未經檢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產品系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從中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和奇異變形桿菌,消費者食用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宋中友、朱西娥生產、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于2011年5月依法判處宋中友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朱西娥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八、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大羔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2年8月,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向延申公司頒發(fā)了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 “藥品GMP證書”。2008年年初,延申公司經營管理層為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使生產不達標的狂犬病疫苗產品能順利投放市場,在原總經理陳大羔的認可下,由延申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張忠義親自布置,由原質保部經理賈曉霞、原生產部經理談玉芳、原質檢部經理高春潤、原質保部主管裴強等人具體協調、參與,對其生產的狂犬病疫苗的效力數據進行修改,還用違規(guī)提取的純化液替換報批簽發(fā)抽檢樣品。

  經查,延申公司生產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狂犬病疫苗共計投放市場53293人份,案發(fā)時,已向全國17個省市自治區(qū)銷售22226人份,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601282元,另31067人份疫苗因故未能進入市場。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延申公司采用違法手段騙取國家合格證書,使不合格的狂犬病疫苗產品大量投放市場,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單位犯罪。陳大羔、張忠義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曉霞、談玉芳、高春潤、裴強系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陳大羔、張忠義、賈曉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談玉芳、高春潤、裴強系從犯。延申公司及各行為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延申公司及六行為人部分犯罪系未遂。據此,于2011年1月依法對延申公司判處罰金三百萬元。對陳大羔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其他案犯也分別判處刑罰。

  九、韓春雨等銷售假藥案

  2010年2月至8月間,韓春雨、白立偉伙同曾慶波(另案處理)在北京市豐臺區(qū)盧溝橋辦事處其租住的住房內,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互聯網絡、無線通訊等方式,將韓春雨購買的“波立維”、“通心絡”、“伲福達”等假藥,銷售給曹賽軍及王靜(另案處理)等人。曹賽軍將從韓春雨、白立偉及張明偉(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的“波立維”、“通心絡”、“伲福達”等假藥轉售給“徐州世紀醫(yī)院”、“徐州康居社區(qū)診所”、“睢寧王集求實藥店”等單位。其中韓春雨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白立偉參與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4萬余元,曹賽軍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8萬余元。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韓春雨、曹賽軍、白立偉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于2011年4月依法判處韓春雨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曹賽軍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白立偉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十、 申東蘭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2007年3月至12月間, 申東蘭違法低價從他人處購得假冒“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連同伙同其女婿劉磊生產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銷售給趙玉俠。在明知所購得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為假藥的情況下, 趙玉俠、高彪、佘永紅非法加價遞次轉銷,導致上述假藥在江蘇泰州、南通地區(qū)逐層銷售給終端病患者使用。被害人趙玉英因被狗咬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數月后致狂犬病發(fā)作死亡。南通地區(qū)有關病患者在注射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現不同程度的發(fā)熱、畏寒甚至休克等不良反應,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劉蘭芳經鑒定為重傷,被害人陸嘉偉經鑒定為輕傷。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申東蘭為牟取非法利益,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并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趙玉俠、高彪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藥致人死亡并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佘永紅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均分別構成銷售假藥罪。上述各行為人的行為分別嚴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均應依法嚴懲。申東蘭系本案銷售假藥的源頭,且有生產假藥的行為,鑒于其對犯罪后果所持間接故意的主觀犯罪故意,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據此,于2010年2月依法判處申東蘭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趙玉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佘永紅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